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有哪些律师电话139518991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有哪些
您的位置: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有哪些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有哪些改动?
  
  虽然各个公司可自行制定公司章程,但法律法规要高于公司自定的制度。此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的内容很多,有营业执照、实收资本、有限公司成立条件和股东出资规定等,进行了制度的切换。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的权限随着公司法法规的内容增添而增加了,他们的责任也更加重大。以下是新旧法规对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的内容
  
  一、原法规和新法规的对比
  
  (一)原法规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二)新法规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三)改动
  
  删去第七条 第二款中的“实收资本”。
  
  (一)原法规
  
  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 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二)新法规
  
  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 件: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三)改动
  
  将第二项修改为:“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一)原法规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新法规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改动
  
  第二十六条 修改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原法规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二)新法规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改动
  
  删去第二十七条 第三款。
  
  (一)原法规
  
  第二十九条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二)新法规
  
  无
  
  (三)改动
  
  删去第二十九条
  
  (一)原法规
  
  第三十条 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二)新法规
  
  第二十九条 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将第三十条 改为第二十九条 ,修改为:“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一)原法规
  
  第三十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2、股东的出资额;
  
  3、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二)新法规
  
  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2、股东的出资额;
  
  3、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三)改动
  
  删去第三十三条 第三款中的“及其出资额”。
  
  (一)原法规
  
  第五十九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二)新法规
  
  第五十八条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三)改动
  
  删去第五十九条 第一款。
  
  (一)原法规
  
  第七十七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 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二)新法规
  
  第七十六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三)改动
  
  将第七十七条 改为第七十六条 ,并将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一)原法规
  
  第八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新法规
  
  第八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改动
  
  将第八十一条 改为第八十条 ,并将第一款修改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第三款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原法规
  
  第八十四条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由依法设定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二)新法规
  
  第八十三条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三)改动
  
  将第八十四条 改为第八十三条 ,并将第一款修改为:“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三款修改为:“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一)原法规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二)新法规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三)改动
  
  删去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各项规定中均公司登记取消了实收资本这一项,也不再限制出资额,取消了验资。这些政策使成立公司变得更加容易,属于国家鼓励新增公司创业的政策。虽然做出了取消撤销等改动,但允许公司在自定的章程中约定以上事项。总体的改动使部分诉讼纠纷案件减少了发生量。若有法律问题,可咨询的专业律师。
  
  

·城市房屋拆迁的补偿与安置
    1.房屋拆迁补偿的对象和范围   修改后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把拆迁补偿的对象仅限于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权人。   房屋拆迁补偿的范围是被拆除的合法房屋及其附属物。拆除违章建筑、超过期限的临时建筑不属于拆迁补偿的范围。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属于补偿的范围,如进行拆除,...

·一般贩毒超过多少判死刑?
    贩毒超过多少判死刑贩毒如何量刑,必须要结合具体的犯罪情节,不能单纯仅以克数为考量标准;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

·男方精神病离婚只能到法院起诉吗
    男方精神病离婚只能到法院起诉吗?男方患有精神疾病离婚只能到法院起诉,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12条第2项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办理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因此,精神病人本人或者配偶要求离婚的,只能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离婚。在离婚诉讼中,法院分割离婚财...

·合同违约金扣多少
    合同违约金扣多少合适? 一、合同法违约金的上限 合同法解释(二)规定: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不能高于违约损失的30%,也就是说,违约金不能超过违约造成的损失的1.3倍。 合同法第114条规定:违约金过高的比较标准为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如上所述,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履行利益损失。 《最...

·对于延长工作时间的报酬该怎样支付呢?
    对于延长工作时间的报酬该怎样支付呢?其实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律对加班费的计算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同时,法律还规定了应该怎么处理单位不付加班费的情况。接下来,就由我们为你详细介绍这方面的内容吧。 一、延长工作时间的报酬如何支付 我国劳动法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时足...

·婚前的房产离婚能分吗 婚前房产属于共同财产吗
    一般夫妻离婚的时候都会涉及到对财产的分割,但这里的财产仅仅是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在分割财产之前需要先对夫妻之间的财产作出认定才行。至于婚前的房产离婚能分吗,就要先判断该房产是否属于共同的,下文中我们为你详细解答这个问题。 一、婚前房产属于共同财产吗 婚前的房产离婚能分吗 婚前房产是...

·安徽医保新政策内容
    安徽医保新政策内容 一、统一增设缴费档次 ? 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3个档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依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

·搬迁补偿费用的补偿方式是怎么样的?
    搬迁补偿费用的补偿方式是怎么样的? 搬迁补偿费用也就是搬迁补助费,这是针对设备的搬迁和安装产生的费用,它是根据房屋的面积和规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计算的,那么搬迁补偿费用的补偿方式是怎么样的?我们在下文就为您简要分析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搬迁补偿费用的补偿方式是怎么样的? ...

·回迁房和商品房有什么区别,到底能不能买?
    一、回迁房和商品房有什么区别,到底能不能买?  1、回迁房的概念源于拆迁,这是中国特殊的拆迁政策的产物。拆迁安置过程中,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拆迁户用补偿款购买商品房与普通人购买商品房没有任何区别,都是花钱买房,购房者的身份是相同的。采取的是回迁的方式补偿,拆迁房不是商品房,不能当...

·只有身份证能起诉离婚吗?
    一、只有身份证不能起诉离婚 只有身份证不可以起诉离婚,必须有结婚证或者能证明跟谁结婚的相关证据法院才能受理的离婚诉讼。 二、起诉离婚的流程 1、到人民法院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 一般是到立案大厅,由立案大厅进行审查,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给予立案。如果你们双方不在同地居住的,...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