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寻衅滋事与聚众斗殴的区别有哪些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寻衅滋事与聚众斗殴的区别有哪些
您的位置:首页  »  
 

寻衅滋事与聚众斗殴的区别有哪些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寻衅滋事与聚众斗殴都是从流氓罪中转化而来的,两者都对社会的治安和稳定造成了不良的影响,两者虽然同属流氓罪当中的一种,但是在法律上所需承担的责任是不同的,本文中将对寻衅滋事与聚众斗殴的区别进行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寻衅滋事与聚众斗殴的区别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有人认为:“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肆意挑衅,起哄捣乱,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⑴主体不同。寻衅滋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寻衅滋事行为且情节恶劣或情节严重,即应承担法律责任。而聚众斗殴罪则要求以聚众的形式,至少要求主体在3人以上,在处罚上,聚众斗殴罪只处罚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
  ⑵客观方面表现不同。寻衅滋事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肆意挑衅、无事生非、无理取闹,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其犯罪对象一般不特定,具有很大的随意性。而聚众斗殴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指挥或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的行为,并且要求双方或多方人数均在3人以上的相互施加暴力、攻击人身。在现实生活中多发生在不法团伙之间,两方各自为了炫耀武力或不甘示弱,纠集多人打群架,往往事先有约定。“因此,一般纠集的人数较多,备有器械,聚众行为所要侵害的对象要比寻衅滋事罪中的受害人固定,一般是与不法分子有一定过节的相对特定个体或团体。”
  ⑶是否适用转化犯的法律规定不同。刑法没有规定行为人在实施寻衅滋事罪的过程中致人重伤、死亡结果的,如何适用法律。而针对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刑法第
  292条第2款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刑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即是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二、寻衅滋事罪三个认定要点
  
  1、犯罪客体的双重性。刑法将寻衅滋事罪设置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的扰乱公共秩序一节中,从中可以得知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应当首先包含社会管理秩序和公共秩序,即社会法益。社会法益是由每一个个体法益组合而成,因此对个体法益的侵犯都可以看成是对社会法益的侵犯。但是如果从这个角度上研究寻衅滋事罪客体的双重性就失去了意义,因为并不是所有侵犯个体法益的行为都构成寻衅滋事罪,比如追逐、拦截、辱骂自己的妻子,任意毁损父母财物的行为,这些行为在侵害个体法益的同时没有直接对社会管理秩序造成破坏,其侵害的法益具有单一性。因此,寻衅滋事罪必须同时侵犯社会法益和个体法益,而且这两个法益必须相对独立,即在行为侵犯个体法益的同时必须额外造成对社会管理秩序的破坏,使其他个体受到威胁和恐惧,从而使社会秩序处于动荡或者断裂状态,影响人们生活的安定预期,而不是简单地由个体法益直接传导到社会法益。
  2、客观行为的多样性与具体量化。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了寻衅滋事罪的四种行为类型,从客观行为看,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侮辱罪、抢劫罪、聚众哄抢罪的客观行为具有重合性。虽然刑法对寻衅滋事罪也规定了“情节恶劣”、“情节严重”等字眼,但是一些地方在司法实践中对恶劣和严重的程度掌握得较低,有时仅仅追逐他人就认定该罪。这种定罪标准的降低会导致寻衅滋事罪的调整范围过大,将情节显著轻微的行为也纳入到刑法的调整范围,出现罪刑不均衡的情况。因此对寻衅滋事罪的认定既要考虑行为对直接对象造成的危害程度,也要权衡对公共秩序造成的危害程度,对寻衅滋事的行为在总体上予以评价,达到具有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社会危害性。
  3、犯罪动机上去“流氓”化。由于旧刑法将寻衅滋事罪作为流氓罪的一种表现形式予以规定,因此在新刑法增设寻衅滋事罪而删除流氓罪以后,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人们还是习惯于将两者相联系,主要是在犯罪动机的确定上。笔者认为,寻衅滋事罪作为危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的一种,主要是因为此类行为既损害了个体的权益,例如人身权、财产权,同时又扰乱了整个社会秩序的安定,其危害性重于一般单纯侵犯个体法益的行为。但是将此行为予以入罪并非是基于行为人的主观态度,而是着眼于行为的客观危害。在行为多样化的当下,认定寻衅滋事罪的主观要素不应以是否有流氓动机为条件。只要行为人具有主观故意,恣意实施了一定程度危害个体法益和社会公共秩序的寻衅滋事行为,就可以认定为寻衅滋事罪。由以上信息我们可以清楚的知道,一般情况下3人以上的斗殴属于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当认定为情节严重、恶劣时将会承担法律责任,但由于国家没有统一的认定标准,所以很多情况下将较轻的情节也认定为寻衅滋事,所以上文中对寻衅滋事的认定要点进行了详细介绍。当事人双方发生纠纷矛盾时,不应用暴力解决问题。如您想要了解更多的信息,可咨询网的在线律师,我们将竭诚为您解答问题。
  
  
  

·工程承包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
    工程承包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建筑工程开始修建的时候,签订合同是最重要的、最关键的一部分。双方的合作主要就是通过合同来进行约束的,如果不注意签订合同时的一些比较重要的问题的话,是很容易引发合同纠纷的,所以您一定要注意比较常见的一些问题。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工程承包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

·公职人员收受烟酒算不算受贿罪
    如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贪污、受贿的情况是比较严重的,其中有的人会钻法律的漏洞,认为只是收受他人的钱财,才会被认定为受贿罪,如果仅仅是收受烟酒等物品的话,则就不算。那从法律角度来看的话收受烟酒算不算受贿罪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公职人员收受烟酒算不算受贿罪 是受贿行为...

·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是否会受理
    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是否会受理 一、法学界对于事故中精神损失赔偿的看法 虽然 我国法学界对于附带民事诉讼是否应包括精神赔偿存在不同的看法,笔者也是持应包括精神赔偿的观点,但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仍限于因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害 。最高人民法...

·一、租赁合同买卖不破租赁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一、租赁合同买卖不破租赁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买卖不破租赁的法律规定主要有: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

·离婚不用找律师的情况有哪些
    夫妻离婚分为了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但不管是以哪种方式离婚,此时对于当事人来讲都是很重要的。有的人为了更好的处理离婚事情,选择找律师来帮助自己。但并不是所有离婚都需要找律师,那么离婚不用找律师的情况有哪些?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离婚不用找律师的情况有哪些 (1)情...

·企业融资种类主要有哪些
    企业融资种类主要有哪些?1、内源融资和外源融资。这种分类方式是按照资金是否来自于企业内部来进行划分。所谓内源融资是指企业依靠其内部积累进行的融资,具体包括3种方式:资金、折旧基金转化为重置投资、留存收益转化为新增投资。外源融资是指企业通过一定方式从外部融入资金用于投资。一般来说外...

·普通教师故意伤害缓刑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普通教师故意伤害缓刑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一、普通教师故意伤害缓刑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一)犯罪分子被判处的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只要被判处的刑罚不是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刑期超过3年,就不符合适用缓刑的对象条件,不能适用缓刑。这是缓刑的对象条件。 (二)犯罪分子有无真实...

·刑事案件审查起诉订卷阅卷从什么时候开始
    刑事案件审查起诉订卷阅卷从什么时候开始 一、刑事案件审查起诉订卷阅卷从什么时候开始 1、检察院审查起诉知,律师就可以开始阅卷了; 2、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八条 【辩护人的查阅案卷权】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道对案件审查起诉之版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提起诉讼离婚的程序是什么
    根据法律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如果提出离婚诉讼,那在司法实践中,提起诉讼离婚的程序是什么呢?我们马上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提起诉讼离婚的程序是什么 1、起草起诉状; 2、准备诉讼所需要的证据; 3、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

·有效的遗嘱条件
    根据《继承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有效的遗嘱必须包括4个条件:一是立遗嘱人必须具有遗嘱能力,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具有立遗嘱的资格,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所立的遗嘱无效;二是所立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和伪造的遗嘱均为无效遗嘱,篡改的遗嘱其篡改的内容...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