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公司法人的职责有哪些?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公司法人的职责有哪些?
您的位置:首页  »  
 

公司法人的职责有哪些?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公司法人的职责有哪些?
  
  这里说的公司法人其实是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这是由特定的人来担任的,需要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一般公司的法人代表的就是公司,对于法人的合法职务行为,一般是要由公司承担责任的。那么您知道公司法人具体有哪些职责吗?请阅读下文进行了解。
  
  一、公司法人的职责有哪些
  
  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代表企业参加民事活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并接受本企业全体成员和有关机关的监督。
  
  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行。
  
  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委托他人代行职责时,应有书面委托。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责,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公司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得同时兼任另一公司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需要兼任的,只能在有隶属关系或联营、投资入股的企业兼任,并由企业主管部门或登记主管机关从严审核。
  
  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签字人。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应向登记主管机关备案。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是代表企业法人的法律文书。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这就是说,作为法定代表人必须是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能够代表法人行使职权。法定代表人可以由厂长、经理担任,也可以由董事长、理事长担任,这主要看法律或章程如何规定。
  
  
  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法人的利益,按照法人的意志行使法人权利。法定代表人在企业内部负责组织和领导生产经营活动;对外代表企业,全权处理一切民事活动。
  
  法定代表人的权力,是由法人赋予的,法人对法定代表人的正常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但是代表人的行为超出法人授予的权利范围,法人就可能为其承担责任。
  
  二、 法定代表人的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违反合同义务或法定民事义务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一般情况下,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就是企业法人的行为,因而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本企业/公司承担,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向第三人直接承担民事责任,由此,一般情况下,法定代表人只是向本企业/公司承担民事责任。法定代表人的民事责任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法定代表人没有尽到谨慎、勤勉、忠诚、保密等义务,而向本企业/公司承担的合同责任。
  
  即所在的企业/公司可以要求其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义务。
  
  法律依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法定代表人在表见代理情况下,应当向本企业/公司承担的民事责任。
  
  在代表人超越权限,擅自以单位名义同第三人订立合同的,第三人不知道或不可能知道其超越权限范围的,符合《表见代理的情形。此时,该法定代表人对外签订的合同有效,但如果给本企业/公司造成损失的,该法定代表人应当向本企业/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3、法定代表人同第三人相勾结,损害本企业/公司利益的,应当与第三人一起向本企业/公司承担连带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4、法定代表人作为企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其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一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64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实践中,我们要仔细区分一下公司法人和公司法定代表人,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但由于人们习惯性将公司法人当做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此本文中就详细为您介绍了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具体内容。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是指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

·满足哪些条件合同才能生效
    满足哪些条件合同才能生效 1、实质要件 (1)是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由于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基础,并以产生一定法律效果为目的,故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正确认识自己行为的意义和后果。 订立合同的主体有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作为合同...

·电动车闯红灯被撞谁的责任?
    电动车是一种以电为动力的代步工具,因为使用方便,同时也不需要取得驾驶资格,因而从电动车推出之后就一下的风靡了全国。但现在,城市道路中出现电动车闯红灯的情况也不少,那要是电动车闯红灯被撞谁的责任呢?下文中本站我们就这个问题为你做详细解答。电动车闯红灯被撞谁的责任责任由交警部门划分:...

·涉外婚姻离婚诉讼是什么,涉外婚姻离婚的管辖是怎样的
    涉外婚姻离婚诉讼是什么,涉外婚姻离婚的管辖是怎样的很多时候,涉外婚姻的当事人都会选择通过诉讼方式来离婚,而此时就无可避免的要说到涉外婚姻离婚的管辖问题,也就是当事人应该向哪里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关于这方面的问题,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一、涉外婚姻离婚诉讼是指什么涉外离婚诉...

·协助组织卖淫罪的犯罪构成界定是怎样的
    协助组织卖淫罪的犯罪构成界定是怎样的 一、协助组织卖淫罪的犯罪构成界定是怎样的 1、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对组织他人卖淫犯罪活动起协助作用的犯罪行为。 2、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

·抹灰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是什么?
    抹灰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是什么?商品房工程在完成砌筑工序后,泥瓦工会进行抹灰工程。这项工程虽说对主体结构质量不会产生很大影响,但是如果有质量问题的话,也会影响到墙体的使用寿命,并不利于美观。在验收方面,抹灰工程也有规范。那么抹灰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是什么?下面我们根据工程验收相关资料给您...

·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一、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1、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2、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3、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4、缺乏所标明的急救...

·违约损害赔偿中可得利益的计算方式之三,类比法
    此种方法是指比照守约方相同或者相类似的其他单位在类似条件下所能获取的利益来确定可得利益的赔偿数额。基于类比法,既可以守约方在过去同时期所取得的利润为参考对象,又可以同类合同在同时期内履行所获得的利益为依据,还可以其他人同样的设备投入生产运营所获取的生产利润等作为参照对象。 使用...

·择一从重与数罪并罚的计算方法是怎么样的?
    择一从重与数罪并罚的计算方法是怎么样的?数罪并罚和择一重罪之间主要的区别就是:数罪并罚会将所犯的全部有期刑加起来,与最高刑相比,取一个合适的刑期数值;但是罚金刑直接加起来即可。择一重罪就是选择所犯的罪要承担的处罚中最重的一个,进行处罚。联系就是都是犯了多个罪名。数罪并罚的适用和择...

·天津市永久征地补偿标准
    天津市永久征地补偿标准征地需要对被人的土地或房屋进行征用、拆迁,因此就要对被拆迁人做出相应的补偿才行。对于征地补偿标准数额,这是大多数被拆迁人想要了解的内容,在天津,征地也是有一定的补偿标准的,那么,天津市永久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呢?接下来,我们就来告诉您征地补偿标准数额是多少。 ...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