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是什么?律师电话13951899110
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您的位置:首页  »  
 

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当自己的权益或者身体遭受到侵害的时候,我们如果采取一些正当的防卫措施也是受法律保护的,但是可能大多数的人在情急之下做出的事情也是超过了正当防卫的范围的,因此触犯到了法律,那么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是什么呢?下面由我们为您详细介绍。
  
  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有五个:
  
  (一)、须有不法侵害行为,且不法侵害必须是实际存在的,这是正当防卫成立的起因条件。
  所谓不法侵害行为,是指客观上发生的社会危害行为。而社会危害行为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在客观上又有社会危害性的违法犯罪行为。但是,在一定条件下,某种侵害行为,在客观上具有社会危害寄害性,而其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并不具有故意或过失。需要注意的是,正当防卫是法律为公民设定的一项权利,它只有遭到不法侵害时才能行使。如果不存在侵害,正当防卫就无从谈起。首先,必须有不法侵害存在,这就排除了对任何合法行为进行正当防卫的可能性,这里的不法是“违法”、“非法”的意思;其次,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不法侵害须客观真实地存在,而不是行为人所臆测或推测出来的;再次,不法侵害须是人的不法侵害;最后,不法侵害不应限于犯罪行为,还应包括属于一般违法的不法侵害。对于下述行为,无论是被侵害的人或第三者,都无权进行防卫;⑴
  对依法执行公务或合法命令的行为;⑵ 公民依法扭送正在实施犯罪或犯罪后立即被发觉的、或通缉在案的、或越狱在逃的、或正在追捕的人犯;⑶
  正当防卫的行为;⑷紧急避险的行为等等。
  (二)、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这是正当防卫成立的时间条件。
  这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不法侵害首先必须是真实的而不能是虚假的。如果由于主观想象或推测,把虚假的不法侵害误认为真实的不法侵害而进行反击。给假想的侵害者造成伤害,就不是正当防卫,而是假想防卫。假想防卫属于行为人认识上的错误,不是故意犯罪。有过失,则构成。其次,不法侵害还必须是正在进行的。所谓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那么,什么是不法侵害的开始和不法侵害的结束呢?我们认为,在一般情况下,应该在不法侵害行为着手实施以后,才能实行正当防卫;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也允许正当防卫时刻可以比不法侵害着手实施早一些,而这种早一些又必须是防卫人直接面临明显的、不可避免的不法侵害的危险状态,否则将会使‘防卫’变成‘预防’,产生滥用正当防卫的现象。一种主张认为,不法侵害行为的结束,不应看不法侵害行为本身的状态如何,而应看行为人是否离开了作案现场,例如盗窃仓库的犯罪分子离开仓库,就算不法侵害行为结束。以上这些主张有一定道理,但又都不确切、不全面。概言这,我们认为,不法侵害行为结束的时间,应该是不法侵害行为的危害结果已经实际形成的时间,在这个时间以后。正当防卫行为必须停止。因为这时,即使实行正当防卫也不会再扩大或减小侵害、侵害人失去侵害能力以及侵害人已经被抓获等情况,也是不法侵害已经结束的表现形式。只要这些式之一出现,就应停实行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只能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行,这是对行使防卫权在时间上的限制,为什么要对会使防卫权的时间加以限制?这是因为,在一般情况下,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完全可以由国家与法律加以保护,国家设有特殊的机关行使司法审判权,以对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进行侦查、审判和惩罚。任何其他机关或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而正当防卫则是国家赋予公民在遭受不法侵害的紧急情况下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公民个人或他人合法权益的一种特殊权利。它与司法权、审判权有本质区别,不能混为一谈。因此,如果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者侵害已经结束,任何公民都不得行使正当防卫权,当然更无权行使司法权或审判权。任何人如果非法逮捕、拘留、审讯和惩罚不法侵害者,都是违法行为。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 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这是正当防卫成立的对象条件。
  对于,因为参与犯罪的每个人都实施了犯罪行为,对每个共同犯罪人都可以实行正当防卫。对于未参与不法侵害的人不能实行防卫。不法侵害是人的积极的行为,是通过人的身体外部动作进行的。制止不法侵害就是要制止不法侵害人的行为能力。正当防卫必须对、也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才能达到正当防卫的目的。正当防卫必须对、也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才能达到正当防卫的目的。正当防卫是通过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损害的方法,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财产或者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示侵害的行为。正当防卫的性质决定了它只能通过对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或者财产造成一定损害的方法来实现防卫意图。正当防卫的目的在于排除和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所以只对实施不法侵害者本人进行,不能针对第三人(包括不法侵害者的家属)进行。因为,如果离开了不法侵害者去实行“正当防卫”,是达不到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的。若对没有实施侵害行为的第三人实行“正当防卫”,就必然会枉及无辜,因而也就不能称为正当防卫行为。例如,防卫人在同侵害人搏斗时,误将来看热闹的第三者当成侵害人的同伙而将其打伤或打死,或者防卫人因防卫偏差,而给第三人造成损害(打伤或打死),这两种情况,对第三人的损害已不是什么正当防卫,应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四)、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财产或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才能施以正当防卫,这是正当防卫成立的主观条件,即防卫目的的正当性。
  无论是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还是公民合法权益,当受到不法侵害时,每个公民都有权实行正当防卫。保护合法权益,表明防卫目的的正当性,是成立正当防卫的重要条件,也是刑法规定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的根据。只有防卫目的具有正当性,才能保证其行为对社会的有益性和排除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就防卫目的的正当性的具体内容来说一般可以分为以下三类:一是保护国家、公共利益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行正当防卫。二是保护本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权利的自我防卫。三是保护他人的人身、财产或其他权利而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行正当防卫。这种动机可能是路见不平、挺身而出、见义勇为的正主感,或者是对亲属朋友的道义责任感。
   
  (五)、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这是正当防卫成立的限度条件。
  其一是“基本相适应说”,认为所谓“必要限度”是指防卫的性质、手段、强度和后果等方面与不法侵害基本相适应,但不是完全相适应,否则就是超过必要的限度。其二是“必要说”,它主张以有效地制止本法侵害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只要这种防卫行为在当时的具体情况下是有效的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则无论其性质、手段、强度与后果是否与不法侵害所必需,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就是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其三是“折衷说”,认为“必要说”和“基本相适应说”是从不同的角度提出问题,而不是相互排斥的,应当把这两种观点结合起来考虑,原则上应当以防卫行为足以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为必要的限度;但是,在考虑防卫行为是否过当,是否必要的时候,还必须考虑防卫与侵害双方的性质、手段、强度、后果等因素是否基本相适应。只强调任何一个方面都不是不对的。笔者赞同将基本相适应说与必要说有机结合起来作为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主张。即原则上应以防卫行为是否能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为限度,同时考虑所保护的利益的性质和可能遭受的损害的程度同给不法侵害者所造成的损害的性质和程度是否大体相适应。以上所述,就是合理范围内的正当防卫。在正当的防卫下做出的一些行为是不触犯法律的,但是,具体的还是要看当时的情况,如果想要更多的了解正当防卫的条件,也可以咨询网站的律师或者委托网站的律师来处理相关的法律问题。
  
  
  

·卖房哪些情况需要用房产证?
    卖房哪些情况需要用房产证? 一、卖房哪些情况需要用房产证? 卖家把握好,只有在需要房产证的时候再给房产证,那么,卖房时,哪些情况需要房产证?以通过中介买卖房屋流程为例,下面这些环节都需要房产证: 1、报盘 卖方向中介申请卖房,中介所做的登记手续就是报盘,这时需卖方提交房产...

·刑事拘留不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刑事拘留不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对于大多数人来说,还不是很了解什么是刑事拘留以及刑事拘留的期限究竟是多久。那么,小编今天就为大家要讲解一下什么是刑事拘留?以及刑事拘留的情形。请看以下文章。 一、刑事拘留不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不执行刑事拘留的话,一般就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取保候审的...

·犯罪未遂是法定从轻情节吗?
    犯罪未遂是法定从轻情节吗? 一、犯罪未遂是法定从轻情节吗? 犯罪未遂并不是法定从轻情节,犯罪未遂是犯罪没有成功,可以从轻处罚,而非必须从轻。 《刑法》规定如下: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租房一族在租房时,首先考虑的问题是安全保障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租房一族在租房时,首先考虑的问题是安全保障问题,安全保障是人们生活、工作、学习的前提条件。那么,实践中房屋租赁怎样才有安全保障呢?详细内容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了解。 一、房屋租赁怎样才有安全保障 相信只要做到以下几点,在房屋租赁的时候,就会有安全保障: 1...

·夫妻离婚房子过户流程是怎样的?
    对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有房产,在离婚时应进行财产分割,当夫妻双方就离婚房产分割事宜达成一致时,可以签订离婚协议,在协议中明确房产的分割归属,在离婚程序完结后,就可以办理后续的房产过户手续了,那么,夫妻离婚房子过户流程是怎样的呢? 一、离婚后办理房产过户流程 1、准备材料。离...

·交通事故一般法院处理多久,要注意什么?
    随着现代经济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购车开车。与此同时,伴随而来的还有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已经成为较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当发生一些严重的交通事故,无法私下调解时,就要交于法院处理。那么交通事故一般法院处理多久,要注意什么,今天就由的我们来为您解答一下。一、交通事故到法院判决要多长...

·离婚时财产被转移怎么办
    离婚时财产被转移怎么办离婚时财产被转移可以通过向法院诉讼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权益。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与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国家重点保护的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相互交叉与区别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已经十分常见了,最近几年与帮助信息...

·起诉离婚房屋拍卖多久?
    离婚的人数在不断的增加相应的离婚上的问题也在不断的发生,离婚房产就是一个棘手的问题,当你无法进行偿还的时候,贷方就会按照规定起诉到法院要求拍卖你的合法房产来进行偿还贷款,才能保障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失,那么起诉离婚房屋拍卖多久?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起诉到拍卖房子要多长时间 起诉...

·疫情在家隔离期间发工资吗?
    在家隔离期间发工资吗?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及密切接触者,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如劳动者未感染、不属于疑似感染或密切接...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1
  • 2
  • 3
  • 4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13951899110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