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司法会计鉴定需要哪些材料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司法会计鉴定需要哪些材料
您的位置:首页  »  
 

司法会计鉴定需要哪些材料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司法会计鉴定是专门的鉴定机构针对会计账本以及会计记录等相关材料进行鉴定的专门活动。对于专业的司法会计鉴定需要鉴定的当事人了解鉴定过程中需要提交哪些材料的规定?下面,我们为您整理有关内容。
  
  一、司法会计鉴定需要哪些材料
  
  (1)诉讼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如:财务凭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其它财务会计资料;
  
  (2)财务会计资料证据,即诉讼主体已经作为证据材料固定的那部分财务会计资料。
  
  (3)与鉴定事项有关《勘验检查笔录》。
  
  司法会计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司法会计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运用会计学的原理和方法,通过检查、计算、验证和鉴证和监证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等财务状况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司法会计鉴定,通过解决诉讼涉及的财务会计问题,获取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作为诉讼证据,从而达到查明财务会计事实的目的。
  
  司法会计鉴定对象是诉讼涉及的财务会计问题。司法会计鉴定与其它司法鉴定一样,需要通过检验检材获取鉴别判定专门性问题所需的信息。
  
  二、司法会计鉴定业务的流程
  
  司法会计鉴定是侦察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必须按诉讼的有关规定进行。司法会计鉴定的程序是否合法,将直接影响到鉴定结论的证明效力。根据实践中形成的惯例和刑事诉讼法的精神,司法会计鉴定一般要经过鉴定的指定、进行鉴定和作出鉴定结论三个必要的程序。
  
  (一)鉴定的指定
  
  鉴定的指定包括鉴定的指出、选用司法会计鉴定人、发出鉴定通知书和送交鉴定材料等内容。司法人员在决定鉴定并选择好司法鉴定人员后,和聘请的司法鉴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签定鉴定通知书,并提供相关的资料。
  
  (二)进行鉴定
  
  司法会计鉴定人员接受鉴定任务后,应在指定地点进行鉴定,不得将鉴定资料带出指定地点。司法会计鉴定人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1. 分析、检查送检的会计资料;
  
  2. 检查被告所在单位的会计资料。如果需要从中调取有关的凭证,应由侦察人员进行,而不能由司法会计鉴定人员直接调取;司法会计鉴定人员还可参加侦察活动中的勘验检查,并在勘验检查笔录中注明;
  
  3. 询问被告人。在询问过程中,应有侦察人员在场,有侦察人员主持进行询问,司法会计鉴定人员不能单独询问被告人;
  
  4. 要求进行笔记鉴定。对于提供的会计资料有涂改伪造的痕迹,司法会计鉴定人员为了明确责任,以利进行正确的判断,可要求司法人员对凭证等会计资料进行笔迹鉴定。
  
  5. 要求司法人员提供新的资料。在鉴定时,发现鉴定通知书中所列问题仅靠提供的材料不能作出判断时,可要求侦察人员提供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作出鉴定结论
  
  司法会计鉴定人员在进行上述活动后,运用专业知识对案件中的会计问题进行推断评判,作出司法鉴定结论,出具司法鉴定报告。根据分析论证结果,结合委托鉴 定的内容,作出财务事实性结论。结论只能回答事实问题,不能回答法律问题,结论一般包括:财产使用权转移的事实及金额,财产所有权转移的事实及金额,财产 灭失的事实及金额,经营数额和获利数额等。
  
  (四)司法会计鉴定报告的补充和修改
  
  司法会计鉴定书经司法人员审查后,如认为鉴定书的内容不完整或有其他情况,应要求司法会计鉴定人员对其补充或修改。
  
  1. 司法会计鉴定书措辞不确切,或对有关法律事实进行评论;
  
  2. 司法会计鉴定书没有解决鉴定通知书中提出的所有问题;
  
  3. 由于司法会计鉴定人员的疏忽,鉴定书中的数据计算有误或笔误;
  
  4. 司法人员在侦察中发现被告人有新的犯罪线索,或取得新的证据。
  
  5. 被告人要求补充鉴定。
  
  在上述情况下,司法机关应指定进行补充鉴定或修改鉴定书。补充鉴定可由原司法会计鉴定人员进行,也可聘请另外的鉴定人员;修改鉴定书应由原鉴定人员进行,并在修改处签章证明。
  
  (五)重新鉴定
  
  在下列情况下,应重新鉴定:
  
  1. 鉴定书中,几个鉴定人员的鉴定结论有矛盾,而司法人员不能判断那种结论正确时,可指定重新鉴定;
  
  2. 司法会计鉴定人员作出鉴定书后,司法人员又取得司法会计鉴定新的资料,而这种资料与鉴定人员据以作出鉴定书的资料相矛盾;
  
  3. 鉴定书与其他诉讼证据明显矛盾,而不能判明谁正确的;
  
  4. 司法会计鉴定人员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5. 鉴定书的内容严重地违反诉讼程序和规定,弄虚作假的;
  
  6. 鉴定书的内容严重超出司法会计鉴定人员权限范围的;
  
  7. 被告人或被告辩护人有正当理由提出要求的。
  
  在上述情况下,应另外聘请司法会计鉴定人员,不得聘请原司法会计鉴定人员,并重新作出鉴定结论。
  
  对于司法会计鉴定的材料就是我们在上文中为您整理的内容。与此同时,我们还为您整理了司法会计鉴定程序的具体内容。要是对于司法会计鉴定的其他内容,你还需要了解的,可以咨询网站的专业律师。
  
  

·行政拘留处罚期限分为几个档次?
    行政拘留处罚期限分为几个档次?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拘留的期限分为三个档次,分别是:1、1日以上5日以下;2、5日以上10日以下;3、10日以上15日以下。二、行政拘留的特点是怎么样的?(1)行政拘留是一种严厉的行政处罚形式,只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才享有拘留裁决权,期限...

·前夫不给孩子抚养费怎么办
    孩子是国家的未来,是每一个家庭的核心。随着人们对婚姻观念越来越开放,各地的离婚率高居不下。虽然夫妻双方离婚,但是夫妻双方必须对孩子进行抚养。生活中我们身边可能也遇到过这样的情况,离婚后前夫不给孩子抚养费,针对这一点,相关法律法规是有规定的,以下是对前夫不给孩子抚养费怎么办的详细介...

·再婚夫妻离婚房产分割怎么处理?
    再婚夫妻离婚房产分割怎么处理?夫妻离婚之后,双方都有权利再婚。而再婚夫妻如果离婚,同样会涉及到房产分割的问题。一般来说,再婚夫妻在结婚时可能双方均有房产,也有可能只有一方拥有房产,那再婚夫妻离婚房产分割怎么处理?我们在下文中为您将再婚房产分割的几种情形作了说明,欢迎阅读了解。 一...

·湖南省农田征地补偿是多少钱?
    湖南省农田征地补偿是多少钱? 一、湖南省农田征地补偿是多少钱?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

·借条落款写小名是否可以 在日常生活当中,由于一些人情世故,
    借条落款写小名是否可以 在日常生活当中,由于一些人情世故,您免不了需要向别人借钱,或者把自己的钱借给别人。当我们把钱借给别人的时候,在这里尤其要注意的是,在让别人书写借条的时候,一定要了解借条应该怎样写,以免自己在日后维权的时候非常不利于自己。下面我们要为您介绍的是,借条落款写...

·离婚时孩子未满两周岁抚养权归谁
    一、离婚时孩子未满两周岁抚养权归谁父母离异,客观上会造成子女不能同时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后果,由夫妻一方照顾未成年子女,另一方承担抚养费成为大部分离异家庭的选择。对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安排,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

·团伙案件超期羁押是否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团伙案件超期羁押是否可以申请国家赔偿?超期羁押是可以申请国家赔偿的,超期羁押不仅严重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违背法制理念,亵读法律尊严,严重损害了公安司法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合同未履行可以起诉合同无效吗
    合同未履行可以起诉合同无效吗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了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当事人是可以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但是,如果合同一开始就没有履行,当事人还可以起诉合同无效吗?这个问题,我们在下面做了详细的解答,详情请阅读下文。 一、合同未履行,可以起诉合同无效吗 我国《合同法》第5...

·经济诈骗罪的定义是什么
    什么是经济诈骗罪,经济诈骗罪的定义是什么?在经济日益发达的今天,随着经济的发展也涌现出了相关方面的罪行,其中,经济诈骗罪并不是单一意义上的经济诈骗罪,它包含多种犯罪类型,下面就有我们为您逐个介绍。 【简介】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和他人的财物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

·最新湖北省恩施州恩施市征地补偿标准
    最新湖北省恩施州恩施市征地补偿标准最新湖北省恩施州恩施市征地补偿标准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复了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报批的征地补偿安置倍数和修正系数,以及青苗补偿标准,同时与《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一并实施。爱土征地拆迁律师团将湖北省恩施州恩施市的征...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