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什么是量刑种类?律师电话13951899110
什么是量刑种类?
您的位置:首页  »  
 

什么是量刑种类?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刑法 规定的刑种



  

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一、管制



  

  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



  

  判处管制的罪犯仍然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工伤或劳动,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



  

 



  

二、拘役



  

  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实行劳动的刑罚方法。



  

  拘役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在执行期间,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1年。



  

 



  

三、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人一定期限的自由,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适用面最广的刑罚方法,是名副其实的主刑。



  

  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拘押于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有期徒刑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20年。



  

 



  

四、无期徒刑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人终身自由,实行强迫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五、死刑



  

  死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方法。包括立即执行与缓期二年执行两种情况。



  

  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对判处死缓的犯罪人有三种处理结果:



  

  1、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2、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3、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注:这是传统的分法,本人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本质上与死刑截然不同的刑种,从实践来看,二者对被告人的意义也截然不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被告人一般会戴镣、铐,是不太可能再犯新罪的。判处死缓的被告人绝大多数会改为无期徒刑<也许是孤陋寡闻,本人从事刑事辩护工作多年从未听说判处死缓两年后被执行死刑的>,也有少部分直接改有期徒刑的。本人认为死缓应归到无期徒刑中更为确切,这里尊重大多数法学人士的分法。 编者按)



  

 



  

    附加刑:是指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既可以附加主刑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六、罚金



  

  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最低数额不能少于1000元。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应为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2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七、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管理国家和政治活动的权利。根据刑法第54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一是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二是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是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是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八、没收财产



  

  没收财产是将犯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九、驱逐出境



  

  驱逐出境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


·对于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能不能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
    犯罪分子没有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所谓案件的特殊情况,主要是指案件的特殊性,如涉及到政治、外交等因素。对于有特殊情况的案件,即使犯罪分子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这是对减轻处罚的...

·贷款诈骗罪的认定
    贷款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   l、“以非法右有为目的”是区别罪与非罪界限的重要标准。在认定诈骗贷款罪时,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贷款到期不能偿还,就以诈骗贷款罪论处。实际生活中、贷款不能按期偿还的情况时有发生,其原因也很复杂,如有的因为经营不善或者市场行情的变动,使营利计划无法实现不...

·抢劫罪量刑标准
    一、 量刑基准的确定
    (一)、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基准
    抢劫一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四年。
    抢劫二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年。
&nbs...

·免除处罚情节
    免除处罚情节,是指对犯罪分子作出有罪宣告,同时根据刑法规定据以免除其刑罚处罚的情节。它是以行为人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为前提的,只是由于具有法定免除处罚的情节,才免除其刑罚处罚。这与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的"不认为是犯罪"有原则区别,后者是不构成犯罪,根本就不存在免除刑罚问题。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关于确定我省诈骗犯罪数额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我省执行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意见
 
(2011年7月26日 苏高法[2011]370号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利用ATM机故障恶意取款行为不构成侵占罪
    在法律上,可以把利用ATM机故障恶意取款的行为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行为人明知银行系统发生故障而取款的行为(以下称先前取款行为);第二部分是行为人得到额外款项之后不退还的行为(以下称事后占有行为)。 恶意取款行为是否构成侵占罪,应当对这两部分分别考察。 首先,先前取款...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我省执行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我省执行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苏高法(2013) 224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分)局:

...

·两高公布司法解释:诽谤信息被转发500次可判刑,在网络辱骂恐吓他人属于寻衅滋事罪
    


    9月9日下午3时,最高人民法院将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部司法解释将于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

  《解释》明确了适...

·江苏省刑事立案量刑最新标准(2018)
    根据江苏最新会议纪要等地方标准文件,及近三年(2015-2017)最新出台司法解释标准整理,共80余个罪名,文件依据已标注并附后,内容仅供参考。

一、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含单位)(刑法第175条之一)

(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

·江苏省各类犯罪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的标准
    

1。抢劫罪(刑法第263条)
抢劫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0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2。盗窃罪(刑法第264条)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个人盗窃...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