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版权纠纷的种类有哪些,版权纠纷包括什么律师电话13951899110
版权纠纷的种类有哪些,版权纠纷包括什么
您的位置:首页  »  
 

版权纠纷的种类有哪些,版权纠纷包括什么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版权纠纷的种类有哪些,版权纠纷包括什么
  版权纠纷又可以叫做著作权纠纷,具体包括著作权侵权纠纷和著作权合同纠纷两大类。那么著作权纠纷到底包含哪些内容,又如何通过行政方式解决呢?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介绍。
  一、著作权纠纷种类有哪些
  1、为他人撰写的报告、讲话稿等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纠纷。由他人执笔,本人审阅定稿并以本人名义发表的报告、讲话等作品,著作权归报告人或讲话人享有。但出于本职工作的报告、讲话属于政府工作或者公益性工作的,报告人或讲话人不享有著作权。2、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与作品的所有人行使所有权的纠纷。一部作品为其他人合法所有,而著作权人需要使用该作品,著作权人有权使用,作品所有人不得无理拒绝。但著作权人应当说明使用的理由。作品所有人可以著作权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如果著作权人在使用作品的过程中将作品毁坏或者灭失,著作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使用他人音乐作品的著作权纠纷。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音乐作品的,应当向作者支付报酬。去年,音乐著作权人向歌厅、酒吧等经营场所无偿使用音乐作品的行为主张著作权是很好的例子。4、自传体文学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纠纷。对于特定人物的自传体文学作品,一般看该作品写做人与该特定人物有无约定,如无书面约定,则应当由该特定人物享有著作权。5、因广告语引起的著作权纠纷。广告语在具备作品的构成要件时,应当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只要该广告语具有独创性,已经构成作品。6、编辑作品中的著作权纠纷。编辑作品由编辑人享有著作权,但编辑作品不得侵犯原有作品的著作权。同时,编辑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7、就同一题材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纠纷。不同的作者,就同一题材创作了相似的作品,往往容易引发著作权归属纠纷,或者一方可能主张另一方抄袭、剽窃。根据著作权法关于作品构成要件的规定,如果双方作品的表现形式系各自独立创作完成,具有独创性,应当认定争议双方各自独立享有著作权。8、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纠纷。如果没有直接证据予以证实,一般要从作品的艺术价值与作者的绘画能力水平是否相当,所争议的作品的绘画细节特征与当事人的陈述是否相符以及现场临摹和鉴定结果来判断。9、销售商侵权纠纷。销售商明知自己销售的商品西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商品而销售的,应当根据销售数额、侵权的情节及给著作权人造成的损失等因素,确定侵权的民事责任。销售商违反《著作权法》第46条规定的,可予以相应的民事制裁。10、著作权人与作品使用人之间的合同纠纷。《著作权法》第47条对此做出了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则有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11、出版单位与作者的纠纷。出版单位与作者有时会因为书稿的丢失、毁损发生纠纷,有时会因为是否享有专有出版权发生纠纷。上述纠纷事实上不属于著作权纠纷,属于出版合同纠纷。
  二、解决著作权纠纷的行政方式有哪些
  侵害人和受害人对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按照行政诉讼程序解决行政争端,即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1、行政复议
  当事人对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不服,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
  2、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做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间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著作权法原第50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本条内容未做修改,在序号上改为第55条。当事人对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不服,不申请复议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诉讼时效期间为3个月,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计算。当事人对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不服,既不履行又不在行政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实践中产生的著作权纠纷还是比较多的,但是每个纠纷的情况不同,也就到导致了处理方式不同。如果当事人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遇到困难应该及时向网站专业的著作权纠纷律师求助,只有这样才能及时维护你的权益,避免更多损失。
  
  
  

·在我国,对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来说,如果能够申请到取保候审的
    在我国,对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来说,如果能够申请到取保候审的话,这是属于一种最轻的刑事制度。虽然自己的人身自由也会受到限制,但是最起码可以不用呆在看守所。所以生活当中有一部分醉驾的人员在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以后,可能考虑的一个问题就是,醉驾提保候审是怎么规定的? 一、醉驾提保候审是...

·工程合同纠纷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哪些
    工程合同纠纷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哪些 一、工程合同纠纷的主要表现形式 工程量方面 土建工程的工程量争议主要是合同生效后增加的工程量及对隐蔽工程的工程量清单未做三方确认,仅凭承包方施工日记进行结算,发包方提出异议。安装工程的工程量争议,主要表现在隐蔽在墙体中的管线铺设记录与确认问题。...

·没有签订合同能否构成经济诈骗?
    没有签订合同能否构成经济诈骗?在诈骗犯罪中,经济合同诈骗罪是适用率最高的罪名之一,也是司法实务中最容易引起争议的罪名之一,其中对于“合同”的理解主要的争议点是:合同是否包括口头合同等非书面合同形式?也就是,没有签订合同能否构成经济诈骗?在这里,我们将通过相关法律法规为您详细解答这...

·聚众斗殴罪缓刑罚金交多少?
    聚众斗殴罪缓刑罚金交多少?罚金的多少跟判不判缓刑没有必然的联系,两者具有显著的区别。罚金是指强制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作为一种财产刑,是以剥夺犯罪人金钱为内容的。一些情节比较轻的案件,譬如被告人有自首或立功表现,或者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如果不会再使社会受到...

·不动产登记土地使用权没有使用年限怎么办?
    不动产登记土地使用权没有使用年限怎么办?我们都知道,买房后会拿到两个证,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这两个证都是十分必要的。现在,很多城市都将两证合一,对购房者发放不动产证。相对于房产证而言,不动产证的内容更加详细。那么,不动产登记土地使用权没有使用年限怎么办?我们就这个问题简单给您做个...

·约定服务期限的劳动合同,员工要解除违约金怎样支付?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
    事故死亡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以后,肇事方和相关保险单位对在医疗期间产生的费用项目以一定的标准计算出赔偿赔偿金额,然后进行相关理赔工作。所有的费用项目和计算标准都是法定的。我们整理了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的相关内容,详细请阅读下文。 一、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项目...

·瓮安县县城规划区内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瓮安县县城规划区内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在房屋的拆迁补偿方式中,一般会提供不同的补偿方式让被拆迁人选择。瓮安县是贵州的一个县城,当地的拆迁补偿也受到人们的普通关注,而政府同时也出台了相关的拆迁补偿方案,我们和您一起来了解一下瓮安县县城规划区内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看一看当地的拆...

·第二次工伤鉴定更改是否有可能
    工伤鉴定的结果尽管说在一般情况下是比较公正的。但是,也不一定所有的事情都是绝对的。有些时候,鉴定的结果是受很多方面的因素影响的。所以说,在拿到鉴定结果以后,如果对鉴定的结果不服的话,就可以申请二次鉴定。那么,第二次工伤鉴定更改是否有可能呢? 一、第二次工伤鉴定更改是否有可能? ...

·兰州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兰州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兰州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 (一)集体土地征收补偿 1、集体水浇地征收补偿。 根据省政府(甘政发[2012]151 号)区片价和新区规划范围内各乡镇地上附着物近年来补偿情况,永登县中川、秦川等镇:土地区片价27306元/亩,地上...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