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离婚孩子抚养费的判决是怎么决定的?律师电话13951899110
离婚孩子抚养费的判决是怎么决定的?
您的位置:首页  »  
 

离婚孩子抚养费的判决是怎么决定的?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全国离婚案件高发,在最近几年的其中一年中根据统计,全国离婚案件就有一百多万件,增加的比例也处于上升状态。如此频繁的离婚案件中,抚养费纠纷是一大重点。离婚孩子抚养费的判决法院是怎么决定的?我们给您列出具体事项:
  
  
  一、子女的抚养费具体有哪几项:
  
  根据司法解释,子女的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 、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二、法院根据什么标准确定抚养费:
  
  
  在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一般是根据以下三大标准来确定。
  
  子女的实际需要。
  
  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三、抚养费具体数额如何确定:
  
  根据司法解释,夫妻双方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四、抚养费应怎么给付:
  
  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可以按月或定期给付,也可按收益季度或年度给付。
  
  五、子女抚养费可以由一方全部负担吗:
  
  如果协商一致,是可以的,当然,如果有证据显示承担全部抚养费的一方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则不可以。
  
  即使达成上述协议后,如果过一段时间后,双方经济情况确有变化,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确有增加或者给付的必要,一方仍可诉至法院,要求另一方承担抚养费。
  
  六、孩子的抚养费应给到几时: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应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
  
  七、成年的子女还需要父母拿抚养费吗?
  
  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刑之一的,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尚在校就读的;
  
  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八、什么情况下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
  
  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法院应予支持:
  
  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九、一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如何支付抚养费:
  
  根据司法解释,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十、关于子女抚养费的三个问题:
  
  (一)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抚养费标准是一个相对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3)30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下面简称《意见》)第七条规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在司法实践中,有的不从实际需要出发,对有固定收入的,一律将上述规定,作为抚养费的给付标准,造成抚养费给付明显不合理。
  
  有这样一个案件,父母双方各自月收入高达5000元以上,离婚时,一方要求另一方按照月收入的百分之三十给付抚养费,另一方则认为,我只能保证子女现实生活的需要,而不能将钱给付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配偶存起来,因而,不同意按这个标准给付。而有的法官则认为,这是一个法定标准,应当按这个标准给付。我们认为,这是片面的。执行上述标准,应当与《意见》第七条的其他规定结合起来,综合考虑。
  
  《意见》第七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我们认为,子女抚养费,应当以子女"实际需要"为前提。有固定收入的,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给付,是一个相对标准,不是绝对标准。"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二)抚养费的范围包括抚养子女必须的一切费用
  
  子女抚养费包括抚养子女所需要的一切费用,如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等。但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混淆抚养费的概念和范围,把医疗费和教育费与抚养非并列,以致造成对抚养费范围的判决错误。如有的法院在判决按固定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给付抚养费后,又另判决给付外医疗费、教育费等。
  
  这种判决,实际上是把医疗费和教育费排除在抚养费之外,这在逻辑上存在种属不清的矛盾;在结果上,实际上加重了一方承担抚养费的负担。这种判决是不对的。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抚育子女所必要的一切费用。在一般情况下,一方给付固定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抚养费,应当包括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等。没有特殊情况,不能随意提高或降低。
  
  (三)抚养费的变更或增减有条件限制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实践中,对这条的理解和执行存在二个问题。一是如何理解和适用增加抚养费的条件;二是该条和司法解释,都只有关于增加抚养费的规定,没有变更或减少抚养费的规定。
  
  实践中,一方因情况变化,不能支付或不能按原定标准支付抚养费时:
  
  (一)如何理解和适用增加抚养费的条件?对于这个问题,有的父母片面理解该条规定,认为可以随时提出增加抚养费,有的甚至把该条作为一个利用的工具,在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过程中,为了达到离婚目的,不要求对方承担抚养费或者自愿承担主要抚养费。但在离婚后,又利用上述规定,马上提出增加抚养费诉讼。
  
  事实上,这种做法,有时并不可能达到目的。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上述《意见》第18条规定:要求增加子女抚育费的,必需具有如下三种情形之一的,才能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因而,对于原定标准虽然不合理,但原定协议后,没有发生新的情况变化,全部承担或者承担主要子女抚养费的一方,仍有能力全部承担或承担主要子女抚养费的,其要求变更抚养费的请求不能支持。对于在诉讼过程中协议离婚时,一方为了达到离婚目的,而答应承担全部或主要抚养费,但其实际上并无这种能力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干预,以维护子女的合法权益。
  
  (二)一方因情况变化,不能支付或不能按原定标准支付抚养费时,是否可以请求不付或减少原定给付数额?其具体条件如何掌握? 婚姻法和司法解释对这个问题都没有规定。但我们认为,一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支付或不能按原定标准支付抚养费时,可以请求不付或减少原定抚养费给付数额:
  
  一方因工资或收入减少;
  
  一方因病或伤残;
  
  一方因服刑等其他原因没有经济收入的。
  
  如一方患病,其工资或收入,用于治病,维持自己生存,已经很困难了。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请求不再承担抚养费了。应当注意的是,上述情形,必需达到使原定抚养费标准,不能给付或不能全部给付时,才能提出不付或减少给付数额的请求。如果虽有上述情形,但仍有能力按原定标准给付抚养费的,其要求不付或少付抚养费的请求,不能获得支持。如有的原工资很高或有巨额收入,后来工资或收入虽有减少,但仍有足够能力支付原定抚养费的,其要求不付或少付抚养费的请求,不能支持。
  
  此外,根据上述《意见》第11条规定,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由谁出、出多少都可以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协商。有些家庭子女满18岁后因为伤残无劳动能力,必须继续给付抚养费。即使对方消失也可以进行财产的抵押,但对方毫无能力,人又消失了怎么要抚养费呢?有此类问题的话律师会帮助您。
  
  

·在审查起诉阶段,聘请律师有什么作用?
    侦查阶段一旦结束,侦查机关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将依法报请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于是便引起刑事案件的第二个阶段:审查起诉阶段。
    检察机关(又称公诉机关)对侦查机关(公安局)上报的案件材料进行全面系统的审查,如果认为犯罪...

·离婚抚养费工资有什么关系?
    抚养费问题当前存在很大的争议,有的人认为没有对孩子进行抚养的一方应该给予教育和生活比较高的费用,因为对方照顾孩子更加辛苦,也有人认为既然没有得到抚养权那么也就不用给予多少的抚养费。但其实判决抚养费的话和对方的生活状况是有关系的,那离婚抚养费工资之间有什么关系呢? 离婚抚养费与收入...

·离婚子女抚养权协议怎么写?
    夫妻双方离婚之后,孩子的抚养问题,是不可避免的一个问题。子女的抚养权、抚养费、抚养期限、探望权等问题都需要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确定下来,以避免双方以后就相关问题出现争议。离婚子女抚养权协议怎么写?我们为您整理了相关信息,请看下文。 一、离婚子女抚养协议主要内容 1、孩子的抚养权...

·安陆市人民法院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规定是什么?
    安陆市人民法院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规定是什么?安陆市人民法院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规定是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都认定如何进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法院的正...

·缓刑的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㈠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㈡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㈢遵守考察 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㈣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第七十六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

·私募基金公司注册流程是什么?
    私募基金公司注册流程是什么? 私募基金公司注册流程 1、核名:到工商局去领取一张“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填写你准备取的公司名称,由工商局上网(工商局内部网)检索是否有重名,如果没有重名,就可以使用这个名称,就会核发一张“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这一步的手...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法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法条例 在我国,我们都知道,政府信息公开有利于人民群众更好的行驶自己的监督权,也可以使政府更好的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做到信息公正,公开,透明,也有利于人民群众了解政务,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法条例有哪些呢?下面我们将为您进行详细的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

·利息很高的借条有效力吗
    利息很高的借条有效力吗 一、利息很高的借条有效力吗 对于民间借贷的合法性问题,首先我国法律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 一般来讲,在没有其他特殊情况下借条是有效的。对于借条利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不得高于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但借条载明的利息如果过高,且已经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四倍,...

·关于抢劫罪的解释及判刑标准是什么?
    抢劫,现实生活中这样的案件时有发生,犯罪分子通常是通过暴力和恐吓方式来实行的抢夺,其行为极其恶劣,严重影响着社会治安,也是一直以来都被司法部门列为重点的打击对象,为了有效的控制这种犯罪行为,国家关于抢劫罪的解释及判刑标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让我们一起来了解和认识一下吧。 什...

·离婚财产是老人的小孩有分配吗?
    近年来,我国离婚率居高不下,很多夫妻在感情出现问题后选择离婚。对于双方来说,在办理离婚手续的时候要妥善解决好财产分割方面的事情,协商不成的,只能走诉讼程序了。而一个家庭中,还有老人和孩子。那么,离婚财产是老人的小孩有分配吗?下面我们跟随我们了解下相关知识。 一、离婚财产是老人的小...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