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的操作是什么?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的操作是什么?
您的位置:首页  »  
 

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的操作是什么?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劳动关系,如果职工在医疗期满后,仍然无法继续正常工作,用人单位要解除劳动合同,单位要怎么做呢?这可能是有些人想要了解的内容。那么你知道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的操作是什么吗?是否还需要进行一些额外的程序?
  
  一、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的操作是什么?
  
  医疗期结束后,如果劳动者仍然无法继续工作,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但是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金。
  
  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为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为6到12个月工资。
  
  二、相关法律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六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以上就是关于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的操作是什么的全部回答。通过本文我们可以知道,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是可以的,但是依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要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和医疗补助金,补偿金是每工作1年就要支付1个月的工资,而医疗补助金一般是6到12个月的工资。
  
  

·证据调查的形式及分类是什么样的
    证据调查的形式及分类是什么样的 我国法院在审判案件的时候一般会根据相应的证据来进行判决,没有证据,就不能做出准确的判断。因此证据环节是法院审判案件的关键。那么,证据调查的形式及分类是怎么规定的呢?接下来,就由我们带着您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一、证据调查的形式 (一)向当事人...

·什么地区会拍摩托车闯红灯
    机动车区域能拍到,凡是有监控的地方都能拍到。《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为违法记分由3分提高到6分,罚款200元。摩托车也属于机动车行列,违章和私家车一样,会被扣6分,并处以200元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机...

·什么是买卖合同?
    (1)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 出卖人的附随义务包括: ①交付有关单证和资料义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②瑕疵担保义务; ③包装方式义务等...

·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什么?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从认识论的角度来看,可以将犯罪构成要件分为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或犯罪构成的具体要件与所有犯罪的共同要件或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根据犯罪构成要件在认定犯...

·一、一方继承人放弃继承权需要配偶同意吗?
    一、一方继承人放弃继承权需要配偶同意吗?遗产未分割前,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并不需他人同意;以及一方放弃继承权的行为导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时方为无效。物权法 第二十九条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

·自己的妻子与人私奔能报警吗
    妻子与人私奔能报警吗私奔这种事情并不属于公安机关可以插手干涉的问题,所以因为妻子与人私奔而向公安机关报警的话,公安机关是不会受理的。但是如果妻子与人私奔之后的这段时间内所有人都联系不到她的话,那么作为丈夫,可以以失踪的原因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向公安机关提供相关的线索,让公安机关寻...

·双方是事实婚姻孩子归谁抚养
    双方是事实婚姻孩子归谁抚养?事实婚姻分手的孩子可能归父亲抚养,也可能归母亲抚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在子女抚养权这个问题上,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

·一、二手房办理过户要多久才能办好?
    一、二手房办理过户要多久才能办好? 1、最短一周,最长45天。 2、购房者付完定金之后,二手房的买方和卖方签订购房合同,还要约定去房管局进行登记过户的时间。一般情况下,这个时间都在3天左右。 3、然后去房管局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带齐相关材料,进行房屋价格的估算。时间短的一天就...

·在我国工伤认定前工资怎么发
    在生活中,关于工伤致残或者致死的事情时有发生。一般情况下,如果遇到了工伤,自己在马上就医的同时,也应该申请做工伤认定,为自己的维权做一些基本的准备。可是,往往用人单位在员工工伤以后,会引发一些劳动纠纷。比如说员工工伤认定的期间不给工资,那么,在我国工伤认定前工资怎么发呢? 一、...

·赠送的房子可以收回吗?
    赠送的房子可以收回吗?赠送的房子不可以收回,但是具体的还需要,分不同的情况来进行一定的区别对待,通常情况下是不能够进行一定的撤回的,因为我们国家规定,房屋说如果过户的话,那么就意味着所有权已经完全转移了。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