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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是怎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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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是怎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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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是怎么样的?
  
  委托作品就是指向作者支付报酬,作者根据他人的意思进行创作。那么,创作出来的作品肯定就会产生著作权,所以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是怎么样的?我们在下文就为您简要分析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是怎么样的?
  
  1、委托合同有约定的,依据委托合同的约定确定著作权的归属。
  
  2、委托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即归创作人。此时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双方没有约定使用作品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
  
  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和第14条的规定,下列两种情形的著作权归属有其特殊性,您必须注意:
  
  (1)由他人执笔本人审阅定稿并以本人名义发表的报告、讲话等作品的著作权归报告人或讲话人。讲话人或者报告人可以依据约定向执笔人给予适当的报酬。
  
  (2)当事人合意以某人的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当事人对于著作权归属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归该被记载的人所有。
  
  二、委托作品与职务作品的不同
  
  (1)基于创作的关系不同。委托作品是基于委托合同而创作,职务作品是基于作者与本单位的劳动法律关系而创作。
  
  (2)权利归属的原则不同。委托作品的权利归属,法律授权由合同双方自愿协商而定,这里可将著作权全部或一部分权利通过合同约定归某方所有。而职务作品只有法律规定的两种情况,要么全部归作者,要么除署名权外全部归单位, 除此以外不能另行选择。
  
  一般来说,若所要创作的作品不是其业务范围内的,双方可以订立委托合同。对于职务作品则不能以委托形式进行创作,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已由著作权法作了规定, 这种规定的基础就是作者与单位之间存在特殊的法律关系。这种规定是权衡了单位与作者双方利益的结果,这恰似特殊法的优先适用性。
  
  三、委托作品侵权责任的承担
  
  第一,由委托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委托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而受托人无过错时,由委托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委托人和受托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因委托人提供素材导致侵害他人的著作权,则属于委托人定作或指示过失,若受托人亦有故意或过失者,则系委托人和受托人共同侵权,应当依《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受托人在完成委托作品的过程中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承担征得著作权人许可并依法支付报酬的义务。未履行该义务则构成侵权,如委托人未尽到审查义务,则与受托人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
  
  在委托人和受托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双方承担责任份额的大小,应依各自的过错轻重和原因力大小确定之。因委托人的定作或指示过失而构成共同侵权的情况下,委托人应承担主要责任,受托人应承担次要责任。因受托人的行为而构成共同侵权之时,受托人应承担主要责任,委托人承担次要责任。
  
  第三,受托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受托人在完成委托作品的过程中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承担征得著作权人许可并依法支付报酬的义务。未履行该义务则构成侵权,如委托人尽到审查义务,则由受托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四,在委托人无过错的情况下,委托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承担停止侵权、返还其侵权所得利润的民事责任。委托人经过审查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著作权人也提不出其他证据证明委托人应当知道委托作品涉及侵权的,这种情况应视为委托人无过错。在这种情况下,委托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由于其使用的委托作品是侵权作品,因此其使用权或版权侵害了著作权人的在先权利,其权利的行使或取得丧失了合法依据,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同时其使用侵权作品所取得的利润也没有合法依据,应当承担返还其侵权所得利润的民事责任。但应注意的是对于委托人侵权所得利润的确定,应考虑到委托人利润的获得并非完全是因为使用侵权作品所获得,因此应由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确定一个合理的数额。
  
  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则属于作者。当然,还要区分好与职务作品的区别,发现侵权行为一定要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如有疑问,我们建议登录网站找专业的律师服务,能尽快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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