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认定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标准是什么律师电话13951899110
认定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标准是什么
您的位置:首页  »  
 

认定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标准是什么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投毒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两者相比而言,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外延更为广泛,指的是故意投放毒害性、腐蚀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我国刑法已取消投毒罪,而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那具体来说怎样认定投放危险物质罪?接下来,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怎样认定投放危险物质罪
  
  1、客体要件
  
  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这是投毒罪同使用投毒方法实施的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根本区别之所在。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成为本罪主体。根据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所谓故意,也就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投毒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有可能造成不特定的多人死伤或公私财产的大量损失,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二、认定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标准是什么
  
  认定投放危险物质罪,核心在于认定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具体来说:
  
  1、行为人投放的必须是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害人的生命、健康或牲畜、禽类、水产养殖物安全的危险物质。
  
  2、投放行为必须危害公共安全。即该行为已经对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牲畜和其他财产造成严重威胁或严重损害后果。或者己威胁到不特定多人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3、本罪是危险犯,其成立并不需要出现不特定多数人的中毒或重大公私财产遭受毁损的实际结果,只要行为人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存在即可。
  
  4、投放行为的主要方式:
  
  (1)将危险物质投放于供不特定人饮食的食品或饮料中;
  
  (2)将毒物投放于供人、畜等使用的河流、池塘、水井等中;
  
  (3)在一些公共场所释放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
  
  根据法律的规定,构成该罪,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损害极端严重的,处死刑或无期徒刑。涉嫌该罪的话,最好及时求助于专业的刑辩律师,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的最大利益。
  
  

·一、交通事故中营运车辆的误工费由谁管?
    一、交通事故中营运车辆的误工费由谁管?交通事故中营运车辆的误工费由公安机关管理,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营运车辆发生事故,对于伤者的误工费在赔偿范围内,对营运...

·非婚生子女是法定继承人吗
    由于父母关系的不合法,非婚生子女一直以来都受到了歧视,他们的很多权益是没有得到保障的,尤其是在继承父母遗产的时候。那么非婚生子女是法定继承人吗?请跟随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非婚生子女是法定继承人吗所谓非婚生子女,从广义上讲,是指父母非婚姻关系所养育的子女,包括婚前、婚外性...

·一方净身出户能不能免除还贷责任
    一方净身出户能不能免除还贷责任对于夫妻的共同债务,在离婚的时候需要做出处理,约定双方该如何来清偿这样的债务。但有的时候,离婚夫妻可能会约定一方在离婚的时候净身出户也就是不分得任何共同财产,那在这样的情况下,净身出户的一方能不能免除还贷责任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一方净身...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何为债权债务?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您都知道我们国家的债权和物权是不同的,因为物权,它是一种绝对的权利,但是债权,它只是一种相对卷,也就是说他只在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发生法律上的效力。但是很多人对此不太了解他们想知道。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何为债权债务? 一、债权概述 和物权不同的是,债权是一种典型...

·安徽省征地补偿的标准的内容是什么?
    安徽省征地补偿的标准的内容是什么?当国家有用地需求时,政府就会征收土地。但是征地补偿办法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需要政府针对当地的实际情况作出适时地调整。那么,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内容是什么?为此,我们在下文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安徽省征地补偿2017年的标准的...

·性格不和起诉离婚法院会怎么判?
    男女在结婚前都是情投意合,自愿结婚的,但是如果在婚后夫妻生活中不愉快,然后夫妻想要协议离婚,原因是因为性格不合,但是又说不出具体的理由,在协议离婚没有办法解决的情况下,想要通过法律途径解除婚姻关系,因性格不和起诉离婚法院会怎么判? 夫妻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如果有明确的诉讼请...

·什么罪犯不可以假释2023
    一、什么罪犯不可以假释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1)不管对罪犯所判处的是什么刑种与刑期,对累犯不得假释。 (2)对实施了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

·检察院批捕法院有可能判缓刑吗?
    一、检察院批捕法院有可能判缓刑吗?检察院批捕的情况下,法院是有可能判缓刑的,两者没有直接联系,检察院批捕后的司法判决应当由法院来进行判决。如果当事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证据不足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无罪,人民检察院不服的,可以抗诉。免于刑事处罚,是有罪而免罚,仍然构成刑事犯罪。通俗地...

·反担保人义务是什么?
    反担保人义务是什么?它与担保人的义务有区别吗?一、反担保人的义务 1、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的权利,并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以债务人担保的财产优先受偿。2、需要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保证义务,并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以本人的财产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规...

·农村土地租赁合同年限是多久
    农村土地租赁合同年限是多久 一、农村土地租赁合同年限是多久 国有土地长期租赁的具体租赁期限由租赁合同约定,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