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一次性抚养费支付后,能否追加抚养费?律师电话13951899110
一次性抚养费支付后,能否追加抚养费?
您的位置:首页  »  
 

一次性抚养费支付后,能否追加抚养费?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在离婚前,夫妻双方需要处理孩子的抚养权、抚养费等问题,在确定孩子的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后,有探视权的一方需要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支付。有些父母会选择一次性支付孩子的抚养费,那么,一次性抚养费支付后,能否追加抚养费?
  
  
  
  
  一、一次性抚养费支付后,能否追加抚养费?
  
  夫妻离婚时,很多当事人都要求对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因为这样一来省去以后因追索子女抚养费而引起的不必要麻烦,二来可以折抵给付对方房屋折价款。是否采用一次性的支付方式,法院要看对方的实际支付能力,以及对方当事人的态度。一般来讲,如果对方当事人不接受一次性支付的,法院判令其一次性支付的可能性是不大的。
  
  离婚时,子女抚养费用一次性给付的,一般到子女18周岁止。若子女未成年之前,没有重大变故,你要求增加给付一般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但若因物价上涨、子女上学、患病等原因,对方原来所给付的费用不能满足子女的实际所需,不能维持子女的实际生活的,可以依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要求对方增加子女抚养费用,可先与对方协商,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
  
  法律规定可以追加抚养费的情况有: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如,原来的抚养费是数年甚至十几年前订的标准,已赶不上物价上涨的幅度了。如果你是符合上述几种情况可以追加抚养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解释:
  
  父母抚养孩子的义务截止到孩子十八周岁。一般情况下,超出十八周岁,父母没有法定抚养义务,包括孩子上大学期间的抚养费,父母已无法定支付的义务。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明确指出,孩子超过十八岁,尚需父母履行抚养费义务的情况,是指:
  
  (1)孩子尚接受高中及以下教育;
  
  (2)孩子非因主观原因无法维持正常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对于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在实践中,很多人认为抚养费标准就是另一方收入的20到30%。其实这种观点是不完全准确的。除了参照工资收入比例的标准外,孩子的实际需要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也是相当重要的参考因素。
  
  二、抚育费负担数额
  
  不直接抚养一方的给付标准,有固定收入的应为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额可按照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当然,如果有特殊情况,给付的比例可以适当调整。如果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则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1、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判决,对于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一线城市,具体数额原则掌握在800~2000元/月。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2、对于高收入的。按照上述比例计算高于上述幅度的,可突破上述幅度,如无特殊情况,一般不超过3000元/月。
  
  3、对于低收入的。按照上述比例计算低于上述的幅度的,如有较多其他财产的,可不按上述比例而按上述幅度判决,以维护子女的合法权益;如财产不多或无财产的,结合抚养人的抚养能力,可不按上述比例而低于上述幅度判决,以保障子女的最低生活水平。
  
  4、对于无收入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如具有劳动能力的,原则上应支付子女抚养费,因抚养子女是父母的义务,不能因暂时无收入而免除其义务,应保障子女的最低生活水平。
  
  5、对于子女患重病、出国读书(须经双方同意)等特殊情况,可超过上述幅度判决。
  
  一般是不能追加抚养费的,但是在出现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上升,或者孩子由于患病等需要增加费用的情形,可以适当增加。就实践情形来看,由于一次性支付数额较大,故而一般是不会选择此种方式进行处理的。
  
  

·女员工哺乳期规定是怎么样的
    哺乳期是是女员工哺育婴儿的时间,因为这是一个比较特殊的时期,法律给女性也有特别的规定。很多职业女性都想了解自己在哺乳期内有什么权利。那么法律关于女员工哺乳期规定是怎样的呢?整理了相关资料,供您阅读了解。 一、女员工哺乳期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

·刑事责任年龄的界定是怎样的?
    刑事责任年龄的界定是怎样的? 1、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 2、己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14周岁—16周岁的人...

·不动产申请房屋登记的业主们应该很熟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但是
    不动产申请房屋登记的业主们应该很熟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但是在实践中,并不是完全依靠这个条例来进行登记和管理的。在二零零八年,建设部就发布了房屋登记办法,各省也根据这个办法制定了一些细则。下面来看一下山东省房屋登记办法细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房屋登记办法》,保障房屋交易安全,...

·同向刮蹭的交通事故该怎么处理
    机动车之间刮蹭是很常见的,其中多数属于反向刮蹭,但现实中也出现过同向刮蹭的情况,此时对事故的处理虽然与反向刮蹭差不多,但在细节上面还是有不同之处。那实践中,对于同向刮蹭的交通事故,应该怎么处理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同向刮蹭的交通事故该怎么处理 剐蹭...

·费用、利息和主债务应按什么顺序履行?
    根据《民法典》第561条规定,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本条的适用,首先要求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

·关于公司法控制人如何理解?
    关于公司法控制人如何理解? 大多数人都知道,股东是公司的投资人、也是公司的所有者,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就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按照这个道理来讲,公司的控制人就应该是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持有股本份额比例最高的股东,但在具体实践中有时并不是这样,有的公司还存在着实际控制人,那么,公司法...

·技术合同登记的步骤是怎样的
    技术合同登记的步骤是怎样的?个人通过发明创造获取技术知识产权后,可以将其出售或者转让,双方为了明确权利和义务,要签署一份技术合同。按照规定,双方当事人要将签订好的技术合同进行登记,这样做可以减少技术交易纠纷,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那么,技术合同登记的步骤是怎样的?我们通过本文告诉您...

·锦州征地补偿标准有哪些?
     ?我们都知道征地对于各个城市来说已不在是新鲜的事,就是为了能提高您的生活水平,引进更好的资源来发展这个城市,征地肯定就会面临着补偿,那么对于锦州征地补偿标准有哪些?还是要按照城市的不同来区别补偿标准,还是按照田地的大小、不同的田地来进行补偿,那下面就来听听我们的看法。 辽宁...

·借款合同是单务合同吗?
    借款合同是单务合同吗? 一、借款合同是单务合同吗 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是单务合同,因为借款人负有给付借款本金的义务,但是因为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因此该义务在交付借款本金已经履行完毕,借款合同是在交付后生效,因此,在合同成立后借款人只有收回借款本金和利息的权利而无义务,而借款人无...

·注册成立公司有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吗?
    注册成立公司有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吗?没有的,注册资本,是指合营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是合营各方已经缴纳的或合营者承诺一定要缴纳的出资额的总和。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合营企业成立之前必须在合营企业合同、章程中明确企业的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