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广州市遗失物品管理办法有哪些?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广州市遗失物品管理办法有哪些?
您的位置:首页  »  
 

广州市遗失物品管理办法有哪些?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广州市遗失物品管理办法有哪些?
  
  我们难免会在生活中遗失东西,对于遗失物品我国制定了管理办法,广州市遗失物品管理办法包括有哪些呢?各级政府部门负责遗失物的登录、保管等工作。在各个场所拾得的遗失物应交给当地相关部门处理,若无人认领超过期限又该如何处理,下面将为您详细解答。
  
  
  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的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拾遗物品的管理,维护遗失物权利人的权益,表彰拾金不昧的好人好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拾遗物品,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拾获他人遗留的财物。
  
  第三条 我市处理拾遗物品的主管部门设在市公安局。市公安局拾遗物品招领处负责全市拾遗物品管理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各区分局及公安派出所设立服务窗口,设置拾遗物品保管室(柜),指定不少于2人负责拾遗物品的报失、收集、登记、保管、招领、核实认领、上缴等工作。全市各级政府应给予经费及设施、设备保障。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保卫部门应负责本单位拾遗物品的报失、收集、登记、保管、招领、核实认领、上缴等工作。
  
  第四条 拾获遗失物品,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在街道或公共场所拾获的财物,拾得人应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送交当地公安派出所,由公安派出所登记、保管、核实认领;在5个工作日内无人认领的,由公安派出所移交所属公安(分)局。
  
  (二)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学校等单位及公共交通工具范围内拾获的财物,拾得人应交该单位保卫部门,由保卫部门登记、保管、核实认领;在10个工作日内无人认领的,由该单位保卫部门送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公安(分)局。
  
  (三)在酒店、宾馆等旅馆业场所内拾获的财物,拾得人应交该旅馆业单位保卫部门妥善保管、核实认领;在15个工作日内无人认领的,由该单位保卫部门送交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公安(分)局。
  
  (四)凡拾获涉密文件、资料、图纸、重要证件,军用、警用物品,违禁物品以及其他危险物品的,拾得人应及时报告或送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条 各拾遗物品接收单位应对拾遗物品的名称、数量、特征及拾获的时间、地点和拾得人联系方式详细造册、编号登记存放,并跟踪登记去向,做好拾遗物品的移交、接收、存放等管理工作。其中拾获有价证券、现金的,还应登记种类和金额。公安机关收到拾获现金,按规定开具《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遗失财物后,可按下列规定查询、认领:
  
  (一)在街道或公共场所遗失的,向遗失地公安派出所或公安(分)局查询;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学校等单位及公共交通工具范围内遗失的,向遗失地单位及公共交通工具所属单位保卫部门查询;在酒店、宾馆等旅馆业场所遗失的,向该旅馆业单位服务台、保卫部门查询。经向上述单位查询后,仍未能认领遗失物品的,可向遗失地公安派出所或公安(分)局查询。
  
  (二)如遗失物品已查获,并核对属实的,可办理认领手续。认领遗失物品时,个人须凭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单位凭单位证明和领取人有效证件领取。
  
  (三)委托他人代领遗失物品的,应凭权利人的委托书、权利人和代领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领取。
  
  (四)权利人领回遗失物品时,应当向拾得人或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品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七条 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各区分局接到送来的拾遗物品后,应公开发布招领公告,公开招领6个月,逾期无人认领的,现金直接上缴同级财政;物品进行评估、拍卖,所得款项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八条 拾遗物品如属食物或其他容易变质腐烂物品的,公安机关应及时拍卖处理,将拍卖款项妥善保存招领。拍卖款项到期无人认领的,上缴同级财政。已过保质期食品和其他易变质腐烂物品,药品、化妆品等个人卫生用品,以及明显无使用价值的物品等可以由拾遗物品接收单位自行妥善处理。
  
  第九条 对拾金不昧或处理拾遗物品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下列规定予以奖励和表扬:
  
  (一)处理无人认领的拾遗物品后,公安机关应按拾获财物价值10%的金额对拾得人给予奖励,奖励金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其中,对拾获物品的,按拾获物品评估价值计算奖励金额,并于拍卖后支付奖金;对拾获现金的,按实际数额计算并支付奖金。
  
  (二)对从事拾遗物品处理工作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
  
  第十条 冒领、挪用、侵吞、故意或重大过失损毁拾遗物品的,除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各拾遗物品接收单位应加强对拾遗物品的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等制度,接受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管理拾遗物品的费用应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变化,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由此得知,对于遗失物品的管理,主管部门要设置保管室并作出相关记录。广州市遗失物品管理办法规定在超出规定时间无人认领,将会归国家所有,物品会被进行妥善处理。对拾金不昧者也会给予奖励和表扬,一般是拾遗物品价值的10%。我们在生活中要保管好自己的财务,更多详情可以看下面的延伸阅读。
  
  
  

·单位犯罪的概念和刑罚是怎样的?
    实践中,许多犯罪行为都是由一个或多个人实施的,这些犯罪人员会根据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以及造成的后果被处以不同的刑罚。但除了个人犯罪外,单位也可以是犯罪的主体。那么,单位犯罪的概念和刑罚是怎样的?本站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详细说明。一、单位犯罪的概念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

·劳动合同法加班工资的规定有哪些
    劳动合同法加班工资的规定有哪些劳动者在工作时常常有需要加班的情况,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是不可以强迫劳动者加班,如果需要劳动者加班时,就必须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今天我们将为您介绍劳动合同法加班工资的规定,请继续往下阅读。 劳动合同法加班工资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

·虚开增值税发票单位犯罪起的量刑标准是怎么样的?
    虚开增值税发票单位犯罪起的量刑标准是怎么样的? 虚开增值税发票单位犯罪起的量刑标准是怎么样的?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工伤死亡赔偿范围有哪些
    如果工作人员因工伤死亡,工作单位要赔偿给职工亲属一部分经济赔偿,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等。我国的相关法律对工伤死亡赔偿范围以及工伤死亡赔偿标准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和说明。我们来看一下工伤死亡赔偿范围有哪些? 一、工伤死亡赔偿范围 工伤死亡赔偿金是指职工因工死亡,其...

·签署全包装修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
    签署全包装修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老百姓买好商品房后,就要面临装修的问题了。现在很多人为图省事,以全包的形式将房子交给装修公司。为了防止装修过程中出现纠纷,签署一份内容完整的装修合同非常重要。那么签署全包装修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这个问题很多准备装修的业主都非常关心,下面就由我们具体...

·民事裁定书(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用)
    

法院诉讼文书样式89

  
  (××××)×民×字第××号
  
  本院××××年××月××日对……(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作出的(××××)×民×字第××号民事××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一般工伤骨折赔付多少钱?
    一般工伤骨折赔付多少钱?向人社局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伤残鉴定,根据等级享受工伤待遇。二、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

·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

·工伤鉴定后停发工资对吗?
    工伤鉴定后停发工资对吗? 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就可以申请工伤鉴定。工伤期间是有工资的。并不是一定要有劳动关系证明,您的工卡、考勤表、工资卡之类的都可以证明事实劳动关系存在。对于这样的企业您还可以要求双倍工资的赔偿。《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

·荒地征地补偿分配标准是多少
    荒地征地补偿分配标准是多少您都知道,大多数农民都是依靠土地生活的,但是为了我国经济的发展,现在很多城市周围的农村土地都已经被征收。为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国家在征收土地时也会给农民相应的征地补偿费用,如果是荒地被征收,荒地征地补偿分配标准是多少呢?下面一起来了解一下。 荒地征地补...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1
  • 2
  • 3
  • 4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13951899110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