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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立功应该怎么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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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立功应该怎么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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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检举其他犯罪分子的重大罪行,或者较多的一般罪行得到证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证据,从而得以侦破重大案件和一般案件的,或者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其他罪犯的,或者有其他情形的行为。那通常犯罪立功该怎么处罚呢?下文中我们为你做详细介绍。
  
  一、犯罪分子立功要满足哪些条件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检举其他犯罪分子的重大罪行,或者较多的一般罪行得到证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证据,从而得以侦破重大案件和一般案件的,或者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其他罪犯的,或者有其他情形的行为。1、立功的主体仅适用于犯罪者本人,没有犯罪的人不能成为刑法意义上的立功主体。从这个意义上讲,罪犯亲属、朋友即使实施了立功的一些行为,也不能视作是犯罪者本人的立功表现,其法律后果犯罪者本人不能享有。但立功可以存在于侦查、起诉、审判到劳改的任何一个阶段,在这些阶段中,罪犯如果立功表现成立,均要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从立功的时机看,只适用于犯罪分子犯罪以后刑满释放前这一阶段,超过这一时期则不能作为刑法的立功主体。因此正确区分立功的主体,是认定立功的前提条件。2、立功的主观方面,可以是自愿行为,也可以是经教育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行为。对于检举、揭发者的动机,刑法及司法解释上未加以限制,这也就是说不论犯罪分子出于何种动机,只要犯罪分子有立功的表现,并且达到预期的后果,即应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3、立功的客观方面,必须是实施了具体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行为。但是必须与本犯罪分子的罪行无直接的因果关系,即系他人的罪行,而不是自己的罪行。如王某因寻衅滋事被逮捕后,在关押期间又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没有掌握的三起抢劫的犯罪事实,对此,只能认定其自首而不能认定立功。4、立功的行为与预期的结果要有因果关系。犯罪分子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事实、证据、线索,经公安机关侦查与犯罪分子检举、揭发相一致,并使被检举人受到法律追究。如果犯罪分子检举、揭发的事实与公安机关侦查的事实不一致或者侦破的是其他类型案件,则不能认为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
  二、犯罪立功的该怎么处罚
  立功作为我国刑法规定的从宽量刑情节,其处罚的原则包括三种情形:一是从轻处罚;二是减轻处罚;三是免除处罚。在具体处理时可分为三个档次:对于有一般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现对立功的法律后果分别进行叙述。1、一般立功表现主要是指犯罪分子到庭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对于上列种种情形,只要犯罪行为人具备其中任何一个条件,即具有立功表现,就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是一个选择性处罚规定,当从轻不能满足对犯罪分子处罚时才能适用减轻处罚,即在法定刑以下量刑。2、重大立功表现主要是指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这里所说的“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在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案件,对于这类犯罪分子的处理,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如果在法定刑以下处理仍然嫌重,则可以免除处罚。3、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主要是指犯罪行为人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又向司法机关检举、揭发他人的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并且被检举、揭发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因此对于在自首后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其量刑幅度相对应大一点,在减轻处罚不能充分体现轻的程度时则应当免除处罚。不管有没有立功表现,犯罪分子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时,都不应该放弃进行辩护的权利,但如果有立功表现的,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可以以此为依据,证明犯罪分子的悔罪态度良好,社会危险性较小,进行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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