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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指定辩护人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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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指定辩护人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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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刑事诉讼法指定辩护人条件是什么
  
  被有一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被告人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被告人具有上述(1)(2)(3)规定情形之一,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应当是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
  
  二、不能担任辩护人的范围
  
  1、正在被执行刑罚的人(主刑、附加刑、宣告缓刑)
  
  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无行灰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4、公、检、法及国家机关安全、监狱的现职工作人员
  
  5、本法院的人民陪审员
  
  6、与案件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7、外国人或无国籍人
  
  (4)-(7)项除非是被告人的近亲属、监护人,且不属于(1)-(3)项情形的,否则不宜担任辩护人
  
  三、刑事诉讼辩护人有如下特征:
  
  1、辩护人参加诉讼、进行辩护的权利源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法院的指定
  
  2、辩护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刑事诉讼辩护职能的承担主体,在刑事诉讼中与控方主张相对立
  
  3、辩护人参加诉讼的宗旨是协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依事实和法律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4、辩护人是具有独立地位的、不附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参与人。
  
  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当事人是有权来聘请律师作为自己的辩护人的,但是,在很多情况被告人没委托辩护人,针对一些弱势群体,人民法院会为这些人指定辩护人,同时这也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我国的法制建设有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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