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广西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是如何规定的?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广西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是如何规定的?
您的位置:首页  »  
 

广西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是如何规定的?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广西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是如何规定的?
  
  近年来,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修高速公路,由于工程较为浩大,故而不可避免的有时会征收属于公民依法取得的土地,在土地被征收后,被征地者是可以拿着土地使用证要求相关单位进行赔偿的,你是否知道广西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是如何规定的?
  
  一、广西高速公路征地程序
  
  1、告知征地情况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开展实地调查
  
  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和证据保全。
  
  3、确认调查结果
  
  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在调查确认中,对拒不在调查表中签字确认的,由被征地所在乡(镇)、村、组有关人员签字见证调查结果,也可以采用照相、摄像等取证方式,并将结果予以公证,作为实施征地补偿的依据。
  
  4、告知听证权利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当在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5、征地方案报批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将拟订的征收土地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供地方案等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6、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市、县人民政府应该在被征地所在的村、组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7、进行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有关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8、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予以公告,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意见。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9、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裁决
  
  对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或者对适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涉及的对被征地地类、人均耕地面积、被征土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认定有异议的,或者对区片综合地价的适用标准和计算有异议的,应当先向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市、县人民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协调。经协调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同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再行协调或依法作出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被征地单位应按经批准的征地方案的规定,按时交付土地。
  
  二、广西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费
  
  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补偿费为被征收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该费用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是,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使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的要求,我国某些省份规定如果农民土地被征用后再没有土地可以耕种,那么应当将土地补偿费中的部分支付给失地农民。具体到你所在省份是否有类似规定,你应当向当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询。
  
  2、安置补助费
  
  安置补助费为被征收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此款的支付要根据被征地农民的选择来确定,如果被征地农民选择货币安置,即要钱不要地,那么此款应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如果被征地农民选择调地安置,即村集体经济组织从本村机动地中划出土地给被征地农民耕种,那么此款应当由全村村民共同分配。当然,安置补助费4-6倍这个倍数不是不可变更的,按照《土地管理法》第47条第6款的规定,上述费用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维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使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的总和达到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更是从保障民生出发,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达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
  
  3、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地上附着物补偿则主要指被征地农民所有的房屋、林木、固化的生产设施、水井以及其他附着于地表的各种附属设施,其补偿款一般按照评估价格来计算,直接支付给所有权人。至于评估,应由征地机关指定中立的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来进行,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评估。
  
  4、青苗补偿费
  
  青苗补偿费指被征收土地上一季作物的产值,该款直接支付给具体的承包人。当然,这笔费用是否发生,要看征地当时该地块上是否有青苗存在,如果已经停耕,没有种植任何作物,则不存在这笔费用。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对于不用接受统一安置的,政府需要提其缴纳社保。对于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只有在被征收的土地上有附着物时才会支付,且所有的补偿金需一次性全额支付。
  
  
  

·住建部工程质量保修管理条例是什么?
    住建部工程质量保修管理条例是什么?工程项目通常都会承包给工程团队进行建设,在双方事先协商好具体合作协议之后签署合同,按照合同内容履行责任。工程建设不仅要注重速度,更要注重质量,通常都会有一定年限的保修期。下面我们就来看看住建部工程质量保修管理条例是什么? 一、住建部工程质量管理...

·取保候审到期之后应该如何处理
    取保候审到期之后应该如何处理 取保候审也是有一定的时间限制的,在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在违法,就会被取消取保候审。当然没有违法的事情,就直接等到时间结束,那么取保候审到期之后应该如何处理?我们在下文解答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取保候审到期之后应该如何处理 1、案件显著...

·蓝牌货车可以办etc卡吗
    蓝牌小货车能办理ETC。ETC(Electronic?Toll?Collection)?是不停车电子收费系统,采用电子收费方式。ETC是目前世界上最先进的路桥收费方式。通过安装在车辆挡风玻璃上的车载电子标签与在收费站ETC车道上的微波天线之间的微波专用短程通讯,利用计算机联网技术...

·刑诉法关于期限的规定有什么?
    刑诉法之所以在规定中设定各种期限是为了保护每个主体的合法权益不会因为法院或者其他有权主体的滥用权力而遭受损害,尤其是那些会产生不利后果的行为必须有固定的期限才能保证公正,下面一起来学习一下刑诉法关于期限的规定有什么? 一、刑诉法关于期限的规定有什么? (一)以时作为期间计算单...

·私募基金公司倒闭有哪些情况
    私募基金公司倒闭有哪些情况 一、私募基金公司倒闭的情况 私募基金公司是一种公司性质的组织,当私募基金公司出现经营不善,入不敷出的情况,也是可能存在倒闭的风险的。 二、基金投资有哪些风险? 1、从法律保障的角度来看,购买基金比购买股票的风险更高 开放式基金的管理人并不承担任何...

·起诉变更抚养费的流程是怎样的?
    夫妻离婚时,如果孩子由一方抚养,则另一方就需要支付一定数额的抚养费,但是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当支付的抚养费不足以满足孩子的生活时,我们是可以起诉要求变更抚养费的。接下来,我们将为你介绍起诉变更抚养费的流程,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起诉抚养费的程序即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具体诉讼程...

·土地使用权抵押给私人有效吗?
    土地使用权抵押给私人有效吗?我国的土地是一直以来是所有制,新中国成立以来家家户户都拥有了自己的土地,进而让生产效率大大提升,如今在使用的时候就要进行办理手续才能使用,特别是对于商品房,我国有着很严格的规定,那土地使用权抵押给私人有效吗?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土地使用权人同意抵押有...

·违约金与继续履行合同能否并存?
    违约金与继续履行合同能否并存? 一、违约金与继续履行合同能否并存 可以的。承担违约金与继续履行合同都是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用人单位可以辞退满15年的员工吗
    用人单位可以辞退满15年的员工吗职工在本单位工作满15年,同时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单位才不能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41条的规定辞退该职工,但如果该职工有第39条规定的情形的,单位仍然能够辞退该职工。合法辞退补偿15个月的工资,违法辞退补偿双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

·房屋抵押登记在哪里办2023
    房屋抵押登记在哪里办2023 一、房屋抵押登记在哪里办 房产抵押登记在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在办理的时候需要携带好相关的资料,比如说抵押登记表、房屋所有权证、抵押合同、贷款合同、身份证、评估报告等,同时办理抵押登记还需要审核,因此并不是当天提交申请,当天就能出结果。 1、...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0%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13951899110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