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非法供应血液罪怎么罚?律师电话13951899110
非法供应血液罪怎么罚?
您的位置:首页  »  
 

非法供应血液罪怎么罚?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我国是法制大国,一切都有法律法规约定,对于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和供应血液制品从而危害人们健康着必会受到法律制裁。那么法律规定非法供应血液罪怎么罚呢?下面我们带您了解一下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非法供应血液罪处罚
  
  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条共分二款。
  
  第一款是关于非法采血、制血、供血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
  
  第二款是关于单位犯非法采血、制血、供血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
  
  输血是平时医疗和战时抢救伤病员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输血站和输血研究所等单位,在采血、供应医院用血、改进输血器材、生产血液制品以及科学研究等方面,为国家的医疗卫生事业作出了很大的贡献。但是,实践中有的不仅不按献血有关规定掌握采血数量和间隔时间,而且随便降低体栓标准,甚至不体检,不做血液化验,竟让一些患有结核、麻风、肝炎等传染病的病人也参加抽血,有的偷偷地多抽血,有的在血液中入大量保养液充作血液,有的将报废的血冒充好血给病人输注。输轿技术落后,操作规程执行不严,病人输血反应多,甚至因血液被污染造成死亡。根据国务院规定,血站(库)、生物制品生产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保证血液、血液制品的质量,防止因输入血液、血液制品引起病毒性肝炎、艾滋病、疟疾等疾病的发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使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禁止进口的血液和血液制品。但是,近几年来,一些犯罪分子(包括单位和个人)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利用临床用血严重不足的实际情况,非法采集、制作、供应血液或者血液制品。上述行为,严重破坏国家公共卫生事业的管理秩序,严重危害受血者的生命、健康。为此,这次修订刑法将这种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并规定较严厉的刑罚。
  
  根据本条规定,构成本罪的,必须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采血、供血管理秩序和受血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对血液、血液制品的采集、制作、供应、使用方面的主体、操作规程等等都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对违反这些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必须严格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对人体健康已经造成严重危害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行为。所谓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是指无权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实施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血液的采集、血液制品的制作以及供应,都有严格的科学规定,不允许有任何违反。从本条的规定看,只要无权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实施上述行为,就应视为足以危害人体健康。所谓对人体健康已经造成严重危害,是指因使用了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的血液制品,导致使用者身体健康受到严重损害,如病情加重、传染其他疾病等等。所谓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是指因使用了非法采集、供应的血液或者制作、供应的血液制品,导致较大数量使用者身体健康受到损害,导致使用者死亡,导致严重传染病传播等等。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单位作为犯罪主体时,其客观方面表现为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并造成了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采集和供应血液必须得到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若没有相关部门的批准都是属于非法。对于非法供应血液者,法律制定着也针对其对人类危害程度给予不同的处罚,造成伤害大的相应的处罚也大。警戒您不要去做违反犯罪的事,一旦有发现非法供应血液可向警方报案。
  
  
  
  

·单方起诉离婚可以离吗
    可以。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

·一、签订劳动合同不交社保怎么办?
    一、签订劳动合同不交社保怎么办?可以通过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的方式予以解决。1、社会保险属于国家强制性保险险种,任何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对此,《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七款作了明确规定。公司未为你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做法是违法的。2、你可以依据《劳动合同...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是什么?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是什么 医疗损害发生以后,需要对医疗损害进行司法鉴定,用来确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是几级医疗事故。但是很多人并不知道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是什么?程序是怎样的?为了帮助您认识这方面的知识,我们为您整理了很多资料,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是什么 医疗损...

·认定劳动关系流程是什么?
    劳动人员在入职的时候,会和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相应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之后就会和用人单位之间形成一定的关于劳动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为了能够更好的确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我国对劳动关系的认定进行了相应的管理规定。那么,认定劳动关系流程是什么? 一、认定劳动关系流程是...

·2023年最新国际贸易合同范本
    最新国际贸易合同范本 随着我国与世界经济的联系越来越密切,很多公司都开始与外国的进行经济往来,这导致很多公司需要与外国企业签订国际贸易合同。国际贸易合同不同于一般的国内合同,其内容更加复杂。下面我们就为您总结了一份国际贸易合同范本,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国际贸易合同范本 __...

·单位招用童工童工应该怎么处理?
    单位招用童工童工应该怎么处理? 使用童工罚款 1、《劳动法》规定: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从重处罚;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改正的,将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

·犯罪的既遂与未遂的区别是什么
    犯罪的既遂与未遂的区别是什么1、犯罪结果不同:未遂的结果是犯罪目的无法完成,既遂则是完成了犯罪目的。2、定义不同: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实施完成的是既遂。3、量刑不同:犯罪既遂按照相关法律行进审判定罪,而犯罪未遂在量刑上往往有减免,可...

·可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可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一、法定解除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

·死刑缓期执行条件是什么?
    死刑缓期执行条件是什么?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死刑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死刑立即执行另外一种是死刑缓期执行。那么之所以是会出现这两种情况是因为我国法律考虑到犯罪嫌疑人在整个案件中的地位以及是否自首或者是有从轻的情节。那么死刑缓期执行的条件是什么?一、根据刑法第48条第1款规定,适用死缓...

·偷窃罪判刑标准一千以下判刑吗
    盗窃数额在一千元以下是不会被判刑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的的才达到立案标准,才有可能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判处刑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