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的区别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的区别
您的位置:首页  »  
 

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的区别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两个罪名有很多相近的地方,但是也有很多区别。这两个罪名的行为都是发生在道路交通上,而且跟机动车有关。那么我们就为您简要分析一下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的区别,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的区别
  
  (一)概念不同。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二)犯罪主观方面不同危险驾驶罪在主观上持希望或放任的故意;而交通肇事罪是典型意义上的过失犯罪,交通肇事罪主观上只能是过失。
  
  (三)在犯罪行为方式上不同。危险驾驶罪包括醉酒驾驶和追逐竟驶两种行为;交通肇事包括一些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犯罪行为对危害结果的要求不同。危险驾驶罪是行为犯、情节犯,只要有醉酒驾驶或追逐竟驶的行为且情节恶劣即可,不要求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而交通肇事罪则要求造成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五) 定罪量刑不同。相对于交通肇事罪而言危险驾驶罪是一种较轻的犯罪,因为毕竟没有发生危害后果,而交通肇事罪要求造成严重后果。交通肇事罪的量刑为三个等级: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而危险驾驶罪的量刑只规定了处拘役,并处罚金。
  
  二、刑法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作为司机,就应该遵守交通规则,在道路上行驶一定要以安全第一作为原则。危险驾驶的行为不可取,酒驾就不应该驾车。而且触犯刑法会受到刑事处罚,那么后果就非常严重了。所以我们建议您登录咨询在线专业律师关于交通驾驶的法律法规,能尽快帮助到您。
  
  

·一、非婚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是怎么分割?
    一、非婚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是怎么分割?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解...

·著作权转让合同须包括的内容
        著作权转让合同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合同应包含下列主要条款:
    
     1、 作品的名称。
  &#...

·别人告我拖欠货款怎么办
    1、当法院给你送达传票的时候,如果没有特殊原因,最好要签收,因为不管你是否签收传票,之后的诉讼程序依然会照常进行,你没有签收传票的话,之后的诉讼对你不利,一句话,积极应诉,避免消极殆战。2、签收传票之后,一定要第一时间亲自到发出传票的法院去了解案情,因为你是当事人,有权查看对方当...

·对商家惩罚性赔偿性质是什么?
    惩罚性赔偿性质是什么?关于惩罚性赔偿的法律规定具有公私混合法性质。惩罚性赔偿的主要目的在惩罚性赔偿于通过对行为人的惩罚来维护社会利益,是国家为自身需要而作出的强制性干预结果,尽管也有因无形损害而对受害人提供慰藉的需要,但更多的是国家为了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惩罚、预防的需要,体现了惩罚...

·犯罪分子没挂网逃会被批捕吗?
    一、犯罪分子没挂网逃会被批捕吗? 犯罪分子没挂网逃,也是可以会被批捕的,具体应当根据犯罪事实来认定。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后,对于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而如果当事人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不管是否构成犯罪,都应...

·社会飞速发展,就业人员越来越多,相应的各种劳动关系也越来越多
    社会飞速发展,就业人员越来越多,相应的各种劳动关系也越来越多,由此而产生的各中关系纠纷也是频频发生,其中一个原因就是劳动关系确认的问题。这其中包括了租赁确认劳动关系,无论何种关系都可用法律中的规定来进行确认,下面就如何确认劳动关系的相关规定作简单介绍。 如何确认劳动关系 根...

·交强险收费及赔付是由保险公司负责的吗
    交强险收费及赔付是由保险公司负责的吗 我国法律规定,机动车辆车主必须购买交强险,当机动车辆在道路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伤,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在限额内予以赔偿。那么,交强险收费及赔付是由保险公司负责的吗?今天我们就来简单介绍一下交强险收费及赔付的相关内容。 一、什...

·离婚男方抚养费标准是多少
    一、离婚男方抚养费标准是多少抚养费包括教育、生活、医疗等费用,夫妻双方原则上各承担50%,但由于孩子随夫妻一方生活,所以表现出来就是对方支付抚养费的50%给抚养孩子的这一方。生活费以当地平均生活水平为依据,教育、医疗凭票据结算。如果有年满18岁的子女,但由于还在接受高中教育,无法...

·一、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责任执行债务清偿义务吗?
    一、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责任执行债务清偿义务吗? 遗产继承范围内需要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遗产分割时的义务】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出租年限有哪些规定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出租年限有哪些规定 国有土地长期租赁的具体租赁期限由租赁合同约定,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限。 现阶段,我国存在着大量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现实。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其仍然是国家严格...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