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公房 新婚姻法保护具体如何规定?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公房 新婚姻法保护具体如何规定?
您的位置:首页  »  
 

公房 新婚姻法保护具体如何规定?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房产是人们生活中具有较高价值的财产,在婚姻中需要当事人格外重视其归属问题。如果夫妻双方离婚需要根据房产的具体属性进行房屋产权的分割。公房是指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于共有单位,个人只有使用权的情况。下面我们就为您总结了公房 新婚姻法保护的相关规定。
  一、公房的婚姻法保护的规定
  “公房”就是“公家”的房子,使用者不具有产权,只有使用权。因此,夫妻在离婚时,法院只会判决使用权的归属,而不会涉及房产权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年2月5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司法解释,专门对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分割承租公房使用权的问题做了相关规定。但是,自从2001年新修订的《婚姻法》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二个关于适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特别是司法解释(二),对于婚前财产婚后转化进行了废除,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的部分条款与新法相抵触,应当归于无效。
  二、公房的其他规定
  1、婚前取得承租权的情况。由于一方在婚前已取得该房的承租权,因此,无论婚姻关系存续几年,或5年,或10年,或20年,房屋均应归该一方享有。对此,《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有明确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房屋如何分割?婚前一方即已取得公房承租权,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由于这一情况的发生只涉及到双方身份关系的变更,因此,不影响公房承租权的归属,即这一情况下,承租权仍归该一方享有。3、一方婚前借款取得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这种情况下,该房承租权仍应归该一方享有。如果这种情况下判令承租权由双方共同享有,则势必产生这样一些问题:即如果一方在婚前已偿还了借款的大部分,如为99%,婚后偿还的余额只是一小部分,如为1%,在此情况下,判令承租权归双方享有,对原享有承租权的一方公平何在呢?因此,笔者认为,在此情况下,把承租权判令由原享有的一方享有,并判令由该一方按照婚后共同偿还借款数额的一半给予另一方补偿,是符合现行法律规定且比较合理的一种处置方式。4、婚前一方取得承租权,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承租房屋拆迁时,如果被拆迁人(即公房所有权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虽然在这种情况下,承租房屋的承租权是在婚后取得,但是这一承租权的取得是据于原有承租权的存在,所以,笔者认为,根据现行法律,该房屋的承租权还是应该归原享有承租权的一方享有。5、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这个好理解。6、一方将其在婚前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这种情况和第4种情况基本一样,因此,在公房承租权的处置上,也应该是一样的。其实,在现实中,可能还存在其他类似的情况。或者是这栋房屋的承租权变为了那栋房屋的承租权,或者是这栋房屋的承租权因拆迁变为货币,或者其他财产形态,在这些情况下,只要后一种财产形态的形成完全是基于原来存在的承租权,则后一形态之下的财产,无论是承租权,或者是货币,或者是股票、基金等等,都应该归夫妻一方享有。7、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8、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这是一个弹性条款,给法院以自由栽量权,当法院认为如果将公房承租权判给一方显失公平,或有其他严重不妥的后果时,可以运用这一条款酌情处理。综上所述,公房 新婚姻法保护不同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之前的情况。对此,做出了新的修改,详言之,根据当事人获得公房的使用权的时间点、获得公房时出资的归属等方面均有不同的规定。对于这方面如果还有疑问,请您咨询的律师们,他们会给您更为详细的答案。
  
  
  

·安徽高速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安徽高速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安徽省近年来在我国城市化的建设中成果颇多,这一方面得益于政府的宏观经济调控的,另一方面也是因为政府通过土地征收使得经济建设可以有大量的土地使用。根据法律的规定,政府征收土地需要给予补偿,下面我们就为您总结了安徽高速征地补偿标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

·校园贷款高利贷性质是怎么样的?
     校园贷款高利贷性质是怎么样的,校园贷和高利贷其实是一个性质,法律规定年率超过24%的贷款都是属于非法的,校园贷的利息有的超过30%,高利贷的利息一般是36%,再加上高额手续费,利滚利,欺骗学生,学生一旦贷款,没有经济来源,很难偿还,法律规定只有年利率不超过24%的利息,才能得到...

·劳动监察大队和申请仲裁之间的区别是什么?
    劳动监察大队和申请仲裁之间的区别是什么?作为劳动工作者,在工作的时候是要与企业签订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合同的,但是如果在工作期间个人的权益受到企业的侵犯时,那么此时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的,但是很多人会劳动监察大队和申请仲裁之间的关系弄混,下面跟随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一、劳动监察大队和...

·我国的房改房属于商品房吗
    我国的房改房属于商品房吗我国公民在初次购房的时候,购房之前一定要做好各方面的准备。首先对我国市场上的房产就应该有一个大概的了解,因为不同的房产性质在购买的时候对产权正的要求都是不一样的,就拿我国的房改房来说,我国市场上其实房改房的数量也不在少数的。下面我们要为您介绍的就是我国的房...

·深圳征地补偿的标准有哪些?
    深圳征地补偿的标准有哪些? 为了让城市和农村在经济、交通等各方面快速发展,政府会相应采取很多种办法来响应,其中征地就是其中一个政策。政府对其进行征地,对这些征收来的土地加以创建、改造,适应社会的发展。原来的主人可以获得相应的补偿,每个地区的征地补偿标准都不是完全相同的。那么,深...

·一、继承法司法解释中遗产处理是怎么样的?
    一、继承法司法解释中遗产处理是怎么样的? 根据《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实施)规定: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

·欠条、借条和收条的法律关系
    

“借条”、“欠条”和“收条”是三种最基本的字据凭证,作为日后主张债务权利的凭证,实现债权、债务清偿的主要证据,在法律上,它们分别代表着不同的含义,也具有不同的证明对象。它们的区别非常明显。
 
    一、“借条”是指借、...

·上市的公司债券需要满足什么样的条件?
    上市的公司债券需要满足什么样的条件? 一、上市的公司债券需要满足什么样的条件? 1、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这是指公司债券自发行日到还本付息日的期间不短于一年。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其募集办法中应当载明“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据此,可以计算和确定该公司债券的期限长...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是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
...

·交通事故起诉的程序是怎样的
    在因为交通事故产生纠纷的情况下,多数人还是会选择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而此时法院受理了案件之后,一定要了解清楚这个交通事故起诉的程序内容,以免在诉讼过程中给自身造成不利影响。那到底交通事故起诉的程序是怎样的呢?我们马上为你做分析解答。 一、交通事故起诉的程序是怎样的 交通事故...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