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在什么情况下会赔偿?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在什么情况下会赔偿?
您的位置:首页  »  
 

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在什么情况下会赔偿?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解除劳动关系时主要分员工解除、单位解除、协商解除、合同终止四种情况,每一种都要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支付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很多员工在离职时不知自己的情况是否能获得赔偿。劳动法中指出,用人单位不满足劳动法中可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情形,是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以下是遇到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情况时的经济补偿操作指引:
  
  
  一、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24种情形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22种情形下,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有10种情形: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式第(一)项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式第(二)项)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式第(三)项)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式第(四)项)
  
  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式第(五)项即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6、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式第(五)项即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7、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式第(五)项、第二十六条第(三)项)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式第(六)项)
  
  9、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第一种情形)
  
  10、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第二种情形)
  
  11、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第(五)项)
  
  (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有8情形:
  
  1、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
  
  5、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依法裁减人员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式第(一)项)
  
  6、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减人员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式第(二)项)
  
  7、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式第(三)项)
  
  8、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式第(四)项)
  
  (三)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有8情形:
  
  1、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2、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
  
  3、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指导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二、经济补偿计算基数中工资的确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如何确定?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在计算经济补偿时,以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或基本工资作为计算基数,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就必须理解“工资”的含义。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规定, 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或者支付给员工的下列费用不属于工资:
  
  (一)社会保险费;
  
  (二)劳动保护费;
  
  (三)福利费;
  
  (四)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
  
  (五)计划生育费;
  
  (六)其他不属于工资的费用。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实践中劳动者的工资一般有基本工资、应发工资、实发工资之分。基本工资通常是用人单位给劳动者设定的底薪,一般未包括加班工资、津贴、补贴、福利待遇等。应发工资是指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获得的全部工资,包括了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奖金、津贴等。
  
  实发工资是劳动者每月实际拿到的工资,通常会被扣减一些费用,比如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所得税,扣伙食费、房租费等,劳动者实际到手的金额通常会比应发工资少。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应当以劳动者的应发工资作为基数,而不是以基本工资、实发工资为基数。基本工资仅仅是劳动者工资的一部分,显然不能作为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而实发工资并不能真实体现劳动者的工资水平,比如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支付加班费、克扣工资等违法行为都可导致实发工资低于劳动者实际的工资,显然也不能作为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由此可见,单位需要支付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情况为:协商时单位提出;单位单方解除时员工无法工作、单位破产裁员;员工单方解除原因为单位未遵守规则或提供必要条件;终止合同时单位破产解散。无论是哪一方提出,在特定条件下需提前告知另一方。提醒:负伤员工治疗期间、女性员工三期内单位不得解除合同。发生劳动纠纷可联系的专业律师。
  
  

·离婚房款资金托管有哪些内容?
    在生活中,离婚时常常需要分割房产。可是房产分割的形式多种多样,其中以卖房款分配为主要形式。为了确保待分配资金安全,有必要进行资金托管。那么,离婚房款资金托管有哪些内容呢?为此,我们在下文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什么是 房款 资金托管? 资金托管一般来说是...

·城市私房买卖价格怎么确定
    私房是与公房相对的,一般我们购买了房产将其过户到个人名下的,那么这样的房产就属于私房。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将私房进行出售,但此时确定价格确实一件比较麻烦的事情。究竟城市私房买卖价格该怎么确定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城市私房买卖价格怎么确定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

·投标保证金怎么交?应该交多少
    投标保证金怎么交?应该交多少? 投标人在参与投标活动之前,需要上交一份内容标准规范的投标书,和一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以此向招标人彰显自身的实力和财力。那么,投标保证金怎么交?应该交多少?下文是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额度和递交的详细介绍,请您继续阅读了解。 一、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时间 ...

·用人单位不发工资怎么举报投诉
    用人单位不发工资怎么举报投诉 1、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局投诉。 2、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投诉。 较经济的做法: 1、向当地劳动局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请求他们来调查。 2、如果他们不来调查的话,就向劳动局申诉,写出书面材料。 3、向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要求仲...

·法律规定犯罪未遂构成犯罪吗?
    法律规定犯罪未遂构成犯罪吗?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是犯罪未遂的特征与处罚原则。犯罪未遂所具有的三个构成要件或特征也是与故意犯罪的其他停止形态相区分的标志:第一,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这与犯罪预备相区别;第二,犯罪未完成(未得逞)而停止下来,这与犯罪既遂相区别;第三,犯罪停止在未完...

·商标侵权损害赔偿金额的认定方法有哪些?
    商标侵权损害赔偿金额的认定方法有哪些?商标侵权赔偿有三种计算方式:1、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2、被侵权人因为侵权而受到的损失;3、法定赔偿。法律规定了三种赔偿计算方式,在实务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

·公务员挪用征地补偿款怎么处罚?
    公务员挪用征地补偿款怎么处罚?公务员挪用征地补偿款的处罚是: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解除劳动关系需要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吗?
    解除劳动关系需要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吗 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不需要得到用人单位的批准,劳动者只需要尽到书面通知(试用期内,法律未规定书面形式,但出于保存证据需要,最好使用书面形式)义务。有了书面的通知,你才能证明你尽了告知的义务,而且有了书面证明,才能防止单位不认账。书...

·签劳动合同是属于编制吗?
    签劳动合同是属于编制吗 事业单位编制现在也都是需要签聘用制合同的。具体您所指的劳动合同要具体看招聘公告和招考单位的招聘情况而定了,具体是公益岗位,编外人员,工勤等等有很多种。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

·劳动者入职多久必须签合同?
    有些劳动者在找到新工作之后,由于用人单位迟迟没有与之签订劳动合同而焦虑,担心工作结束后拿不到工资或者害怕自己进入了一个不良的企业。所以很多劳动者在找工作时都会要求必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那么,劳动者入职多久必须签合同?下面我们为您带来相关法律知识,欢迎阅读! 一、入职多久必须签...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