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企业融资租赁批准的相关规定是什么?律师电话13951899110
企业融资租赁批准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您的位置:首页  »  
 

企业融资租赁批准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企业融资租赁批准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市场在经营发展过程中,衍生出了多种经营方式。在金融市场上,企业在进行经营的时候,或者一些单位购买大型物件的时候,会选择融资租赁的方式来进行。但是,很多人对于融资租赁的具体事项并不清楚。融资租赁在实行的时候,也是需要遵循国家的相关原则的。对于企业融资租赁批准的相关规定是什么?我们将为您做出详细的介绍。
  
  一、融资租赁的定义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对承租人所选定的租赁物件,进行以其融资为目的购买,然后再以收取租金为条件,将该租赁物件中长期出租给该承租人使用。
  
  二、融资租赁具有的基本特征
  
  1、由承租人选定拟租赁投资物件,由出租人出资购买。
  
  2、具有不可解约性,承租人无权单独提出以退还租赁物件为条件而提前终止合同。
  
  3、中长期租赁。所有的融资租赁交易的绝对期限,在一年以上。
  
  4、融资租赁是三方当事人,两个合同,即承租人、出租人和供货商,贸易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 所以不需要到央行办审批,也可以做融资租赁业务。 只是如果要按差额缴纳营业税,必须到央行办审批,否则只能按经营租赁纳税。
  
  三、开展融资性租赁业务资格
  
  目前,国内租赁公司分为三类,第一类为中国人民银行按照《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批准成立和进行管理的金融租赁公司,国内有12家,按照管理规定,这些公司的经营业务包括
  
  1、直接租赁、回租、转租赁、委托租赁等融资性租赁业务;
  
  2、经营性租赁业务;
  
  3、接受法人或机构委托租赁资金;
  
  4、接受有关租赁当事人的租赁保证金;
  
  5、向承租人提供租赁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
  
  6、有价证券投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
  
  7、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金融债券;
  
  8、向金融机构借款;
  
  9、外汇借款;
  
  10、同业拆借业务;
  
  11、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
  
  12、经济咨询和担保;
  
  13、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类租赁公司是由对外贸易合作部按照《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批准和成立的中外合资租赁公司,这类公司的业务有:
  
  1、国内外各种先进或适用的生产设备、通信设备、医疗设备、科研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工程机械、交通运输工具(包括飞机、汽车、船舶)等机械设备及其附带技术的直接租赁、转租赁、回租赁、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等不同形式的本外币融资租赁业务;
  
  2、根据承租人的选择,从国内外购买租赁业务所需的货物及附带技术;
  
  3、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
  
  4、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业务;
  
  5、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其他业务。
  
  同时还规定“从事事本以上所规定的业务以外的金融业务的,需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同意,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批。 ”
  
  第三类是有国内贸易部管理的内资租赁公司,国内贸易局曾经专门发文,挑选了15个企业作为全国试点租赁公司,鼓励这些企业在开展传统租赁的同时,要积极探索融资性租赁业务。
  
  四、企业融资租赁批准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对于什么样的租赁公司可以开展融资性租赁业务,从目前的法律法规来分析,没有任何一条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但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却指出,对于不具备融资性租赁交易资格的企业开展融资性租赁业务的,应认定租赁交易无效。因此,如何认定具有融资性租赁交易资格是一个比较模糊和有争议的问题。
  
  现在业界、管理部门包括司法界有这样的认识,认为只有金融租赁公司、中外合资租赁公司才具备开展融资性租赁业务的资格。但是,依照法律规定,这种认识是片面的。
  
  首先,《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只是规定了如何申请金融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开展的业务种类以及金融租赁公司的管理办法,它并没有禁止其他租赁公司开展融资性租赁业务,同样,对外经济贸易部颁布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也只是规定了如何申请成立中外合资租赁公司、中外合资租赁有限公司可以开展的业务以及中外租赁合资公司的管理办法。
  
  对比这两个管理,在经营业务上,中外合资租赁有限公司没有短期信贷、投资金融机构等内容,而且,在中外合资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还规定,对于涉及需要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的,需要对外贸易合作部同意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融资性租赁业务不属于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
  
  那对于内资的其他租赁公司是否可以开展融资性租赁业务呢?目前法律没有规定不可以开展。根据法律的一般原理,法律法规没有明文规定不可以开展的业务,应该允许企业自主开展。这是因为,第一,这些企业运用的是自有资金开展融资性租赁业务,对资金的安全承担责任,它没有对金融安全构成危害;其次,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它不可以开展融资性租赁业务,因此,不能随意认定这些企业开展融资性租赁业务主体不合格;第三,如果在司法实践中把这些公司开展的融资性租赁主体视为不合格,有滥用法律之嫌,也人为制造了企业的不平等,有违市场经济要求和法律公正平等思想。
  
  我们为您整理了详细的资料。企业融资租赁在操作的时候,是不需要经过批准的。但是,相关的施舍设备,和操作流程都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融资的时候,不能违规操作。如果破坏了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话,是会受到处罚的。
  
  

·成都交通伤残赔偿标准2023年是什么?
     一、成都交通伤残赔偿标准是什么?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4366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7932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4366元××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

·办理土地使用证改名字需要什么资料?
    办理土地使用证改名字需要什么资料?土地使用证是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才需要给使用权人发给土地使用证。 国有土地使用证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监制,市、县人民政府颁发,土地管理机关填写,发给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并由其保存。其主要内容包括...

·传销罪商品认定是怎样的
    传销罪是一种以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为名的,实际是引诱参与者缴纳费用或者是欺骗加入者购买商品或服务,然后通过参与人数的逐步壮大来从参与者身上捞取利益,按照顺序分成不同阶级,以不正当的手段控制参与者,传销罪商品认定是怎样的呢? 传销罪商品认定   《意见》第3条明确了刑法第224条之...

·诉讼离婚怎么收费,财产保全的收费标准是什么
    诉讼离婚说的通俗点也就是夫妻通过打官司的方式来结束婚姻关系,这个过程不仅要花费当事人很多的时间、精力,所支出的费用也是比较多的。而根据法律的规定,诉讼离婚怎么收费的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诉讼离婚怎么收费 若夫妻双方无法就离婚问题达成一致的,一方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

·前员工违约申请仲裁属于劳动争议范围吗?
    前员工违约申请仲裁属于劳动争议范围吗? 一、前员工违约申请仲裁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前员工违约在先,然后申请仲裁的,不属于劳动争议得范畴。 二、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

·夫妻离婚可以分割的农村房屋有哪些
    相信您都清楚,农村中的房屋都是在农村集体土地上修建的,而对于这样的房产属于小产权房,也就是无法获得国家颁发的房产证,在实际购买的时候要考虑清楚。而要是夫妻离婚涉及到农村房屋的分割,那也要知道究竟可以分割的农村房屋都有哪些。 一、夫妻离婚可以分割的农村房屋有哪些 离婚诉讼中,房屋只...

·抢劫罪的构成条件具体有哪些
    抢劫罪的构成条件具体有哪些抢劫罪的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对于抢劫犯来说,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抢劫财物,侵犯人身权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种手段。正因为如比,本法把抢劫罪规定在侵犯财产罪这一章。无论犯罪嫌疑人是否取得财物,也不论被抢财物价值的大小。只要是以...

·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是什么
    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是什么 一、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是什么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

·管辖权异议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内容
    管辖权异议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内容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要是当事人对该法院管辖此案件有不同的看法,那么就可以说成是当事人对管辖权有意义。而提出管辖权异议也是需要满足一定条件的,那么管辖权异议条件有哪些呢?我们为您做详细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

·未付抚养费会丧失探视权吗
    夫妻离婚的没有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需要支付抚养费,同时也对子女享有一定的探视权。那要是实践中,当事人未付抚养费的话,此时会丧失探视子女的权利吗?接下来,我们就为您具体分析一下。 一、未付抚养费会丧失探视权吗 离婚只能解除配偶关系,并不能消除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民法典》第一...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