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怎样进行的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怎样进行的
您的位置:首页  »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怎样进行的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就现在我国关于夫妻财产的规定来看,夫妻结婚之后不管时间多长,作为一方个人财产的部分都是不会转化为共同财产的,所以要是夫妻离婚也就不能要求对个人财产进行分割,能够分割处理的仅仅是共同财产。那一般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怎样进行的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怎样进行的
  夫妻共同财产又称为婚后财产。婚后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所得的各种财产。婚后财产并不完全等同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后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取决于夫妻间的约定及法律的规定,婚后财产分割具体如下:1、如果有婚后财产协议明确约定了婚后夫妻各自的收入怎样分配,那么婚后取得的财产需要按照协议的约定分配;2、如果没有婚后财产协议或者协议约定无效时,就要遵循《婚姻法》的规定。首先,婚后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由《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具体包括:① 工资、奖金;② 生产、经营的收益;③ 知识产权的收益;④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⑤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其次,婚后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财产的,由《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具体包括:①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②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③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④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建立最大限度的体现了男女平等,个人所有权的公平原则,及对弱者保护原则。现行婚姻法对婚后财产分割的规定是采取“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则判决。对共有财产分割的原则通常是各占50%。
  二、离婚时如何分割房产
  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关系以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基础,婚姻关系解除时,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条规定了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即:"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对夫妻房产在离婚时的分割作出了详尽的规定:首先,如果双方均主张房产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可以通过竞价的方式,由出价高的一方取得该房产所有权,同时按竞价的房价款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其次,如果只有一方主张房产所有权的,那么由主张的一方取得房产所有权,同时由双方协商确定房产的价值,如果不能协商确定,则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该房产作出评估,取得房产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最后,如果双方均不主张房产所有权的,则根据双方的申请拍卖该房产,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这是必须要做的,但前提是离婚夫妻之间存在共同财产才行,不然也就没有可以分割的对象。这个时候不能简单的认为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毕竟在夫妻财产中还包括了个人财产。
  
  
  

·致人轻伤犯什么罪2023
    致人轻伤犯什么罪1、过失致人轻伤如果行为人只是过失行为导致了他人轻伤的话,那么此时一般是不认为构成犯罪的。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过失致人重伤的才能以犯罪论处,如因过失致人轻伤的,则不能以刑事案件论处。但此时,还是需要对伤者进行一定的民事赔偿。2、故意致人轻伤严格来讲,这种情况下一...

·2023年判缓刑有案底吗,可以消除案底吗?
    判缓刑有案底吗?缓刑有案底,因为缓刑也是人民法院作出的一种有罪判决,会有犯罪记录。如果被判处缓刑的话,是需要遵守缓刑的相关规定的。《刑法》第七十六条 【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

·离婚案件过了举证期限怎么办
    离婚案件过了举证期限怎么办 民事案件中,当事人都不可避免的负有举证的义务,而进行举证也是有期限限制的,通常超过了规定期限举证的,若无特殊情况,法院就不会认可了。那具体来说,要是离婚案件过了举证期限怎么办呢?详细内容请从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离婚案件过了举证期限怎么办 根...

·一、现在农村离婚财产怎么分?
    一、现在农村离婚财产怎么分?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

·我国国家赔偿分为哪几种方式
    国家赔偿是根据法律的规定确定受到损害的程度,并且这些损害必须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以国家《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为标准,同时根据事实情况依法申请国家赔偿。但是申请国家赔偿之前最好先了解我国国家赔偿分为哪几种。了解多一些对于您申请赔偿是很有好处的。下面我们就仔细说说赔偿方式。 ...

·在哪些情形下,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这是指债权人能够并且有义务受领给付,却无理由地不予受领。但必须是债务人现实地提出了给付,个别情况下是以言词提出给付。...

·持有、使用假币罪的案例分析
    1、案例分析之一 (1)案情介绍 被告人王某某称,在老家卖棉花时收取了伍仟元的假币,其不甘心受到如此大的经济损失,便找到同村的王某甲、郭某某母子两人,预谋借卖大米之...

·男女没结婚孩子抚养权归谁
    男女没结婚孩子抚养权归谁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依照此法条可以看出,法律对非婚生子女实行平等对待的政策,非婚生子女同样享有受父母抚养教育的权利。因此,当处理非婚生子女抚养权问题时,也会参照法律规定的如下一般标准:...

·长沙社保补缴能买房吗?
    长沙社保补缴能买房吗?根据最新的长沙限购政策:非长沙市户籍家庭限购1套《通知》提出,暂停对在限购区域内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长沙限购区域为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望城区、长沙县(限长沙经开区、星沙区域)。《通知》要求,对在限购区域内...

·保管合同是什么?有哪些主要特征?
    保管合同是什么?保管合同又称寄存合同、寄托合同,是指保管人妥善保管寄存人交付的物品,并在一定时期或一段时间后归还原物,寄存人按约定向保管人支付或不支付保管费用的合同。它属于一种提供劳务的合同,提供劳务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二、保管合同主要特征是什么1、保管合同是提供劳务的...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