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羁押期间的工资待遇是怎样的律师电话13951899110
羁押期间的工资待遇是怎样的
您的位置:首页  »  
 

羁押期间的工资待遇是怎样的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羁押期间的工资待遇是怎样的
  
  在我国,羁押属于一种当然状态,是依附于拘留、逮捕的剥夺公民人身自由。被采取羁押措施的人,并不代表其就有罪。因此其在羁押期间的相关待遇还是应该适当的保留的,那么您知道羁押期间的工资待遇是怎样的吗?以下是具体介绍。
  
  一、羁押期间的工资待遇是怎样的
  
  被羁押期间的工资,按如下规定执行: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羁押期间停发工资。公安、检察机关撤案或者检察机关决定不予以起诉以及检察机关虽决定起诉而法院宣判无罪的,按下列原则分别处理:
  
  犯罪嫌疑人未被劳动教养或治安拘留,原单位也未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由原单位补发其被羁押期间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如未被劳动教养或治安拘留,原单位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其被羁押期间的工资问题按照被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
  
  如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的,其被羁押期间减发和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不予补发。法院决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被羁押期间减发和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也不予补发。
  
  二、羁押期限重新计算的情形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六机关《规定》的规定,具体有刘中秋情况需要重新计算羁押期限,其中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无需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
  
  2、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期限。
  
  3、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4、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5、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自收到发回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6、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其他规定
  
  1、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其他鉴定时间则应当计入羁押期限。
  
  关于羁押期间的工资待遇,一般是针对国家工作人员而言的,在羁押期间的先是停发工资,然后再根据实际的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详细内容您可以从上文中进行具体了解。如果您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知识,可以通过法律咨询平台咨询这方面的律师,的专业律师会帮助您解决相关问题,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签了空白合同不去上班可以吗
    签订合同可以不去上班,因为劳动关系不存在。没有影响。签订空白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劳动合同之中必须要包含的内容包括薪资、工作的时间以及会解除劳动关系的日期等,若是单位让职员签署空白类型的劳动合同,在填写完空白处内容之后没有发给职员一份,此时该空白合同就不会产生司法效力。《中华人民共和...

·欠钱不还房产已抵押该怎么办?
    欠钱不还房产已抵押该怎么办? 一、欠钱不还房产已抵押该怎么办? 如果准备走司法途径,那么首先要准备的是诉讼材料,而其中对诉讼起着决定性作用的是证据。为了实现债权,最好搜集以下证据: 1、借条。 一般来说,用于讨债的最有力的证据莫过于欠条,它出自借钱一方之手,有对方的签字,...

·卖方违反合同忽然补救
        主要有三种情况:
      1、不交货
      交货是卖方的一项最基本的义务,对卖方违反买卖同规定拒绝交货,各国的法律规定不同...

·取保候审保证人可以是亲人吗
    取保候审保证人可以是亲人吗我们知道,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取保候审时,是要缴纳保证金或者提供保证人的,但是在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的人都可以来作为保证人的,那么亲人可以作为保证人吗?这个问题,我们下文作了解答,您可以阅读做一个了解。一、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可以是亲人吗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

·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终止有哪些形式 一、劳动合同终止有哪些形式 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劳动合同因期限届满等法定原因而结束。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及其《实施条例》第21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

·工程合同履约担保金额
    工程合同履约担保金额一般在工程合同中, ?工程发包人在合同过程中会要求承包人提交履约担保金额。但就目前情况而言,许多的建筑工程承包人对于履约担保缺少一定的法律认识,但是履行担保金可以降低一定的风险。那么,关于工程合同履约担保金额是多少呢?接下来,我们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一、工程合...

·深圳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内容有哪些
    深圳市是我国经济特区,经济发展迅速,人口密集。深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可分为两个方面。一个是财产损害赔偿标准,别一个是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这两个方面其中有包含了很多具体项目。我们具体来了解一下深圳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接下来我们针对这两个方面的内容,进行更细致的讲解。 一、误工费: ...

·集资诈骗案辩护词编写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众所周知,每件案件的辩护词的编写都是以法律标准为依据。近年来我国发生的集资诈骗案件不下小数,如果需要为集资诈骗这种犯罪性质的案件编写法律辩词,那么辩词是根据什么法律依据来写。下面我们就为您揭露集资诈骗案辩护词编写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在集资诈骗案件中,根据《非法集资解释》第5条规定...

·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对策有哪些?
    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对策有哪些?随着企业海外并购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很多人也开始反思会不会存在风险,如何防范风险也就成了很多人关心的一个问题。那么,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对策有哪些呢?我们面对这些风险应该如何应对呢?下面,我们会为您带来相关的知识的介绍。 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对策 1、政...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类型有哪些?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类型有哪些? 我国土地是公有制性质的,是归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制经济所有的,而在集体所有制经济中,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便是其中之一。当然,在这些建设用地中,也是有具体的归类划分的,那么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类型有哪些?入市流转规定有哪些?下面,就让来详细的介绍一下吧! ...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