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诉讼法的三个特点的内容是怎样规定的?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刑事诉讼法的三个特点的内容是怎样规定的?
您的位置:首页  »  
 

刑事诉讼法的三个特点的内容是怎样规定的?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在当今这个社会,几乎是每部法律都具有其独特的特点,这主要是因为每一部法律在其自己的领域调整人或事。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一般普通的老百姓其实并不是特别的在意刑事诉讼法的特点,因此也就不了解,那么,刑事诉讼法的三个特点的内容是怎样规定的?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解释一下这个问题。
  
  一、刑事诉讼的主要特征
  刑事诉讼是处于平等对抗地位、有纠纷的双方向处于中立地位的裁判方告诉其纠纷,并请求裁判方解决其纠纷的活动。
  二、刑事诉讼法的三个特点的内容是怎样规定的?
  1、刑事诉讼是法定的国家机关(如检察机关和法院等)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国家的刑罚权,产生于抑制社会越轨行为维护正常统治秩序的国家基本职能。刑事诉讼,不是单纯寻求个体权益的救济,而是为了公正的处罚和有效的矫正,从而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刑事诉讼要解决的中心问题,是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否处以刑罚,以及处以何种刑罚的问题。这一特征使它在诉讼形式及程序上与其他诉讼相比有着重大区别。刑事诉讼的中心内容是解决被追诉者(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因此,刑事诉讼法与刑法关系密切,学习刑事诉讼法必须对有所了解。2、刑事诉讼中国家权力的动用具有主动性、普遍性和深刻性的特点。所谓主动性,是指刑事诉讼通常采取国家调查(侦查)和国家公诉的方式主动发动,从而区别于民事和行政诉讼是由有关的社会个体发动;所谓普遍性,是指在一般情况下,从案件调查--诉讼准备,到提起诉讼,再到裁决和执行,都是国家权力行使的过程,而且在诉讼的每一阶段,都可能涉及国家权力的广泛使用;所谓深刻性,表现在国家权力的行使不是停留在诉讼的表面,而是深入其中,尤其表现在国家强制力量的使用,包括对人的强制--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对物的强制--扣押、搜查、强制性检查等。因此可以说,国家权力尤其是国家强制力量的广泛使用,是刑事诉讼最重要的特征之一,而刑事诉讼的这一特征,则是基于它的特殊性质和任务的要求。但是法律虽然赋予执法和司法机关为完成刑事诉讼任务所必需的权力,同时也必须对执法、司法机关权力行使的限度加以确定,否则容易导致权力的滥用并损害诉讼中的个体权利,尤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从而损害诉讼的公正性。3、刑事诉讼是诉讼主体遵循诉讼规则的相互作用过程。刑事诉讼不是司法机关单方面的行为,而是必须有诉讼当事人(刑事被告、附带民事原告和被告,在我国还包括刑事被害人)和诉讼参与人(如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的参与。这些参与者在诉讼中具有主体的资格。为了保证犯罪追究程序的公正,刑事诉讼必须按照诉讼的规律原则和制度,如根据“三方组合”结构,确认诉讼双方的主体地位和平等权利;确认裁决者中立、独立,只服从法律;采用兼听各方意见而且具有可监督性的公开听证程序;诉讼具有辩论性等等。刑事诉讼必须有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在刑事诉讼中,学理上的通说将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统称为“诉讼主体”,而按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2项的规定,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称为刑事诉讼的“当事人”,第82条第4项的规定里将前述的“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称为“诉讼参与人”。上述三个概念各有其不同的内涵和外延,不可混淆。最广泛意义上的各诉讼参与人(尤其是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诉讼地位及其权利义务关系是刑事诉讼学习的重点。4、刑事诉讼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标准化,格式化是诉讼的一般特性。既然刑事诉讼以惩罚犯罪分子和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为目的,就不仅涉及国家的稳定和社会的秩序,而且关系到公民人身、财产等重大权益。由于诉讼涉及的利益的重大以及诉讼针对的社会冲突的尖锐性,依法进行诉讼具有更为突出的意义。而前述司法机关权力界限的确定、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合法权利的保证,都需要法定程序的合理设定和严格执行。这就要求司法机关不仅必须依照刑法规定正确评断被告人行为的性质,同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制度实施诉讼行为,以保证案件得到及时、正确的处理。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同样必须根据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采用法律规定的方式,遵照法律规定的手续进行诉讼活动。刑事诉讼法是国家机关行使惩罚权的一部法律,他的内容具有深刻性、主动性以及普遍性的特征,并且在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时候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如果您对于刑事诉讼法这个问题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可以向律师进行咨询。
  
  
  

·商业房屋转租合同模板
    商业房屋转租合同模板 商业房屋转租合同模板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授权代表)姓名: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

·女方离婚协议书怎么写?
    离婚协议书甲方:×××,女,×年×月×日出生,现住××××××。身份证号码:××××××××××××。乙方:×××,男,×年×月×日出生,现住××××××。身份证号码:××××××××××××。甲、乙双方于×年×月×日在×××民政局(婚姻登记所)登记结婚,现因××××××××××...

·聚众斗殴罪批捕条件有哪些?
    一、聚众斗殴罪批捕条件有哪些?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根据有关规定,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对实施多个犯罪行为或者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

·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范本如何写
    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范本如何写 一、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范本如何写 订立合同双方: ______县______公社(乡)_____大队(村)___生产队,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户主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落实联产承包责任制,充分调动社员的生产积极性,明确甲乙双...

·录用哺乳期的员工可以辞退吗?
    录用哺乳期的员工可以辞退吗?1、在试用期间。如果女职工是在试用期内怀孕或尚在产期、哺乳期的,则可能因为不符合录用条件为被用人单位辞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一)项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和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而且不用赔偿。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

·交通肇事逃逸处罚标准是什么,交通肇事逃逸怎么承担责任
    交通肇事逃逸处罚标准是什么,交通肇事逃逸怎么承担责任现如今交通事故屡见不鲜,其中在肇事后逃逸的司机也有一些,那么交通事故肇事的司机逃逸后会负有怎样的法律责任?他们又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呢?今天我们就给您说一说交通肇事逃逸的相关知识。 一、交通肇事逃逸处罚标准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

·常见的诈骗罪的种类有哪些?
    诈骗行为是属于违法行为,犯罪分子危害社会对人们的生命财产带来威胁,那么你知道诈骗罪的种类有哪些么?该如何判定为诈骗罪?诈骗扰乱了市场秩序,我们更应该在这方面引起重视,对于犯罪分子要严惩不能纵容。下面就一起来了解有关诈骗罪方面的法律知识吧。 一、诈骗罪应当如何认定 1、诈骗...

·起诉医疗过错的程序是怎样的
    起诉医疗过错的程序是怎样的? 一、基本事项 1、案由的选择 患方可以选择提起医疗侵权民事赔偿之诉或医疗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之诉。 医方只能提起医疗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之诉。 2、受理条件 (1).有医患关系; (2).医疗行为违法、违规; (3).患者有损害后果; (4).医疗违法、违...

·房地产公司小股东可以退股吗?
    房地产公司小股东可以退股吗?房地产公司小股东可以退股,退股的方式不同分为以下两种情况:1、股权转让股东通过把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公司其他股东或者股东以外的第三人,以实现退出公司,完成股东的退股。这种方式实际是进行股权的买卖,其中转让给其他股东的,可以由双方直接签订协议;转让给第三方的...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既遂判多久?
    一、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既遂判多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的规定,四十五、将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修改为:“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