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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强证据规则是怎样的,范围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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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强证据规则是怎样的,范围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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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强证据规则是怎样的,范围是什么?
  
  当一个证据不能单独有效的证据案件事实的时候,就需要拿出另外一个证据来对其进行佐证,另外的证据就叫做补强证据。那你知道,补强证据的规则到底是怎样的吗?详情请随我们阅读下文。
  
  一、补强证据规则是怎样的
  
  补强证据规则就是一项限定证据证明力的规则,要求对特定证据进行补强,否则不能进行直接定案,而用于补强的证据就叫做补强证据,
  
  补强证据是指某一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但没有完全的证据能力,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必须有其他证据补强其证明力的情况下,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亦称" 佐证", 它不能单独证明案件事实,但可用来证明主要证据的可靠性,增强或保证主要证据的证明力,担保主要证据的真实性。补强证据必须具备两个要素:
  
  1、不受待佐证证据的支配;
  
  2、证明的事实与案件有关。
  
  故可以采纳的、与案件事实相关联的、符合法定程序的,用以增强或肯定待证证据证明力的证据,就是补强证据。
  
  二、补强证据的范围是什么
  
  补强证据应当符合法律关于证据能力,及证据之可采性的规定,在此范围之内,既可以是直接证据,也可以是间接证据,既可以是其他形式的言辞证据,也可以是实物证据,法律一般不做其他限制。但是,在此尚有几点需要强调:
  
  1、补强证据必须具有证据能力,非法证据即使在实质上是真实的,也不得作为口供的补强证据。
  
  2、不能与口供作出实质性区分的证据,不能构成补强证据。如记载有口供之内容的讯问笔录即属此类。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其他场合所做的陈述,如果没有其他附加证据的,也不得单独作为本案中口供的补强证据。
  
  4、共同犯罪的案件中,其他共犯的供述不得作为口供的补强证据。
  
  三、补强证据的数量有限制吗
  
  对于补强证据的数量,只能由审理案件的法官进行自由裁量。法官既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一个补强证据,也可以要求其提供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补强证据。当然,就审理民事案件的法官而言,其在运用证据认定事实并作出裁判时,也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法律的规则,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补强证据以及被补强的证据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强弱进行判断,并以此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如果补强证据与被补强证据相互结合,能够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则可以对其所审理的案件作出有利于一方当事人的裁判;相反,则应当作出不利于该方当事人的裁判。由此可见,法官对补强证据数量的要求,不能随心所欲地滥用自由裁量权。
  
  法律依据: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7月24日)
  
  第七十一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一方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
  
  (三)应当出庭作证而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四)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
  
  (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六)经一方当事人或者他人改动,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
  
  (七)其他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材料。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21日)
  
  第六十九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以上就是我们为你介绍的关于补强证据规则的相关知识,我们要知道,补强证据是没有数量限制的,对它的认定也是由法官依照法定程序以及根据经验来做出的。如果你还有想要了解的地方,可以咨询网站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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