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民法总则的内容新增的有哪些律师电话13951899110
民法总则的内容新增的有哪些
您的位置:首页  »  
 

民法总则的内容新增的有哪些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民法总则的内容新增的有哪些变化?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民法总则》将被废止。
  
  《民法典》总则的内容新增的有哪些变化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从十岁下调至八岁
  
  此次修改的总则中,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标准从“十周岁”下调至“八周岁”,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八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按照总则规定,他们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构建了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的监护制度
  
  总则针对未成年人监护领域的突出问题,对监护制度作了以下完善:
  
  1.调整了监护人的范围
  
  随着我国公益事业的发展,有监护意愿和能力的社会组织增多,由这些组织担任监护人可以作为家庭监护的有益补充,也可以缓解国家监护的压力。这些社会组织担任监护人应当具备的信誉、财产状况等条件,可以由相关法律具体规定。
  
  此处变化引人关注,它更加强调了民政部门的国家监护职责。此前实施的民法通则规定,无监护人的未成年人由其父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而民法总则则指出,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担任。
  
  从“无监护人的未成年人”到“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从“由其父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到“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对以往法律属于一种完善。
  
  2.完善了撤销监护制度
  
  在司法实践中,父母家暴儿童、遗弃儿童的现象不时发生,针对此类监护人,民法总则也做了相应规定。总则规定,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依法指定新监护人,并对提起撤销监护诉讼的主体、适用情形、监护人资格的恢复等作了明确规定。
  
  总则规定,在特定情况下,法院可根据有关人员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为其制定新监护人。
  
  特定情况指的是,当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或者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三)、对胎儿利益的保护
  
  总则在继承法规定的基础上明确了对胎儿利益的保护,"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四)、弱势群体保护的衔接规定
  
  总则对弱势群体民事权利的特别保护也作了衔接性规定: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的民事权利保护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五)、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请求损害赔偿的特殊诉讼时效,满18岁后仍可追诉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如果青少年在未成年时期遭遇了性侵害,即便当时没有主张自己获得民事赔偿的权利,追究侵害方的责任,年满18周岁后仍可以“秋后算账”。
  
  由于我们只要活着,几乎就离不开民法,所以,我们在此建议我们每个人都有必要学习和关注一下《民法典》总则内容中这些新增内容中的变化,毕竟这关系着我们每个人的切身利益。
  
  

·公司名称能否作为商标注册,需要什么材料
    公司名称能否作为商标注册,需要什么材料 一、公司名称能否作为商标注册 我国允许企业名称作为商标注册使用。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精神,企业名称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但是,申请人用企业的名称作商标时,企业名称中必须含有显著部分,而且,作为商标申请的企业名称应与申请人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名称完全...

·没证据的情况下在医疗事故中应该怎么样维权?
    没证据的情况下在医疗事故中应该怎么样维权? 一、没证据的情况下在医疗事故中应该怎么样维权 1、复印封存病历资料要及时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0条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

·讨工资找劳动监察大队有用吗?
    讨工资找劳动监察大队有用吗?一、讨工资找劳动监察大队有用吗?讨工资找劳动监察大队有用,企业拖欠工资属于劳动监察大队的受理范围。对于拖欠工资,查证属实的,劳动监察大队会依法责令用人单位支付。二、公司拖欠工资怎么办用人单位未及时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的,包括没有及时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

·房屋强拆怎么办,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房屋强拆怎么办,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我们知道,行为人对自己名下的房屋是拥有所有权的,它的权利不受任何人的侵犯,但是如果有一天你的房屋强拆了,这个时候,你知道应该如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吗?这个问题,我们下文为你解答,供你阅读。 一、房屋被强拆了怎么办 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

·假冒注册商标罪的量刑标准
    1、假冒注册商标罪的量刑标准 (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

·船员劳动合同和船员雇佣合同的区别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www.njLawyer.cn。船员雇佣合同是船员作为雇员与作为雇主的航运公司或个体船民等之间签订的雇佣合同

·离婚时房屋是归哪一方的
    现在房屋可以说是刚需,尤其是对有结婚打算的人来讲,一般没有一个新房的话,这个婚最终不一定结的成。而两家通常出资购房了之后,日后离婚的也会涉及到该房产的分割。那通常离婚时房屋是归哪一方所有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由于我国住房制度多样化,住房权属状态也是多样化的,具体需要区分不同...

·国家赔偿计算方式是怎样的
    实践中,国家赔偿主要是以支付赔偿金的方式进行,因此很多人在申请了国家赔偿后,就想要知道国家赔偿计算方式是怎样的,这样可以让自己也计算一下最终能够获得多少赔偿。接下来,我们就来为您解答这个问题。 (1)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2)造成公...

·辅警执行公务犯罪构成什么罪?
    辅警执行公务犯罪构成什么罪? 一、辅警执行公务犯罪构成什么罪? 辅警执行公务犯罪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是实施的具体犯罪行为的相关罪名,比如说进行他人身体的殴打,那么就是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的还会构成故意杀人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具有严重的玩忽职守行为,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严重...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有哪些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有哪些 在现实情况下,当企业发展不顺导致破产时,企业可能不仅自己倒闭甚至会欠下很多债务。法院对资不抵债的企业会进行破产处理的司法程序,而所有债权人都可依法参加破产程序组成债权人会议行使其职权。那么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有哪些?下面我们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