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离婚后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吗律师电话13951899110
离婚后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吗
您的位置:首页  »  
 

离婚后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吗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离婚时对孩子的抚养权归属做出了约定或是法院作出了判决,在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变更孩子抚养权吗?如果可以,该如何变更抚养权?接下来,就让我们为您做详细解答。一、离婚后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吗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出现以下法定事由时可以变更子女抚养关系: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8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夫妻离婚后怎样变更孩子抚养权1、夫妻双方可以协议约定孩子抚养权变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的规定:“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可见,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后,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只要离婚的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协议,而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及对子女成长不利的问题,应予准许。离婚后,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变更子女抚养协议,属于协议离婚的应向办理离婚登记机关备案,属于法院诉讼离婚的,应向原审法院备案。2、可以向法院起诉变更孩子的抚养权。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长到有识别能力时,主动提出与另一方一起生活时,应另行起诉。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的纠正,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当时不存在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所以,应当作新的案件另行起诉。阅读完上文后,相信您都已经知道了,夫妻在离婚后是可以就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进行变更的,但此时必须要具有法定的情形才可以。并且允许父母自行协商变更,否则的话就只能由法院进行判决。
  
  
  

·设计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有哪些
    设计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有哪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施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则有了强有力的相关要求,也使建设工程的质量有了很好的保障,其中对相关于设计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也有明确规定,下面是我们整理的相关资料,帮助您了解相关的规定。 一、勘察、设计单位的质...

·刑事诉讼拘留的期限是几日
    最长37天。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

·工伤赔付计算标准
    劳动者在企业工作过程中,企业会为其办理工伤保险,这也是国家强制要求的。在劳动者因工受伤时,保险公司会根据一定的标准对劳动者进行赔付。劳动者所受到的损伤程度不同,可以得到的赔偿也会有所不同,下面由我们为您介绍工伤赔付计算标准。 一、医疗费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

·国有土地使用证如何过户
    国有土地使用证如何过户 国家通过划拨和出让的方式将土地使用权下放给纳税人,纳税人虽无土地所有权,但是其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就过户。国有土地使用证如何过户,下面由我们为您做介绍。在国有土地使用证过户后,土地使用权的持有者还需缴纳有关税费,不仅过户后需要缴纳,过户前也需将税费结算清楚。...

·因欠钱不还存在的借条外国人能拘留吗?
    因欠钱不还存在的借条外国人能拘留吗?外国人欠钱不还也是有可能会被拘留的;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因欠债还不起的,是属于民事纠纷,一般是不会拘留的,但如果是有能力还钱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书被拘留的,是属于刑事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

·在我国关于公司法人必须买社保吗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统一来进行监管的,应该说社会保险在我国是作为一种非常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在实行着的,当然,劳动关系的存在就意味着公司是需要给职工购买社保的。可是很多普通职工好奇的一个问题是,在我国关于公司法人必须买社保吗?我们将通过下面的这篇文章进行详细介绍。 一、...

·婚姻关系结束了,贷款未还清的按揭房如何分割?
    1、1.离婚时按揭房屋归属的不同观点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夫妻一方婚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按揭购房,不动产登记于一方名下,离婚时如何认定不动产的归属,存在非常大的争议。实务界主要有两种观点:  &n...

·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有哪些
    在夫妻财产里面,具体可以分为夫妻共同财产与夫妻个人财产,之所以要这样区分,是因为法律中规定要是夫妻离婚的话,只能对其中属于共同财产的部分进行分割。那么实践中,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有哪些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有哪些 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

·企业没有注册商标,怎么使用企业名才不会侵权商标
    已经核准的公司与商标同名虽然不存在侵权,但违法使用商标构成侵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

·企业破产后债务如何分配
    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企业破产后债权怎么分配,依据债权的类型而定,债权是有优先受偿顺序的,应该按顺序进行清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