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不属于书证有哪些?律师电话13951899110
不属于书证有哪些?
您的位置:首页  »  
 

不属于书证有哪些?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不属于书证有哪些?
  
  证据在司法活动中是最重要的东西,因为合法的证据以及证据的完整可以决定案件最后的审判结果。当然,证据是有类别的,分为很多种,那么不属于书证有哪些呢?我们在下文为您简要分析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不属于书证有哪些
  
  1、物证
  
  物证是用于犯罪或与犯罪相关联的,能够证明犯罪行为和有关犯罪情节的物品或痕迹,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血迹、指纹、脚印等。物证的特点是,不具有任何主观的东西,而只以其客观存在来证明案件的事实。对物证必须妥善地加以保管,以保持物证的原有的形态。如果不能保持原来形态或者物证有可能灭失的,行政机关必须采取措施予以保全。
  
  2、证人证言
  
  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或有关人员作的陈述。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刑诉法对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向司法机关作证规定了义务,即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证人不能随意指定,也不能由他人代替。行政处罚法规定,在行政机关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调查时, “被调查人应当如实回答询问”。这是因为,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因此,在行政机关调查时,被调查人必须据实陈述所了解的真实情况,不作伪证。
  
  3、当事人的陈述
  
  指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所作的关于案件真实情况的叙述和承认。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因此,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行政机关必须认真听取,并制作询问笔录;同时,行政机关对于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成立的,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被害人陈述”,是直接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就受害情况及案件的有关其他情况向司法机关或有关人员所作陈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本人的犯罪行为向司法机关所作的供述,或称口供,或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否认自己有犯罪行为或者承认犯罪,但认为应当减轻处罚、免除处罚所作的辩解。
  
  4、视听资料
  
  指能够作为证据的录音、录像、电脑储存的数据等,是一种被固定、被保全的证据。它比较可靠,更接近于真实情况。但是视听资料必须经过审查,才能认定作为证据。
  
  5、鉴定意见
  
  鉴定人运用自己具有的专门知识对案件中专门性问题所进行的分析、鉴别和判断。它是一种独立的证据。如法医鉴定、指纹鉴定、笔迹鉴定、化学物品鉴定、精神病鉴定等。
  
  6、现场笔录
  
  书证的一种,是指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在现场,对当场实施行政处罚的现场情况的记录。如交通民警对违反交通管理的司机进行罚款,交通民警开具的罚款单据。又如工商管理人员对这反工商管理的个体商贩进行处罚时,现场记明其违法事实、没收商贩的违法物品的数量、质量等情况。现场笔录上应当有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的签名。现场笔录可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行政诉讼法将其规定为一种独立的证据,以防止在诉讼中出现“事出有因,查无实据”的情况。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
  
  指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或者专门人员为了解案件的事实,对事实发生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验、检查。如查处非法出版物,执法人员对该出版物的印刷场所进行勘验、检查,对印刷的非法出版物或者印刷工具进行勘验、检查等。勘验应当制作笔录,勘验笔录是对客观事实的反映,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是一种独立的证据。
  
  8、电子数据
  
  指的是电子化技术形成的文字,数字等等,如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等等;视听资料是以模拟信号的方式在介质上进行存储的数据,例如录像、录音资料等等。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 最佳证据规则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证据的分类是有很多种的,书证和物证又是证据中最重要的两种,所以,一定要妥善保护好物证和书证,当然,证据的来源必须合法,这样才能在审判活动中占有主动地位。如果您对证据还有疑问的,我们建议登录平台咨询在线专业的律师。
  
  
  

·怎么确定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法院
    怎么确定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法院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借款合同当事人一般是金融机构与法人企业之间的借款关系,确定管辖权时,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一致,那么...

·卖房合同违约金的规定是什么?
    卖房合同违约金的规定是什么? 一、卖房合同违约金的规定 售房人与受让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中应约定违约责任,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应当依法赔偿。违约金的数额,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没有约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确定违约金: ...

·私募基金能做委贷吗
    私募基金能做委贷吗 一、私募基金能做委贷吗 私人股权投资(又称私募股权投资或私募基金,Private Fund),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用来指称对任何一种不能在股票市场自由交易的股权资产的投资。被动的机构投资者可能会投资私人股权投资基金,然后交由私人股权投资公司管理并投向目标公司...

·2018夫妻离婚子女抚养费标准是多少父母离婚时
    2018夫妻离婚子女抚养费标准是多少父母离婚时,离婚孩子的抚养费标准需要考虑什么因素呢?一般而言主要从三个方面综合进行考虑:一是子女的实际需要;二是结合抚养地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三是父母双方的给付能力(收入及财产情况)。对于离婚孩子抚养费标准的确定,双方可以根据上述三个原则进行协...

·工伤认定后单位起诉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社保局在做工伤认定的时候,其实用人单位和员工本人都是可以放心的。因为我国社保局的工伤认定是受法律制度约束的,一般相关人员也不会人为操作的影响工伤认定的结果。也就是说社保局不会偏袒用人单位,也不会偏袒员工。下面我们为您介绍的是工伤认定后单位起诉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工伤认定后单...

·刑法中强奸罪是以什么标准量刑的
    刑法中强奸罪是以什么标准量刑的《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一、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该如何处理?
    一、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该如何处理? (一)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后,用人单位的续签通知是法定义务。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

·中方以土地使用权出资有哪些规定?
    中方以土地使用权出资有哪些规定? 每个公司在成立之初都拥有初始资本,这些是投资人或合伙人在商议之后作出的决定,股东可以货币、实物、资产、劳务等出资,还有一些特殊的无形资产,而土地使用权也可以作价出资。随着国际贸易合作的深入,以及中国巨大的消费市场催生了中外合资企业。那么中方以土...

·对于公司注册地址能一样吗
    对于公司注册地址能一样吗?现在要了解公司注册地址能一样吗?这样的问题就要先明白公司注册地址的新规定,然后要知道其中的相关法律。我们下文做了解答,供您阅读。 让有公司注册地址的各位朋友心里有个底,请阅读下文进行了解。 一、公司注册地址新规定注册地址可以一样   2014年公司法又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1、合同无效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在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如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承包人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即“无效合同有效化的处理...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