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浅析民事诉讼中民事诉讼保全车辆律师电话13951899110
浅析民事诉讼中民事诉讼保全车辆
您的位置:首页  »  
 

浅析民事诉讼中民事诉讼保全车辆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浅析民事诉讼中民事诉讼保全车辆您自己或者身边的朋友都有可能涉及到民事诉讼中,涉及到财产保全的也不在少数,目的就是确保自己的切身利益得到法律保障,财产保全就是其中的手段之一,有的选择了民事诉讼保全车辆,通过保全车辆等有价值的财产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等待法律的宣判,但是到底该如何保全车辆,可以随我们到本文进行了解。
  一、浅析民事诉讼中民事诉讼保全车辆
  目前,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往往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肇事车辆进行诉讼保全,但保全后对车辆没有进行妥善保管和处置,待案件审理完毕进入执行程序后却没有可执行的价值,同时因为诉讼保全的存在使案件无法委托和执行。就目前来看,存在突出的问题是:第一、对保全的车辆没有扣押至相应的地方妥善保管。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在没有及时得到赔偿款的情况下对肇事车辆提出保全申请,法官则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写出保全裁定。但有的虽然在裁定中写着扣押至某某法院,而实际到执行阶段仍在事故停车厂停放。保全后不管不问,一直到案件审理完毕后一并移送执行。案件从保全到审结往往要经过很长一段时间,有的甚至要经过上诉、申诉等程序,而保全的车辆长期停放在漏天停车厂内,风吹雨淋,车辆损失很大,有的已经报废。待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除去吊车费、保管费所剩无几,有的甚至连保管费用都不够,无疑给车辆所有人造成极大的损失。第二、被执行人在外地的案件无法委托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若干规定(试行)》第111条之规定:“凡需要委托执行的,委托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办妥委托手续,超过此期委托的,应当经对方法院同意。”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委托案件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四项还规定:“案件在审理中已对当事人在外地的财产进行保全,异地执行更为方便的,可以不委托执行。”所以案件委托出去后,其他法院会根据其两项规定进行审查。由于此类案件不易执行,不管异地执行是否方便,只要自立案后超过一个月或者尚未对在诉讼中保全的车辆进行处置,受托法院很快就会将案件退回。因此,在实际执行工作中,对被执行人在外地且已对其车辆进行保全的案件往往无法进展。如果自立案后一个月内将案件委托出去,而保全的车辆没有时间处理,保全的车辆不处理,剩余的执行标的额就无法确定;如果按程序把保全的车辆依法进行评估、拍卖,而被执行人在外地,无论是评估报告或者裁定的送达都需要用公告或者邮寄的方式送达。等保全车辆处理完毕无疑已超过一个月;如果不将案件委托外地法院执行而是本院去外地执行,有的跨省、市。加之当地法院不积极配合,在外地人生地不熟,财产难找,人难寻,花费大量实际费用且劳而无果,使案件长时间得不到执结。第三、解除保全车辆有失公平。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保全的车辆在没有执行的价值的情况下,当事人无奈提出解除保全车辆的申请要求将案件及时委托被执行人所在的人民法院执行。法院也按此请求依法裁定解除保全。虽然案件及时进行委托,但无论是对于申请人和车辆所有人来说无疑有失公平。比如:我们在执行杨某与常某交通肇事赔偿一案,诉讼中杨某申请将常某所有的农用三轮车保全,被执行人常某在某市某县某村,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该保全车辆仍在公安机关暂扣的漏天停车厂停放,据勘察该车现价值三千余元,而公安机关看管人员说,该车停放时间较长,发生交通事故后应交吊车费、车损评估费,看管费等共计五千元。如果处理该车,不但提不出来,而且还得给看管人员两千元。保全车辆已是无可执行的价值了,申请人也只好选择申请放弃。这对于双方极不公平,申请人申请保全却保而不全,车辆所有人本有价值的东西却失去了它自身的价值。如何处置诉讼中保全的车辆是执行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诉讼保全扣押车辆需要什么手续
  先书写保全申请书,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与保全财产价值相当的财产担保,然后到法院保全室办理保全手续。人民法院拿着保全裁定,到车所在地进行扣押。民事诉讼是非常多的,如果涉及到法律纠纷和个人利益的,为防止自己的切身利益受到损害,可以依法申请财产保全,当然财产保全的范围不限于车辆,可以是房子等等,根据实际的情况来决定,但是您一定要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确保自身利益不受损。
  
  
  

·销售分公司以总公司名义签合同可以吗
    销售分公司以总公司名义签合同可以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登记的分公司属于“其他组织”。“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其他组织可以和自...

·股东所在公司的资产被冻结股权可以转让吗?
    股东被冻结的股权可以转让吗股权是股东对公司享有的权益,公司资产被采取强制措施,不影响股东转让所持公司的股权,不过,既然公司资产被查封冻结,势必影响到股权转让的价格。因债务被法院冻结资产,应该是涉及诉讼,法院依申请人申请保全财产。对保全财产的范围是法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如果想解除保...

·云南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内容
    交通事故频频发生,同时交通事故也会为我们带来不同程度的伤害。发生了交通事故后,如何进行赔偿是重要的一点。对于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各个地区有不同的规定。云南省作为我国西南部的一个大省,在云南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什么?下面我们总结了相关内容。 云南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征地补偿找谁发放流程是什么
    征地补偿找谁发放流程是什么 我国在朝着现代化目标的建设过程中,离不开公共建设,当然这也会涉及到征地的事项。征地,是一件复杂的事情,由于它设计以及牵涉到多方面的利益,需要在多方博弈中取得一个平衡,尤其是征地补偿引得人们尤为关注。那么,征地补偿找谁发放流程是什么呢?一起过来看一下吧。...

·怀孕离婚房产财产分割的原则是什么?
    一、怀孕离婚房产财产分割的原则是什么?按照公平平等的原则分割,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

·如何签署室外工程承包合同?
    如何签署室外工程承包合同? 发包方在工程立项后,会展开招标工作,确定工程的承包方。开标后,中标的单位要和发包人讨论工程承包各种事项。在双方谈好工程承包条件后,要通过合同的形式确定下来,这样以后一旦有什么纠纷,也有解决的书面凭证。那么如何签署室外工程承包合同?下面我们通过一篇范文...

·一、再婚夫妻的财产怎么分?
    一、再婚夫妻的财产怎么分?再婚离婚时,婚前财产,有证据能证明属婚前财产的,属于个人的财产。按照谁的财产归谁执行。不能证明属于个人婚前财产的,一般要按照婚后财产分割。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

·儿童车祸死亡赔偿标准是什么?
    儿童车祸死亡赔偿标准是什么?一、儿童车祸死亡赔偿标准是什么 儿童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包括项目: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误工费、其中丧葬费、死亡补偿费金为主要部分。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抚养费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离婚之后对于双方最大的问题也是最需要去解决的就是关于孩子的抚养问题,如果一方的经济条件拮据的情况下就要需要双方共同承担抚养费。为了避免纠纷法律详细的定义和规定了抚养费的支付,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抚养费的司法解释是什么?下面我们就详细介绍相关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抚养费的司法解释...

·与他人同居算重婚罪吗?
    一、与他人同居算重婚罪吗?与他人同居不一定属于重婚,只有存在以夫妻名义生活的证据才算重婚。重婚是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即已经有了一个婚姻关系,又与他人缔结第二个婚姻关系。具有两种形式:(1)法律上的重婚,即前一婚姻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构成的重婚。只要双方办理结婚登...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