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是什么?律师电话13951899110
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您的位置:首页  »  
 

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当自己的权益或者身体遭受到侵害的时候,我们如果采取一些正当的防卫措施也是受法律保护的,但是可能大多数的人在情急之下做出的事情也是超过了正当防卫的范围的,因此触犯到了法律,那么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是什么呢?下面由我们为您详细介绍。
  
  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有五个:
  
  (一)、须有不法侵害行为,且不法侵害必须是实际存在的,这是正当防卫成立的起因条件。
  所谓不法侵害行为,是指客观上发生的社会危害行为。而社会危害行为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在客观上又有社会危害性的违法犯罪行为。但是,在一定条件下,某种侵害行为,在客观上具有社会危害寄害性,而其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并不具有故意或过失。需要注意的是,正当防卫是法律为公民设定的一项权利,它只有遭到不法侵害时才能行使。如果不存在侵害,正当防卫就无从谈起。首先,必须有不法侵害存在,这就排除了对任何合法行为进行正当防卫的可能性,这里的不法是“违法”、“非法”的意思;其次,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不法侵害须客观真实地存在,而不是行为人所臆测或推测出来的;再次,不法侵害须是人的不法侵害;最后,不法侵害不应限于犯罪行为,还应包括属于一般违法的不法侵害。对于下述行为,无论是被侵害的人或第三者,都无权进行防卫;⑴
  对依法执行公务或合法命令的行为;⑵ 公民依法扭送正在实施犯罪或犯罪后立即被发觉的、或通缉在案的、或越狱在逃的、或正在追捕的人犯;⑶
  正当防卫的行为;⑷紧急避险的行为等等。
  (二)、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这是正当防卫成立的时间条件。
  这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不法侵害首先必须是真实的而不能是虚假的。如果由于主观想象或推测,把虚假的不法侵害误认为真实的不法侵害而进行反击。给假想的侵害者造成伤害,就不是正当防卫,而是假想防卫。假想防卫属于行为人认识上的错误,不是故意犯罪。有过失,则构成。其次,不法侵害还必须是正在进行的。所谓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那么,什么是不法侵害的开始和不法侵害的结束呢?我们认为,在一般情况下,应该在不法侵害行为着手实施以后,才能实行正当防卫;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也允许正当防卫时刻可以比不法侵害着手实施早一些,而这种早一些又必须是防卫人直接面临明显的、不可避免的不法侵害的危险状态,否则将会使‘防卫’变成‘预防’,产生滥用正当防卫的现象。一种主张认为,不法侵害行为的结束,不应看不法侵害行为本身的状态如何,而应看行为人是否离开了作案现场,例如盗窃仓库的犯罪分子离开仓库,就算不法侵害行为结束。以上这些主张有一定道理,但又都不确切、不全面。概言这,我们认为,不法侵害行为结束的时间,应该是不法侵害行为的危害结果已经实际形成的时间,在这个时间以后。正当防卫行为必须停止。因为这时,即使实行正当防卫也不会再扩大或减小侵害、侵害人失去侵害能力以及侵害人已经被抓获等情况,也是不法侵害已经结束的表现形式。只要这些式之一出现,就应停实行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只能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行,这是对行使防卫权在时间上的限制,为什么要对会使防卫权的时间加以限制?这是因为,在一般情况下,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完全可以由国家与法律加以保护,国家设有特殊的机关行使司法审判权,以对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进行侦查、审判和惩罚。任何其他机关或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而正当防卫则是国家赋予公民在遭受不法侵害的紧急情况下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公民个人或他人合法权益的一种特殊权利。它与司法权、审判权有本质区别,不能混为一谈。因此,如果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者侵害已经结束,任何公民都不得行使正当防卫权,当然更无权行使司法权或审判权。任何人如果非法逮捕、拘留、审讯和惩罚不法侵害者,都是违法行为。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 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这是正当防卫成立的对象条件。
  对于,因为参与犯罪的每个人都实施了犯罪行为,对每个共同犯罪人都可以实行正当防卫。对于未参与不法侵害的人不能实行防卫。不法侵害是人的积极的行为,是通过人的身体外部动作进行的。制止不法侵害就是要制止不法侵害人的行为能力。正当防卫必须对、也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才能达到正当防卫的目的。正当防卫必须对、也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才能达到正当防卫的目的。正当防卫是通过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损害的方法,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财产或者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示侵害的行为。正当防卫的性质决定了它只能通过对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或者财产造成一定损害的方法来实现防卫意图。正当防卫的目的在于排除和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所以只对实施不法侵害者本人进行,不能针对第三人(包括不法侵害者的家属)进行。因为,如果离开了不法侵害者去实行“正当防卫”,是达不到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的。若对没有实施侵害行为的第三人实行“正当防卫”,就必然会枉及无辜,因而也就不能称为正当防卫行为。例如,防卫人在同侵害人搏斗时,误将来看热闹的第三者当成侵害人的同伙而将其打伤或打死,或者防卫人因防卫偏差,而给第三人造成损害(打伤或打死),这两种情况,对第三人的损害已不是什么正当防卫,应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四)、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财产或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才能施以正当防卫,这是正当防卫成立的主观条件,即防卫目的的正当性。
  无论是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还是公民合法权益,当受到不法侵害时,每个公民都有权实行正当防卫。保护合法权益,表明防卫目的的正当性,是成立正当防卫的重要条件,也是刑法规定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的根据。只有防卫目的具有正当性,才能保证其行为对社会的有益性和排除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就防卫目的的正当性的具体内容来说一般可以分为以下三类:一是保护国家、公共利益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行正当防卫。二是保护本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权利的自我防卫。三是保护他人的人身、财产或其他权利而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行正当防卫。这种动机可能是路见不平、挺身而出、见义勇为的正主感,或者是对亲属朋友的道义责任感。
   
  (五)、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这是正当防卫成立的限度条件。
  其一是“基本相适应说”,认为所谓“必要限度”是指防卫的性质、手段、强度和后果等方面与不法侵害基本相适应,但不是完全相适应,否则就是超过必要的限度。其二是“必要说”,它主张以有效地制止本法侵害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只要这种防卫行为在当时的具体情况下是有效的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则无论其性质、手段、强度与后果是否与不法侵害所必需,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就是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其三是“折衷说”,认为“必要说”和“基本相适应说”是从不同的角度提出问题,而不是相互排斥的,应当把这两种观点结合起来考虑,原则上应当以防卫行为足以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为必要的限度;但是,在考虑防卫行为是否过当,是否必要的时候,还必须考虑防卫与侵害双方的性质、手段、强度、后果等因素是否基本相适应。只强调任何一个方面都不是不对的。笔者赞同将基本相适应说与必要说有机结合起来作为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主张。即原则上应以防卫行为是否能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为限度,同时考虑所保护的利益的性质和可能遭受的损害的程度同给不法侵害者所造成的损害的性质和程度是否大体相适应。以上所述,就是合理范围内的正当防卫。在正当的防卫下做出的一些行为是不触犯法律的,但是,具体的还是要看当时的情况,如果想要更多的了解正当防卫的条件,也可以咨询网站的律师或者委托网站的律师来处理相关的法律问题。
  
  
  

·属于效力待定合同的有哪些?
    属于效力待定合同的有哪些?造成合同效力待定的主要原因就在于主体及客体方面存在着问题,主要有三类:一是合同的主体不合格,其中分为无行为能力人的订立的合同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二是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其中包括四种情形:1、根本无权代理。2、授权行为无效的代理...

·骗取税款刑事责任是什么?
    骗取税款刑事责任是什么?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

·哈尔滨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
    在现实生活中,经常有人问各个地方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虽然我国《刑法》是做了统一具体规定的,但由于各地的实际情况不同,因此也允许各地高院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更加详细的量刑规定。接下来,我们为您带来哈尔滨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构成故意伤害犯...

·一方有家暴离婚孩子归谁抚养
    家暴离婚孩子归谁抚养倘若受害人一方以家暴为理由与施暴者起诉离婚,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2条,法院应当作为夫妻之间感情确已破裂的依据,判决或调解离婚。但是关于小孩的抚养,主要以不改变小孩生活环境、生活习惯为判别准则。倘若施暴者打孩子,那孩子无异议要跟另一方,但是如果施暴者不打孩子,...

·基金公司是什么?基金公司会倒闭吗?
    基金公司是什么?基金公司会倒闭吗?现在的理财产品很多,也有很多购买基金的,许多购买基金的人其实或多或少都会关心这些问题:买基金安不安全?基金公司会倒闭吗?对于以前习惯把钱放到银行里面的他们来讲,赚钱固然很重要,但是如果竟有可能血本无归,那这个风险就不值得去冒。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

·故意毁坏财物罪既遂会判得重吗?
    故意毁坏财物罪既遂会判得重吗? 一、故意毁坏财物罪既遂会判得重吗? 故意毁坏财物罪既遂是否会被判的重,是需要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来进行判断的,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根据《刑法》条文第二百七十五条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单位行贿罪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一、单位行贿罪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1、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依照刑法规定已经构成犯罪,依法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2、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手段、对象、危害后果、动...

·涉及房屋租金的问题怎么解决
    涉及房屋租金的问题怎么解决 一、涉及房屋租金的问题怎么解决? 涉及房屋租金的问题不能协商处理的,可以按照以下流程起诉: 1、准备好民事诉讼状。 2、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并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 3、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准时出席参与诉讼活动。 4、若不服一审判决或裁...

·用人单位要怎么支付职工工资
    如今劳动者在找工作时,关心的首要问题不是工作前景就是工资。我国法律不仅规定了工资的标准,也规定了用人单位要怎么支付职工工资,劳动者一定要事先了解一下。职场上,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情形很多,如果要起诉的话,劳动报酬争议的诉讼时效为多长?请看下面的具体内容。 一、用人单位要怎么支付职...

·银行借款合同的主要条款是什么?
    银行借款合同的主要条款是什么 一、银行借款合同的主要条款是什么 银行借款合同的主要条款: 1、借、贷双方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 2、标的 借款合同的标的必须是货币。金融组织贷给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民事主体的贷款主要是以信用凭证体现的。一般不支付现金;给自然人的贷款一...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