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诉讼法技术侦查的措施包括哪些?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刑事诉讼法技术侦查的措施包括哪些?
您的位置:首页  »  
 

刑事诉讼法技术侦查的措施包括哪些?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在当今这个社会,您都知道的是,对于一个刑事方面的案件,需要公安机关进行侦查破案,其中,对于一些符合法律规定的案件,将会采取技术侦查的手段。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普通老百姓并不知道刑事诉讼中的法律规定,比如说刑事诉讼法技术侦查的措施包括哪些?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解释一下这个问题。
  
  一、技术侦查措施
  
  《刑诉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批准决定应当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确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六机关规定》20.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中规定:"批准决定应当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确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准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法律文书应当附卷,辩护律师可以依法查阅、摘抄、复制,在审判过程中可以向法庭出示。
  
  《刑诉法》第一百五十条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
  
  侦查人员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必须及时销毁。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公安机关依法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并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刑诉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
  
  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
  
  《刑诉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依照本节规定采取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使用该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的时候,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
  
  (一)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案件;
  
  (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暴力犯
  
  罪案件;
  
  (三)集团性、系列性、跨区域性重大犯罪案件;
  
  (四)利用电信、计算机网络、寄递渠道等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以及针对计算机网络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
  
  (五)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依法可能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公安机关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公安部规定》第二百五十五条 技术侦查措施是指由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实施的记录监控、行踪监控、通信监控、场所监控等措施。
  
  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与犯罪活动直接关联的人员。
  
  《公安部规定》第二百五十六条 需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制作呈请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报告书,报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
  
  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决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交公安机关执行的,由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办理相
  
  关手续后,交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执行,并将执行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等部门。
  
  《公安部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使用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时,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和使用的技术设备、侦查方法等保护措施。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使用的,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应当附卷。
  
  《公安部规定》第二百六十条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应当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存放,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必须及时销毁,并制作销毁记录。
  
  公安机关依法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并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二、《公安部规定》第二百六十二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侦查人员或者公安机关指定的其他人员隐匿身份实施侦查。
  
  隐匿身份实施侦查时,不得使用促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的方法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
  
  《公安部规定》第二百六十三条 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为查明参与该项犯罪的人员和犯罪事实,根据侦查需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实施控制下交付。
  
  《公安部规定》第二百六十四条
  
  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公安机关依照本节规定实施隐匿身份侦查和控制下交付收集的材料在刑
  
  使用隐匿身份侦查和控制下交付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时,可能危及隐匿身份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等保护措施。
  
  《高检规则》第二百六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涉案数额在十万元以上、采取其他方法难以收集证据的重大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交有关机关执行。
  
  首先需要了解的是,刑事案件诉讼法对于技术侦查的案件有着明确的规定,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黑社会案件以及重大的毒品犯罪,其次,采取侦查措施需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如果您对于这个问题还有什么不太懂的地方,我们建议最好在当地找一个专业的律师进行详细的咨询。
  
  

·申请离婚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申请离婚一般是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大多数都是被受理了的,但也有个别不予受理的情况。那现实中出现的申请离婚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呢?我们马上来告诉你答案。 一、申请离婚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

·在社会生活中,很多朋友急于购置新房,这时,购买二手房就成为一
    在社会生活中,很多朋友急于购置新房,这时,购买二手房就成为一个选择。而与此同时,购买二手房要注意什么?二手房合同违约金一般多少?这些问题也会迎刃而来,鉴于买房子是关系到全家人的大事,这些问题必须要清楚地了解。所以我们共同来了解一下。 一、买二手房要注意什么? 1、产权清晰 ...

·非法套取国家资金是什么罪
    套取国家补贴资金据为已的,大多情况下会构成贪污罪。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

·犯罪构成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方面?
    犯罪构成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1、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单位。2、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行为人的罪过(...

·一、交通事故没构成伤残赔多少钱?
    一、交通事故没构成伤残赔多少钱?交通事故当中赔偿义务人(肇事者、保险公司)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1、医疗费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

·刑诉法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近年来在新闻报道中,幼儿园老师伤害儿童的事件屡见不鲜,这种行为令人痛恨,如果伤害情节严重的话,当事人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中有明确的条文对故意伤害罪进行了规定。法院在判刑的时候也会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而定。那么,刑诉法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下面我们结合有关法律知识给您讲一讲...

·商标权转让管辖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商标权转让管辖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商标作为一个也的无形资产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商标代表着一个企业的形象,思想的传递。商标是企业日常经营活动、广告宣传、文化建设、对外交流必不可少的元素,它随着企业的成长,其价值也不断增长。所以商标的转让就要十分谨慎,今天我们就来看看商标权转让管辖...

·工伤认定申请人要盖厂里公章吗?
    作为工厂车间的劳动者,面对复杂的机器设备,难免因偶尔的疏忽大意导致工伤事故的发生,职工事故发生后往往缺乏维权意识,比如有些人产生“工伤认定申请人要盖厂里公章吗?”这样的疑问,下面就由我们整理下列材料帮助您的了解。 可以自己申请鉴定,现将《工伤保险条例》部分条款法规展示如下: 第...

·转让项目需符合哪些条件
    

属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在建工程的转让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土地使用权已经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利证书;...

·一、房贷沒还清离婚转按揭可以吗?
    一、房贷沒还清离婚转按揭可以吗?可以,贷款买的房如果卖出去贷款需一并转移,贷款转移被称为转按揭,但是必须是以买卖的形式办理。1、如果是全款的话,直接把钱交给银行,相当于你替卖方把钱还清,然后从银行把房本拿出来,再去建委过户,如果是贷款,需要去银行办理一个转按揭手续,然后才能过户。...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