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青岛市抚养费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律师电话13951899110
青岛市抚养费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您的位置:首页  »  
 

青岛市抚养费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在夫妻双方离婚后,拥有孩子探视权的一方需要按照既定的约定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我国各地的抚养费的支付标准是不一样的,这也是由于经济发展水平所决定的,今天我们给您带来的是青岛市抚养费标准的相关信息,现在就来一起了解下吧。
  一、青岛市抚养费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一)在离婚案件中, 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青岛市子女抚养费标准根据以下内容确定:
  1、子女的实际需要。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二)根据司法解释,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 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三)抚养费标准数额的具体衡量因素
  1、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的实际需要;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二、履行方式
  
  (一)一次性给付
  对于这种给付的方式,虽然有人认为应谨慎使用,但目前因人们经济收入有显著的增加,工作调动甚为频繁,也考虑到法院的执行效率;在法院判决离婚涉及子女抚养费的,往往大多都采用这种方式。而且这种方式被大部份当事人所接受。
  (二)定期给付和以物折抵
  1、定期给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给付,以物折抵往往适用于下落不明的一方。2、一次性给付或以物折抵一般是以十八周岁为底线,即具体数目是按月或年的抚养费的数额乘以将子女抚养至十八周岁为止,计算总数一次性给付完毕。3、子女抚养费发生法律效力之后,由于生活具有变动性,在父母的经济状况抚养能力及社会实际生活水平发生变化时,可以提起要求增加、减少或免除抚养费;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事由包括:(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维持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2)因子女患病、上学等,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如果上述理由发生以后,不抚养孩子一方,如果不增加费用,由抚养一方承担,显然不太公平。当然,无论生活费、教育费都应从实际出发,对于涉及数目较大的,必须由双方协商确定,否则将由决定的一方个人承担。现在较为突出的是择校费。如农村孩子送到贵族学校学习。一次性要交五万、十万元,都应由双方协商费用如何承担。对于夫妻双方有固定收入的,需要按照收入的20%—30%进行支付,对于没有固定收入的,可以用实物抵付。对于支付标准确定后,有探视权的一方需要按期足额的支付,若需要进行增减的,双方应当进行协商。
  
  
  

·劳动合同哪里有卖的?
    劳动合同哪里有卖的? 劳动合同是需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是不能买卖的 在劳动合同法第17条有规定劳动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款: 第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是主要负责人的姓名。 第二,劳动者的姓名还有住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根据规定未续展商标多久过期?
    根据规定未续展商标多久过期? 一、根据规定未续展商标多久过期? 根据规定未续展商标十年就会过期,注册商标的使用期限是十年,十年后如果需要继续使用该商标需要办理商标续展手续。按照《商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提出申请的,可以...

·物业公司合同到期没续签业主可以拒交物业费吗
    物业公司合同到期没续签业主可以拒交物业费吗?小区物业费的问题现已是一个常态,很多小区的物业都不大负责任,往往对小区内的物业不怎么上心,而且有时候物业公司合同到期后也会忘记续签,这时候就会出现业主拒交物业费的情况,下面我们就来说说物业公司合同到期没续签,业主可以拒交物业费吗这个问题...

·信用证单据处理的法律规则
    《UCP400》对开证行处理信用证项下单据的时间作了两项规定:第16条c款规定,开证行应在合理时间内审核单据并决定接受或拒受单据;第16条d款又规定,如果开证行决定拒受单据,它必须不得延迟地通知寄单行或受益人(着重号为本文所加)。另外,《UCP400》第16条e款还进一步指出,如...

·买卖合同未约定违约责任怎么办
    买卖合同未约定违约责任怎么办 买卖合同未约定违约责任怎么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

·认定商标侵权是否需要考虑混淆因素?
    认定商标侵权是否需要考虑混淆因素?就会考虑的;商标如果注册了的话就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商标被他人冒用的话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个人的商标权益。  关于如何界定商标是否侵权,应当着重考虑以下因素:  1、被告是否存在主观恶意导致权利冲突发生的原因固然存在一些偶然的巧合,但较多情形...

·交通肇事逃逸将负全责?
    交通肇事逃逸将负全责?交通肇事逃逸将负全责,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是一种很严重的过错,但并不是逃逸就一定负全部责任。若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交通违法行为,也有过错,则要根据双方的...

·重婚可否强制亲子鉴定?
    重婚可否强制亲子鉴定?重婚不可以强制亲子鉴定,亲子鉴定因涉及身份关系,原则上应当以双方自愿为原则。但是如果非婚生子女以及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有相当证据证明被告为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且非婚生子女本人尚未成年,亟须抚养和教育的,如果被告不能提供足以推翻亲子关系的证据,又拒绝做...

·一、醉驾没钱交处罚金怎么办?
    一、醉驾没钱交处罚金怎么办? 醉驾没钱交处罚金可以酌情减免罚金的额度,或者是责令当事人来进行一个分期付款,依据刑法的规定,犯罪分子没有能力履行罚金刑的,法院可以酌情减免或者责令当事人分期缴纳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二条 【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

·发生交通事故以后,肯定我国交警部门是需要对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
    发生交通事故以后,肯定我国交警部门是需要对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进行认定的。在交通事故当中的相关人员,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承担起自己应尽的赔偿义务。但是如果说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存在争议的话,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交通事故责任行政复议的期限是多久?...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