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离婚房产分割有没有子女的份额?律师电话13951899110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离婚房产分割有没有子女的份额?
您的位置:首页  »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离婚房产分割有没有子女的份额?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在当今这个社会,众所周知的是,夫妻离婚需要对当事人的财产进行分割,离婚之后,双方就不存在财产关系了。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离婚房产的分割是离婚财产分割的重要环节,实际上,很多人有这样的疑惑,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离婚房产分割有没有子女的份额?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解释一下这个问题。
  
   一、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离婚房产分割有没有子女的份额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房屋等不动产的所有权由登记的权利人享有。双方在办理房产证时加上孩子的名字,在法律上意味着夫妻双方已经对房产的所有权做出了处分,即将部分产权给予孩子,使其成为共有权人,该处分行为经过房产部门登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孩子享有该房产的共有权,如果在房产部门登记时对三人的产权份额没有约定,则是三人各占三分之一的份额。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应当为孩子保留其应有的份额,也就是说夫妻双方只能各自分得该房产的三分之一左右,剩下的三分之一属于孩子的财产,一般由父母中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代为管理,但不得侵占、挪用,非为孩子的利益不得处分。因此,即使孩子由女方抚养,她也只能分到三分之一,对于孩子的三分之一部分,只能够代为管理,但不能随意处置,更不能占为己有,如果出现这种情况,男方可以向法院起诉,维护孩子合法的财产权利不受侵害。
   二、离婚财产分割最新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第十六条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比如说在房产证上没有孩子的名字,是不需要为孩子保留份额,但是如果有孩子的名字,说明孩子也是房产的共有人,应当为其保留份额。如果您对于这个问题还有什么不太懂的地方,我们建议最好在当地找一个专业的律师进行详细的咨询。
  
  
  

·一、解除劳动合同能领失业金领多少钱?
    一、解除劳动合同能领失业金领多少钱? 1、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满五年的,累计缴费时间每满一年的,可以领取三个月的失业救济金。 2、满五年不满十年的,自第五年起,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1年增加1个月的失业金,...

·对于公司注册资金可以更改吗
    对于公司注册资金可以更改吗我们都知道,注册一家公司时,是需要有注册资金的,可是,注册资金确定之后就不能更改了吗?下面,我们就来和您一起探讨一下关于“公司注册资金可以更改吗?”这个问题。 一、公司注册资金可以更改吗 公司的注册资金当然可以变更,但是必须经过一定的手续,到工商部门...

·新婚姻法女方婚内出轨净身出户吗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婚姻法》将被废止。 一、女方婚内出轨净身出户吗? 首先,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是属于调解无效准予离婚的情形,但是法律规定的是“同居”即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所以你应该收集相关证据,...

·在我国网络诈骗有那些手段?
    在我国网络诈骗有那些手段? 科技以及网络技术的发展有利有弊,一方面使我们的生活更加便利,但是另一方面也给犯罪人员以可乘之机。例如,诈骗人员利用网络实施诈骗的行为等等。这严重损害了人们的财产权益和社会安全。网络诈骗形式多样,手段高明。下面我们将为您讲解一下在我国网络诈骗有那些手段...

·强迫交易罪和抢劫罪有什么区别
    买卖交易过程中,需要双方建立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之上,不能有强买强卖的情况出现,如若不然就有可能会构成《刑法》中规定的强迫交易罪。由于在强迫交易过程中会伴随着暴力行为,因此很多人无法区分开强迫交易罪和抢劫罪,下面我们就来为你解答疑惑吧。 一、强迫交易罪和抢劫罪有什么区别 区分抢劫罪...

·公司破产清算顺序是怎样的?如何进行破产清算?
    公司破产清算顺序是怎样的?如何进行破产清算? (一)债务清偿顺序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如下顺序清偿: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第一顺位);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第二顺位); (3)破产债权(第三顺位)。 其中,第一、二顺位的请求权,称为优先请求权...

·互换地块概况
    互换地块概况    1.甲方愿意将位于 土地总面积为 ㎡。合 亩与乙方进行等面积互换。包括区域内渠、路。四址为: 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2、乙方愿意将位于 土地面积为 ㎡合计 亩、土地进行等面积互换。包括区域内渠、路。四址为:   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

·被继承人订立的口头遗嘱合法吗
    被继承人订立的口头遗嘱合法吗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对口头遗嘱作了严格的规定,即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立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据此,要订立合法有效的口头遗嘱,须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工伤纠纷辩护流程
    工伤纠纷辩护流程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身体可能会受到一些伤害,面对这种情况,要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如果对工伤赔偿金额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时候,可以申请工伤纠纷的辩护,来维护合法权益。工伤纠纷辩护的流程有哪些呢?一、工伤纠纷如何辩护1、如果在工作过程中遇到事故伤害,应...

·个人租房合同协议范文
    个人租房合同协议范文 个人租房合同协议 甲方(房主):_____________ 乙方(承租人):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 乙方需向甲方提供个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一份留档使用(必需真实有效)甲、乙双方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