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民诉讼中视听资料证据形式是怎么样的?律师电话13951899110
民诉讼中视听资料证据形式是怎么样的?
您的位置:首页  »  
 

民诉讼中视听资料证据形式是怎么样的?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民诉讼中视听资料证据形式是怎么样的?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有很多种类的,如物证、视听资料等,而且这些证据都有一定的表现形式,那么民诉讼中视听资料证据形式是怎么样的?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在下文就为您简要分析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民诉讼中视听资料证据形式是怎么样的?
  
  录相带、录音片、传真资料、电影胶卷、微型胶卷、电话录音、雷达扫描资料和电脑贮存数据和资料等。视听资料应包括录音录像资料、电脑储存的资料和电视监视资料三大类。
  
  录音录像资料,是指用现代科技的手段将声音、图像如实的加以记录,通过该记录的重放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电脑储存资料是指通过计算机中储存的数据和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电视监视资料是指对特定人或物通过电视监视手段所获得的图象和声音,并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
  
  2015年2月4日,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一份司法解释显示,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可以视为民事案件中的证据。
  
  二、视听资料与书证和物证的区别
  
  (1)视听资料与书证。
  
  视听资料与书证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点。相同之处在于它们都以一定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区别在于,首先,书证是以书面文字形式记载的思想或者行为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视听资料主要是以音响、图像、数据来反映案件的内容的。但是,并不能否认的是视听资料中也有以文字形式反映人的思想的内容,但绝不是单纯的用文字和符号证明案件事实的;其次,书证是以静态的方式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而视听资料则是可以动态的方式来证明案件事实,其具有生动逼真的特点,书证则无可比拟。
  
  (2)视听资料与物证
  
  物证是以外部特征证明案件事实,而视听资料是以资料中的内容发挥证明作用。虽然,都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但作为独立的一种证据,两者又有着明显的区别。物证是以自己外部的形态、质量、规格、特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视听资料也能反映物的外部形状、规格、质量、特征,但却是以科技手段为载体的再现。
  
  三、视频资料的鉴定程序
  
  (1) 鉴定人的确定
  
  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当事人提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选择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如果协商不成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加以指定。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②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③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④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另外,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的部门作出的鉴定的,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2)鉴定部门的确定
  
  鉴定部门的确定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法律或行政法规明确规定鉴定部门,例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医疗纠纷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医疗纠纷的鉴定采用的是由医学会建立专家库,当事人可随机抽取进行的鉴定。另一种是法律和行政法规未对鉴定部门规定,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加以指定。
  
  (3)鉴定结论的审查和判断
  
  审判人员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
  
  ①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
  
  ②委托鉴定的材料;
  
  ③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
  
  ④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⑤明确的鉴定结论;
  
  ⑥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
  
  ⑦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
  
  鉴定人有责任在法庭上回答审判人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的有关鉴定方面的问题。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 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在法庭上进行的比较简单的鉴定,鉴定人也可用口头向法院提出鉴定意见,由书记员记入笔录,并由鉴定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不论以书面或口头方式提出鉴定意见,如有必要,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都可以要求鉴定人对鉴定意见作补充说明或解释,这些说明和解释,也应记入法庭笔录,如果数个鉴定人的鉴定意见互相抵触,或鉴定人未能提出肯定的意见,或者人民法院对鉴定意见有怀疑时,除可要求鉴定人进行补充说明或补充鉴定外,还可以另行指定鉴定人再行鉴定。
  
  民诉讼中视听资料是新纳入证据范畴的,而且视听资料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如视频、录音等,但是任何证据必须经过审理和鉴定,合法才能使用。所以,您还有疑问的,我们建议登陆网站咨询在线专业律师。
  
  
  
  
  

·认罪不服判的话应该怎么办
    刑事法庭的判决结果在某种程度上当然就意味着是强制性的,不过法律制度当中赋予了当事人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请求司法救济的一些途径。在现有案例当中发生过,犯罪嫌疑人虽然认罪了但是最终对一审作出的判决结果却依然是有所争议的。那么,认罪不服判的话应该怎么办? 一、认罪不服判的话应该怎么办? ...

·通常盗窃金额达到多少立刑事案件
    一、通常盗窃金额达到多少立刑事案件?盗窃金额达到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的立为刑事案件。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 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

·对于租车合同可以无偿使用吗
    对于租车合同可以无偿使用吗 一、对于租车合同可以无偿使用吗 租车合同不能无偿使用。租赁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法令,安全行车严禁酒后驾驶。因酒驾违法、违纪、违章所造成的民事法律责任,自行负责,并承担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租赁期间负责对车辆例行保养和小修,如车辆在例行保...

·玩忽职守最新法律解释的刑法条文是怎么样的?
    玩忽职守最新法律解释的刑法条文是怎么样的?最高人民检索院《关于人民检在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 高检发释字[1999]2号)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房屋买卖要交的税具体有哪些
    不管是进行房屋租赁还是房屋买卖,只要此时实际办理了登记,那么当事人就需要实际缴纳一些税费。当然了,房屋租赁的税费与房屋买卖的税费是不同的,那房屋买卖要交的税具体有哪些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房屋买卖要交的税具体有哪些 买方: 房屋登记费:80元/套,手续费:...

·债权债务一次性了结协议书怎么写
    债权债务一次性了结协议书怎么写 债权债务问题在当下社会日趋频繁,这是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然而债权债务问题时常牵扯不清、“剪不断理还乱”,究其原因,债权债务一次性了结协议书书写订立的不规范,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那么接下来,我们就提供一份规范的协议书文本。 一、债权债务的概念 ...

·走私核材料罪会如何处罚
    根据走私数量多少、情节轻重确定量刑标准。《刑法》规定,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道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回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答;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走私武器...

·故意挑事无理取闹寻衅滋事罪怎么处罚?
    故意挑事无理取闹寻衅滋事罪怎么处罚? 一、故意挑事无理取闹寻衅滋事罪怎么处罚? 故意挑事无理取闹被认定为是寻衅滋事罪后受到的处罚一般是有期徒刑,具体的处罚情形如下: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要求是怎样的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要求是怎样的 近年来,由于做生意的越来越多,人们也大都愿意自己成立公司去经营,对于成立公司又有很多的限制,比如说股东人数的限制,那么对于成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有什么要求呢?法律法规又有什么规定呢?接下来我们将为您一一解答。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要...

·抚养权的纠纷问题有哪些?
    第一,离婚协议中抚养费约定不合理。 第二,无法行使探视权。 第三,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纠纷解决难度加大。 第四,恶意拖欠抚养费。 一、未婚生子抚养费没工作也要支付吗 非婚生子抚养费没工作也要支付。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