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夫妻离婚要怎么确定股权价值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夫妻离婚要怎么确定股权价值
您的位置:首页  »  
 

夫妻离婚要怎么确定股权价值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现如今,夫妻的财产类型已经很广泛了,不仅仅再限于之前的现金和存款,还会包括房产、车辆以及知识产权、公司股权等等。但在对这类特殊的财产进行分割的时候,首先要确定其价值。那通常夫妻离婚该怎么确定股权价值?下文中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夫妻离婚要怎么确定股权价值
  针对司法实践中的案情,《婚姻法解释二》仅是对夫妻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如何分割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股权进行了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并不能满足实践的需求,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夫妻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针对此种情形,如果不是公司股东的一方需要获得公司股权的话,可以通过法院判决的方式来达到其目的;如果不是公司股东的一方不想获得公司股权,而是希望得到股权相应的折价款的话,这里就会遇到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即如何确定股权的实际价值。在实践中的方法是:1、以注册资本金为基础计算相应股权的价值。2、以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为基础计算股权的价值。3、以审计评估后的价值为基础计算股权价值。
  二、离婚时股权如何分割
  在离婚纠纷案件中,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公司股权的表现情形复杂多样,针对一方或者双方都要求股权的情形,《婚姻法解释二》对此进行了比较具体的规定,根据该解释第1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才能知道具体需要分割的公司股权是多少,这样根据离婚夫妻的实际情况进行分割,才是比较合理的。如果夫妻能够协商分割公司股权,即使约定一方完全不获得股权,只要不违反法律中的规定,那也是认定为有效的。
  
  
  

·离婚证据收集与保存
    一、结婚证、房产证、身份证等 这类证据在离婚诉讼中非常重要,可以说,缺少了它们,当事人往往很被动。不过,这些证据证明目的一般不会因为一方当事人隐藏、销毁证据而遭搁浅,毕竟,这些证据在相关部门都有备案:结婚证可以通过民政部门的婚姻状况证明替代;房产证可以在房管局查询;身份...

·一、军人家属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什么?
    一、军人家属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什么? 关于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对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作出法律解释后,《实施条例》未再规定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公安部发布的《交通事故处理...

·农村婚约财产纠纷产生的原因有哪些
    古人在结婚之前一般会先进行订婚,确定当事人之间的婚约关系。虽然,现在订婚不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但在广大农村地区仍然流行这一做法,并且由此也产生了不少婚约财产方面的纠纷。那您知道农村婚约财产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都有哪些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农村婚约财产纠纷产生的原因有...

·拖欠货款纠纷代理词范本是怎样的
    拖欠货款纠纷代理词范本是怎样的 您在日常的生产和经营过程当中,通过向别人借贷的方式来维持公司的发展和资金周转,这是再正常不过的事了。可是在实际进行操作的时候,往往会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造成,借贷不还的这种情况。如果有发生借贷不还的情况,那么贷款方肯定会将借贷方告上法庭。下面我们就...

·减少抚养费的反诉有哪些条件
    民事诉讼当中,被告针对本诉的原告,提出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这就是反诉。针对减少抚养费的反诉,您知道要具备哪些条件吗?我们搜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介绍。 一、减少抚养费的反诉有哪些条件 (一)本诉正在进行中,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反诉。 (二)反诉不属于其他法院专属...

·建立劳动关系后公司只买了工伤保险是否合法
    建立劳动关系后公司只买了工伤保险是否合法?建立劳动关系后公司只买工伤保险是不合法的,因为社保除了工伤保险之外,还有养老、医疗、生育和失业。用人单位依法应当及时履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即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劳动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

·虚假广告罪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是指邮政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

·盗窃、侮辱尸体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盗窃、侮辱尸体罪,是指秘密窃取尸体或者对身体采用毁坏、砧污等方法加以侮辱的行为。
    (一)客...

·土地使用权未过户怎么办?
    土地使用权未过户怎么办? 新中国成立之后到现在,因为时代的变迁,制度的完善,有些问题也被遗留了下来。当其出现时也就成了难题。70年代和80年代的土地过户问题就是其一,当时是没有土地过户一说的。许多人就是一手交钱一手交地,也就没有留下客观事实的相关证据。那么关于土地使用权未过户怎...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