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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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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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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是指,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那么我国法律中是如何对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量刑标准做规定的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如何认定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正确认定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必须划清其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在认定中,应该注意以下三点:
  
  (一)由于经济活动中存在一定风险的客观使然,若行为主体所实施的行为是在法规、章程规定的范围之内,且行为人既没有滥用权利,也没有违背忠实义务,造成了一定的财产损失,就不能构成本罪。若上市公司为谋求高利润授权由行为人处理相关事务,而自愿甘冒高风险,则行为人为其处理风险事务,即使已超出一般依法之事务处理范围,亦因本人同意,而可阻却违法。
  
  (二)本罪属于结果犯,即只有行为主体实施背信行为致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实施其他行为及时补救,并没有使全体财产减少,都不成立本罪。
  
  (三)如果根据案件事实,确属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没有对上市公司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应根据刑法13条的规定,不以犯罪论处,而作为一般违法行为处理。
  
  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18条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以及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六)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的;
  
  (七)其他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三、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犯本罪,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犯本罪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除此之外还有一点就是,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也依照本罪的规定处罚。假如你在这方面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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