南京公共建筑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具体是什么?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公共建筑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具体是什么?
您的位置:首页  »  
 

公共建筑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具体是什么?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公共建筑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具体是什么样的?
  
  现如今,城市发展不断扩大,经济迅猛发展,许多公共建筑出现,不仅给民众提供了便利,也带来了一些危害。国家为了规范公共建筑的建造,同是也为了检验公共建筑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出台了一系列的验收政策,下面就是我们给您整理的关于公共建筑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相关内容,
  
  一、公共建筑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有关内容
  
  
  1、公共建筑装饰工程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出具完整的施工图文件,应满足建筑及其它相关专业设计的要求。
  
  
  2、公共建筑装饰工程设计应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应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相关原始资料,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
  
  
  3、公共建筑装饰工程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54等的规定,并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要求进行材料复试。
  
  
  4、公共建筑装饰工程所用材料的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及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等相关标准的规定,严格查验进场材料的有害物质限量检测报告,并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要求进行材料复试。
  
  
  5、公共建筑建筑装饰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对其规格、外观和尺寸进行进场验收。凡涉及安全、环境、功能要求的有关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进行复试,并应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检查认可。进场后需要进行复试及见证检验的材料种类及项目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当合同另有约定时应按合同执行,并检查相关记录。
  
  
  6、公共建筑装饰工程所用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阻燃、防腐和防蛀处理,并检查相关施工记录。
  
  
  7、承担公共建筑装饰工程施工的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编制切实可行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制定有针对性的质量通病防治措施,有效控制施工全过程。
  
  
  8、建筑装饰工程施工中,禁止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主要使用功能;未经设计和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拆改水、暖、电、燃气、通讯等配套设施。
  
  
  9、公共建筑装饰工程应在主体结构验收合格并对基体或基层的质量进行验收后施工。对既有建筑进行装饰前,应对基层进行处理以达到装饰作业的要求。
  
  
  10、公共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前主要饰面材料样板或样板间(件),应经有关各方确认。
  
  
  11、公共建筑装饰工程的电气、设备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
  
  
  12、公共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前应完成管道、设备等的安装及调试,当必须交叉进行施工时,应在装饰工程的饰面层施工前完成。装饰工程不应影响管道、设备等的使用和维修。涉及燃气管道及消防的建筑装饰工程应符合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未经监理工程师(建筑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13、公共建筑装饰工程的隐蔽工程验收应有记录,记录应包含必要的图像资料。
  
  
  14、公共建筑装饰工程验收前应进行清理,做到整齐、卫生、洁净
  
  15、公共建筑室内装饰工程完工至少7天以后,在工程交付使用前,由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不合格者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16、公共建筑装饰工程的施工技术资料应符合国家、北京市地方标准的相关规定,随施工进度及时收集、整理和归档。对于既有建筑或改建的装饰工程,应将原有主体结构验收(检测)报告及结构加固验收记录一并整理归档。
  
  总的来说公共建筑的出现就是满足人们除了居住以外的其他一切社会活动需求。不仅丰富了人民群众的生活,也给群众带来了不少便利。同时地方的公共建筑也体现了当地独特文化,我们也在这里提醒您,爱护公共建筑,人人有责。
  
  

·劳动合同没到期被辞退要满足什么条件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一般都是有期限限制的,而在约定的劳动期限内,用人单位就不能随意的辞退劳动者,否则的话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当然也不是说单位就完全不能辞退劳动者,那么劳动合同没到期被辞退要满足什么条件才行呢?以下是具体介绍。 一、劳动合同没到期被辞退要满足什么条件...

·企业不签合同如何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企业不签合同如何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

·离婚经济帮助
    根据《民法典》第1090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条只是原则性规定,法院在判决时,还应考虑到以下几个问题:1、生活困难的界定:一般认为若一方离婚后分得的财产不足以维持其合理的生活需要,或...

·公司法法人代表规定的职责有哪些
    公司法法人代表规定的职责有哪些? 由于公司在依法成立之后,需要与多方民事主体建立债权债务关系,为了更好的保护各方的权利,我国法律规定,公司在成立之后,需要按照公司法法人代表规定,选定法定代表人。为了保护公司法人的权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履行自己的职责,否则是需要承担相应的法...

·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经常出现各种各样的纠纷,尤其是因产权不清
    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经常出现各种各样的纠纷,尤其是因产权不清导致的纠纷,屡见不鲜。那么,如何防范这些纠纷的出现?其实可以通过实现了解购买二手房的一些注意事项来避免纠纷的发生。那一般在购买二手房的时候有哪些要注意的?这方面的内容,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购买二...

·如何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如何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如何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况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

·债的消灭
    

债的消灭:清偿、抵销、提存、免除、混同

(4)       抵销的条件:

A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B双方互负债务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

C自动...

·缓刑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吗
    很多案件的赔偿都是从法院的错判开始的,相关法律人员以自己的私利在自己的案件作乱作假,还有因为证据的不明确,对该无罪人员宣判了有期徒刑。那么,这样就导致了法院应该对当事人起承担相对应的责任赔偿。法院对于错判的赔偿分为一下两大类:一类是因为法院宣判的结果对当事人直接造成了一定的财产损...

·成年子女能不能请求之前未支付的抚养费?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父母有抚养孩子的义务,无论父母是否离婚,双方都有责任抚养孩子。如果父母离婚,不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也要定期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有些子女在成年之后会将未支付抚养费的父亲或母亲起诉至法院,追讨之前未支付的抚养费,那么在法律上,成年子女能不能请求之前未支付的抚养费?我...

·三洋铁路征地补偿款是按什么标准发的?
    三洋铁路征地补偿款是按什么标准发的?最近几年,我国铁路建设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很多省市都在规划修建铁路干线。其中三洋铁路在前期规划中,会对沿线农村土地进行征用,涉及到的农户,可以拿到一笔补偿款。对于他们来说,最关心的是补偿款的金额。那么三洋铁路征地补偿款是按什么标准发的?下面我...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