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什么时候给律师电话13951899110
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什么时候给
您的位置:首页  »  
 

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什么时候给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就要支付给劳动者一定数额的经济赔偿金,很多人就有疑问,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应该什么时候支付给劳动者了?这个疑问,我们下文为您做出了解答,请阅读下文。
  
  一、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什么时候给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一次性进行支付。
  
  二、用人单位什么情况下应该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中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1、用人单位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在法律明确规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即: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为了保障处于特定情形下劳动者的权益,本法规定用人单位在上述情形下,不得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就应当按照本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没有遵守法定的程序。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
  
  在出现上述三种情形时,用人单位虽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如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没有遵守法定程序,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仍属于本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应当按照本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标准是怎样的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依照《劳动合同法》的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
  
  1、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该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两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2、如果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工作年限不满一年的应按一年计算;如果劳动者在该单位工作年限超过十二年的,用人单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仍不超过十二年;
  
  3、如果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倍的数额支付;
  
  4、还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称劳动者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因此,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了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应该在劳动者办理交接工作时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劳动者可以申请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是你还想要了解更多,不妨来电咨询网站的律师。
  
  

·地税局行政复议受理范围有哪些?
     随着法律的规范合理化,人们所能够行使的权利也是日渐增多,我们不管在生活中还是在工作中,都会给国家缴纳各种税金,那么当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做出的行政行为不认同时,这时我们可以提交相关的材料向上一级的税务机关提出复议,下面就为您介绍一下地税局行政复议受理范围有哪些? 根据《征管法》、...

·侵权著作权作品的认定条件有哪些?
    侵权著作权作品的认定条件有哪些?1、有侵权的事实:在没有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就私自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来为自己获取利益,其次是使用的时候,不按照规定使用,属于法律禁止使用的行为。但不管有没有按照规定正确使用,没有经过著作权的同意就是侵权,这是事实。这种行为已经对著作权人造成了经济损...

·解除劳动合同医疗保险怎么处理?
    解除劳动合同医疗保险怎么处理?1、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尚未就业或在本市灵活就业的,可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三个月内,到所在地社保分中心申请办理当年度居民医保参保手续,自缴费次日起享受当年度居民医保待遇,并可...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如何申诉?
    随着机动车的日益增多,交通事故也随之增加。相信您都知道,对于出现的交通事故纠纷,交管部门是会相应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那么,如果当事人对认定书有异议时,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如何申诉?具体流程及期限是怎么规定的,整理后,与您一起分享。 一、复核申请的适用范围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

·公司法对股东的规定权利有哪些?
    公司法对股东的规定权利有什么?1、知情质询权《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离婚房产法院如何分割 怎么分割离婚房产
    如今我国的房价是越来越高了,而对于夫妻来讲,在离婚的时候对房产的争夺也会变得很激烈。但只有对夫妻共同房产,在离婚的时候才需要做出分割。要是属于一方个人所有的,那就是不能分的。究竟离婚房产法院如何分割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五种常见情况的离婚后房子归谁 (一)双方对夫...

·什么情况下驰名商标注册也不行,什么商标可以成文驰名商标
    什么情况下驰名商标注册也不行,什么商标可以成文驰名商标 很多创业者都会疑问:为什么驰名商标注册也不行呢?驰名商标对于很多需要宣传品牌的创业者来说十分重要,但是驰名商标注册条件十分苛刻。我们提醒您,驰名商标并不是你想注册就能注册的。 一、驰名商标是从普通商标来的 只有一定的规...

·员工因为工作原因遭受了人身损害的
    员工因为工作原因遭受了人身损害的,此时经过认定其实可以确定是否属于工伤,如果属于工伤则用人单位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此时有的单位为了逃避责任,就想要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那从法律方面考虑,工伤后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可以?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1.停工留薪期内单位不得解除或...

·一、女方提出离婚彩礼钱怎么办?
    一、女方提出离婚彩礼钱怎么办? 女方提出离婚时男方若是没有足够的理由是不能要求返还彩礼钱的,若是满足以下的条件,可以提出返还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

·土地使用权共有人份额怎样确定
    土地使用权共有人份额怎样确定 在我国,国家规定了土地使用权的相关制度,所以我们,每个人都可以通过一些正规途径来获取土地使用权。所以这也就导致了在现实生活中,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现象也十分常见。那么,关于土地使用权共有人份额怎样确定呢?接下来,的我们将针对这个问题做出详细的解答。 一...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