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三级医疗事故赔偿的标准是怎样的律师电话13951899110
三级医疗事故赔偿的标准是怎样的
您的位置:首页  »  
 

三级医疗事故赔偿的标准是怎样的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三级医疗事故赔偿的标准是怎样的
  
  医疗事故一般分为四级,并且其中还具体包括了因医疗事故导致患者死亡的情况,针对不同的医疗事故等级其中又具体分为甲、乙、丙、丁等等级,均是根据伤者的伤情程度来划分的。今天,我们及具体来了解一下其中三级医疗事故的赔偿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三级医疗事故的赔偿指数:
  
  1、三级甲等医疗事故为六级伤残,赔偿指数50%;
  
  2、三级乙等医疗事故为七级伤残,赔偿指数40%;
  
  3、三级丙等医疗事故为八级伤残,赔偿指数30%;
  
  4、三级丁等医疗事故为九级伤残,赔偿指数20%;
  
  5、三级戊等医疗事故为十级伤残,赔偿指数10%
  
  (二)三级医疗事故赔偿的金额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1)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2)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5)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6)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7)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8)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 年。
  
  (9)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10)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11)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四)、《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
  
  任何人都不希望医疗事故的发生,但是当事故发生时,医院不可隐瞒事实的真相,家属也不应在未弄清楚事情前与医院发生争执,而引起不必要的麻烦,医院必须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对事故的发生情况向家属解释清楚。如果你不清楚该如何来解决相关的纠纷,可以委托我们网站的专业律师来帮助你。
  
  

·公司欠债把员工弄成股东怎么办?
    公司欠债把员工弄成股东怎么办?公司欠债把员工弄成股东在不是自愿原则的情况之下的话,需要协商或者是法律诉讼方式来解决。去除股东资格。公司股东通常情况下不用承担债务责任,特殊情况下要承担责任。《公司法》第20条第3款对该制度作出了规定:“公司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

·商标代理合同的模板什么样?
    商标代理合同的模板什么样? 进行商标代理需要签订代理合同。代理合同属于委托合同,同其他委托性质的合同一样,仅有合同中写明的委托事项是被委托人可以进行代替办理的,未约定的项目不可随意办理或进行变更。委托合同是不可以用简单的一段文字表示一切事项由被委托人全权代理的。商标代理合同的模...

·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
    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参考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劳动者...

·发现新的犯罪是否重新立案?
    发现新的犯罪是否重新立案?发现新的罪名即是漏罪:判刑后发现新的犯罪案件,应当重新审判按新刑期服刑。根据《刑法》第70条的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 1、饮酒驾驶: 饮酒驾驶机动车辆,罚款1000元—2000元、记12分并暂扣驾照6个月;饮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罚款5000元,记12分,处以15日以下拘留,并且5年内不得重新获得驾照。 2、醉酒驾驶: 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

·湖北发生医患纠纷应当如何预防、处置?
    湖北发生医患纠纷应当如何预防、处置? 一、湖北医患纠纷预防: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部门应当规范医疗机构执业准入行为,加强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督促、指导医疗机构提高服务质量和医疗水平,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建立医疗纠纷报告制度...

·农村拆空心房合法吗
    农村拆空心房不合法。农村的心房是不能随意拆的,拆除空心房的,要经过原住户的同意,如果空心房对村民构成威胁的,村委也只能请求有拆除权的行政部门依法拆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

·去法院起诉离婚的费用多少钱
    去法院起诉离婚的费用多少钱 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离婚诉讼费由原告在起诉时预交,法院审理后,在判决中确定诉讼费的负担。离婚...

·保险欺诈的法律特征及犯罪构成是什么
    保险欺诈的法律特征及犯罪构成是什么?1、侵犯客体是国家的保险制度和保险人的财产所有权。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险法规,采取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骗取较大数额保险金的行为。保险金是指按照保险法规,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待发生合同约定内的事故...

·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区分
    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区分在民法典中有很多容易混淆的词条,特别是在一条法条中有界限模糊的两个词,比如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如何区分呢?接下来的我们就给您介绍一下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的区分,请阅读下面这篇文章。一、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的区分《民法典》(2021.1.1生效)...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