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修缮工程质保期是多久律师电话13951899110
修缮工程质保期是多久
您的位置:首页  »  
 

修缮工程质保期是多久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修缮工程质保期是多久?如果房屋使用已经超过保修期,一旦出现质量问题,人们会找专业施工单位进行维修,这些装修装饰工程可以称为修缮工程。而我国建筑工程条例明文规定了各类工程的质保期,当然也包括修缮工程。那么修缮工程质保期是多久?下面我们通过我们的这篇文章了解下吧。一、修缮工程质保期是多久?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二、修缮工程质保期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关于保修期的长短,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房地产商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因此房地产商对购房人负有保修责任,但实际真正承担保修工作的是建设工程承包单位,保修期是以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对房地产商承诺的时间为基础的。因此,“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的说法更为准确。即使房地产商和购房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使用日起算,他们很可能会减去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到交付之间的时间,买尾房或现房的购房人,收房时一定要注意保修期的时限,避免错过保修时间。三、修缮工程质保金按照什么比例征收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可参照执行。综上所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修缮工程质保期是两年,应该从修缮工程竣工之日起计算。如果在这段期限内房子质量再次出现问题,则应该找当初施工单位,由其承担维修责任,造成损失的,其还要承担赔偿责任。为了防止发生纠纷,关于工程质保期最好在合同中写清楚。
  
  
  

·进口押汇的法律纠纷处理
    进口押汇的需要来自于以信用证作为贸易融资方式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即在整个国际商业交易中,各方都能使用银行的信用而无需自掏腰包,在使各方的利益获得充分保护的同时也使各方的交易成本得以降低。具体而言,在进口押汇环节,在开证行对外兑付信用证从而控制了单据以后,如果开证申请人没有足够的资...

·买房不可以贷款可以退房吗
    在生活中,面对高房价,许多人无奈地选择则了按揭贷款买房,但有不少购房者在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认购书,交了定金,或者是已经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却发现自己不能贷款了,此时购房者就不得不想到了退房。那买房不可以贷款可以退房吗?本文马上为您解答这个问题。 一、买房不可以贷款可以退房吗...

·什么是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的主体要件
    什么是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的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要件,必须是十六周岁以上的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公务的首要分子。实际上因本罪客观行为特征决定了要有一定威望、号召力的人,故少有未成年人成为该罪主体,由于本条规定的限定,构成该罪的主体必须是首要分子。所谓首要分子是...

·什么情况单位不可以辞退员工
    什么情况单位不可以辞退员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之规定,劳动者有以下情形的,用人单位不得裁减:(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

·中小企业融资申请书应该怎么写?
    中小企业融资申请书应该怎么写?中小企业在经营发展过程中,经常会遇到资金周转困难的问题。因此,其可以向银行申请贷款,这是中小企业主要的融资方式。在申请贷款的时候,要向银行提交一份融资申请书,讲些融资的相关事项。那么中小企业融资申请书应该怎么写?下面我们一起跟随我们了解下吧。 一、中...

·一、交通事故营养费和误工费天数如何确定?
    一、交通事故营养费和误工费天数如何确定?1、营养费的天数从受害之日起到伤情基本痊愈之日止。医疗机构的意见作为参考是《解释》规定的前提条件,医疗机构的营养意见应当是以辅助治疗的需要为前提的,如果医疗机构没有出具营养意见,可以推定为不需要辅助治疗的营养,不应对营养费进行赔偿。2、误工...

·鉴定费用由谁承担
    对于鉴定费用应由哪一方当事人负担问题,争议较大,裁判观点也不尽相同。总体来说,主要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是败诉方承担说。该说认为,鉴定费用属于诉讼费用,原则上应当由败诉方负担。《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6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鉴定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

·刑诉法出国劳务的条件是什么
    在生活当中,我们您身边可能也会有这样的朋友,在国外从事工作。近年来随着时代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出国劳务,您会觉得出国劳务的报酬比较丰厚,而且见识也会比较多。但是在我国法律法规当中,想要出国劳务的话,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下面我们将针对刑诉法出国劳务的条件是什么?为您做出介绍。 ...

·怎么确定欠款的法院管辖
    怎么确定欠款的法院管辖 欠款纠纷属于债务纠纷当中的一种,在具体处理欠款纠纷的时候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以及诉讼等方式,而要是向法院起诉的话,则需要知道应该向哪个法院起诉。接下来,我们就来为您介绍怎么确定欠款的法院管辖。 一、怎么确定欠款的法院管辖 债务纠纷起诉最好是到被告...

·私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样本
    在私人间进行房屋买卖的,此时所需要签订的书面合同内容,其实多半都是由当事人协商之后确定的,这就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不一样了。因而当事人买卖房屋之前最好先了解一下私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怎么写的,下面我们就为您提供私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样本,供你参考阅读。 私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样本...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