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谁对工程质量负责人员职责是什么?律师电话13951899110
谁对工程质量负责人员职责是什么?
您的位置:首页  »  
 

谁对工程质量负责人员职责是什么?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谁对工程质量负责人员职责是什么?
  
  相关部门之所以严格要求工程的质量问题,是因为只要建筑工程稍有一点缺陷就会对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隐藏的威胁,而相关施工方是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的,那么谁对工程质量负责人员职责是什么?由我们收集以下资料为您解答。
  
  一、谁对工程质量负责人员职责是什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第三十六条规定: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之所以是这样规定,个人理解,是因施工单位是实施主体,施工质量是做出来的,无论是好还是不好,都不是检查出来的,因此,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承担责任;而监理是监控主体,对施工过程具有一定的控制职权,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应有的监理责任;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主要体现在行为合法性上,只要行为合法,当出现施工质量问题时,建设单位对此是没有责任的。
  
  
  二、工程质量负责人的职责有哪些
  
  (一)总公司工程管理部质量主管岗位职责
  
  1、负责在建工程质量管理,在建工程质量抽查和巡查。
  
  2、负责对个项目体质量员的工作指导、检查和考评。
  
  3、负责督促各项目体制定质量计划管理办法、工程质量检验管理办法、不合格品控制管理规定、纠正措施管理办法、预防措施管理办法。
  
  4、负责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5、负责督促项目体对创优工程质量标准的控制,指导和创优申报质量收集、整理。
  
  6、负责各个工程关键节点的自检。
  
  7、参加质监站的验收。
  
  8、负责对各劳务分包施工质量的评定。
  
  9、每周上报部门经理各个工地质量检查情况。
  
  10、负责检查监督工程施工过程的质量资料。
  
  11、严格执行质量管理制度,对项目质量岗位人员的工作督促、检查、指导。
  
  12、负责国家质量标准,规范、规程、质量文件收集和更新。
  
  13、完成部门经理安排的工作。
  
  (二) 各项目体施工现场各岗位职责
  
  1、项目经理的管理职责
  
  对所承担项目的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在项目上认真贯彻公司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保证质量体系文件在本项目部的有效运行,全面履行工程承包合同中所规定的各项责任,确保项目管理目标的实现;
  
  负责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各职能部门对本项目的工程质量进行策划、制定项目质量目标,明确项目质量管理,执行验证等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负责建立项目组织机构和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排,并规定其职责范围;
  
  负责本项目部接受质量体系审核的准备工作,参加管理评定;
  
  负责工程项目人力、物力、机械设备的调配和管理,合理组织施工,对项目工程质量负主要领导责任,对质量有奖罚权;
  
  指导工程部对合格施工队伍进行选择评价,负责组织对合格施工队伍的管理;
  
  负责在项目上组织实施《采购工程程序》、《工程分包方评定工作程序》等有关程序。
  
  负责本项目资源的组织、配置,根据授权进行项目的经营决策,制定项目管理文件,组织竣工验收、交付。
  
  负责本项目团队制定质量目标,建立质量管理计划、项目部质量管理体系建立。
  
  2、项目质量经理(质量员)的管理职责
  
  协助项目经理实施公司质量方针、项目部质量目标、及项目质量保证计划,参与组织工程质量策划,对工程质量负直接责任,在工程质量管理方面直接对项目经理负责;
  
  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的有关工程施工规范、工艺规程、质量标准,严格执行国家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确保项目阶段质量目标和总体质量目标的实现;
  
  领导项目部建立质量管理保证体系,主持项目的质量工作专题会议,形成书面的整改意见,并负责监督整改;
  
  组织人力物力资源的活动,分析质量情况,在施工过程的进行全面质量控制,及时协调和处理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制定预防、纠正与改进的质量措施;
  
  负责指导施工材料、半成品的检验、试验和管理,落实工序隐检,组织分部、分项工程质量评定;
  
  负责督促施工队落实“三检制”,组织项目部定期进行工程质量检查,参加上级的质量标准检查及现场的经验交流;
  
  负责与质监站的工作联系,负责与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的质量工作协调,协助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组织好竣工验收工作;
  
  负责组织、主持召开工程质量会,对质量有奖罚权;加强对各专业分包单位的质量检查和监督,确保各专业分包单位的质量符合规范要求,并定期向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提交工程质量情况报表;
  
  负责将项目质量目标的进行分解落实,并监督实施,加强过程控制和日常管理,保证项目质量保证体系有效运行;
  
  负责实施过程中工程质量的质检工作,加强各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控制,对达不到质量要求的部位行使“一票否决权”,并要求限期整改;
  
  负责工程创优和评奖的策划、组织、资料准备和日常管理工作;
  
  负责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向业主提交工程质量合格证明书,并提请业主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负责组织监督检查工程施工劳动合同的实施执行;
  
  负责审核、并签字确认各分包施工队组月结算工程量的实际完成情况及实体质量情况,对于达不到要求或不符合实际者,有权对其进行合理处罚,甚至不给予结算。
  
  综上所述,谁对工程质量负责人员职责是什么的答案很明显了,建设单位是主要的负责人,但如果工程质量有问题,建设单位也会要求项目经理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也要根据实际的质量情况才能看出具体是谁负责的方面出了问题,才好判断由谁负责。
  
  

·招摇撞骗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
 ...

·如何确定名誉权纠纷管辖法院
    如何确定名誉权纠纷管辖法院公民的名誉权是不受他人侵犯的,而现实中因为侵犯公民名誉权的纠纷不断发生。当事人如果要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话,那么首先要确定名誉权纠纷管辖法院。究竟这个管辖法院是哪个呢?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介绍。 一、如何确定名誉权纠纷管辖法院 因名誉权纠纷提起的诉讼,多为...

·《公司法》关于债转股有什么规定
    《公司法》关于债转股有什么规定《公司法》关于债转股有什么规定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债权不能用于出资我国新《公司法》第27条第1款规定,以债权出资不再被明令禁止,新《公司法》为这一制度预留了法律上的延展空间,留待更多的实践和立法予以填补。因此,从新《公司法》是一种开放性法律规范...

·传销量刑标准司法解释
    我们经常在生活中听到“传销”这个词,但是还是有很多人不懂传销到底是什么,甚至会误以为“推销”。其实一般真正的传销组织总是躲在特别隐蔽的地方,神出鬼没,所以一般人可能在不知不觉中已经掉入了传销组织的陷阱。尤其是一些年轻人特别容易误入传销组织,被虐待、毒打甚至逼疯,所以传销组织真的令...

·可撤销合同有哪几种情形
    可撤销合同有哪几种情形 一、可撤销合同有哪几种情形 现行法律可撤销情形可总结为: 1、基于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3、第三方实施欺诈,使合同的一方在上当受骗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而合同的另一方知道该欺诈行为的; 4...

·劳动法律援助是什么呢?
    劳动法律援助是什么呢? 一、劳动法律援助 劳动法律援助,是指劳动者在发生劳动争议时法律援助机构对劳动者提供的服务,目前提供劳动法律援助服务的机构主要是各地的司法部门下辖的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中心的经费由当地的财政部门保障。 在《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后,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激烈上...

·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全部归单位所有吗?
    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全部归单位所有吗?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并非是全部归单位所有。1、由单位享有著作权的情形:(1)法定由单位享有著作权的情形。《著作权法》第16条此时作者对该作品仅享有署名权、奖励和报酬的权利:a、须是职务作品b、须主要利用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创作c、须由该...

·外贸合同违约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外贸合同违约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一、实际的履行 所谓实际履行的含义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承担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受害的那方既不想废除合同,也不想接受受违约一方给予的金钱赔偿,而是提出要求违约当事人的一方继续履行承担规定的责任的一种形式。他的有点事更符合人的意愿,有助于合同的实现,但...

·一、十八岁后上大学还能要抚养费?
    一、十八岁后上大学还能要抚养费?十八岁后上大学一般情况下是不能够再要抚养费用的,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

·企业兼并和合并的区别
    企业兼并和合并的区别是:合并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多个法人变成一个法人。兼并是指通过产权的有偿转让,把其他企业并入本企业或企业集团中,使被兼并的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经济行为。合并一般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成新的企业。兼并一般是...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