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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董事会召开的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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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董事会召开的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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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董事会召开的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随着国家政策的推动,公司的设立越来越频繁化,为了规范社会主市场经济秩序,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范,对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等会议的召开都进行了规定,具体的会议召开时,需要按照既定的流程进行,今天我们给您带来的是公司法董事会召开的程序的相关规定。
  
  一、召开董事会会议的程序
  
  为保证董事会会议的效率,许多国家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人和程序。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行职权;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副董事长或者1/2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履行一定的召集程序,向董事提前发出会议通知。对于会议的召集期限和程序,各国公司法一般不做限制性规定。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每次定期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召集时限。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会议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二、什么是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是指董事会在职责范围内研究决策公司重大事项和紧急事项而召开的会议,由董事长主持召开,根据议题可请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列席。不包括部分董事聚会商议相关工作或董事会仅以传阅方式形成书面决议的情况。
  
  董事会会议是董事会议事的主要形式。董事按规定参加董事会会议是履行董事职责的基本方式。
  
  三、现行《公司法》关于董事会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的组成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四十五条 董事任期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职权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与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组成、任期及职权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本法第四十五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本法第四十六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长的产生及职权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的议事规则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的出席及责任承担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我们可以看出,董事会只能由董事长、副董事长或者董事召集并主持,具体由谁召集,需要根据具体的法律规范,并结合具体情形来确定。为了保障股东的权益,董事会的决议必须通过一定比例以上的董事的同意,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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