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变更抚养费起诉状该如何写?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变更抚养费起诉状该如何写?
您的位置:首页  »  
 

变更抚养费起诉状该如何写?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夫妻双方离婚时,如果小孩被判决由一方抚养,则另一方往往会被要求支付一定的抚养费,但是如果后期抚养费需要变更,但是双方又无法协商一致时,就只能通过起诉的方式解决。接下来,我们为你整理一篇变更抚养费的起诉状,供你阅读。
  
  一、变更抚养费起诉状该如何写
  
  变更抚养费起诉状
  
  原告:周小×,女,1995年10月2日生,汉族,北京市人,住北京市朝阳区××路××号××小区×单元×号。
  
  法定代理人(系原告生母):王××,女,1969年×月×日生,汉族,北京市人,住址同上。
  
  被告(系原告生父):周××,男,1963年×月×日生,汉族,北京市,××公司职工,住北京市海淀区××路××号××小区×单元×号。
  
  诉讼请求:
  
  责令被告从起诉之日起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2000元。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被告亲生女儿。2000年6月×日,被告与原告之母因夫妻感情不和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原告由母亲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该抚养费在当时也仅足够维持。
  
  但随着近年物价的逐年增高,原告因上学及生活开支的需要,每月1000元的抚养费早已不够。而原告生母的收入有限,一直未再婚,独自承担原告的抚养费用非常困难。被告虽有较高的经济收入,但基于与生母的关系恶化,拒不增加抚养费用。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周小×
  
  代理人:王××
  
  2008年7月12日
  
  二、抚养费包括哪些费用?
  
  《婚姻法司法解释》第21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教育费应当负担,但是因为上收费较贵的私立学校,贵族学校所多支付的择校费用,或者是因考分不够而产生的赞助费,不应当属于抚养费。
  
  子女就读未经父母双方全部同意的,不同意的父/母一方可不支付该笔费用,由同意方父/母支付。
  
  抚养费以必要为限,子女购买电脑手机等、外出旅游的费用、购买商业保险的费用等,该些费用的支出?有法律依据,父母可以拒绝支付。
  
  子女大病及绝症的医疗费,以社会医疗保险能报销的为限,如子女因患有肾功能衰竭需要换肾的费用、子女患有白血病需要骨髓移植的费用等都不属于抚养费之列,父母只有道义上承担该费用的责任,而不存在法律上承担该费用的义务。
  
  以上就是我们整理的变更抚养费的起诉状,仅供您参考。由于每个人的情况都是不同的,我们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我们要提醒您,诉讼是非常麻烦的,建议你通过网站委托你所在地的律师来帮助你。
  
  ?
  
  

·婚后夫妻买车属于共同财产吗?
    婚后夫妻买车属于共同财产吗? 婚后夫妻买车属于共同财产吗? 属于共同财产,婚后买车,是在夫妻关系存续关系取得的财产,如果没有例外约定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

·滥用职权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或者不版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nb...

·签合同盖公司章才具有法律效力吗
    签合同盖公司章才具有法律效力吗?签合同不是盖公司章才有效,根据《民法典合同编》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就当事人来说,无非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订立合同一般由订立合同的自然人签字或盖上自己的姓名章;法人、其他组织订...

·社会抚养费江苏是如何征收的?
    随着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开放,江苏省也实行了全面二孩政策,允许年轻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可是在一些农村,仍然存在超生现象,对于超生家庭,计生部门会征收一般社会抚养费。具体标准由各个省市自主决定,那么社会抚养费江苏2017年是如何征收的?下面我们通过这篇文章具体了解下吧。 一、社会抚养费...

·一房二卖要怎么确定所有权
    房屋的所有权只有一个,所以对于多个买家而言,不可能都能得到房屋。那么,从法律的角度看,对于一房二卖我们要怎么确定所有权呢?其中一方获得了房屋所有权之后,对于其他的购买者可以要求卖方作出赔偿,那么一房二卖要怎么赔偿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一房二卖要怎么确定所有权...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是哪些?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一个案件涉及到的不仅是刑事方面的问题,受损害人有可能在人身、财产方面也收到了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受损害人则可以提起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法院一并审理案件中的民事纠纷,进而向被告人提出赔偿。那么,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是哪些?我们为您解答。 一、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

·刑事案件中的回避情况是什么
    刑事案件中的回避情况是什么在下列情况下,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应当申请回避: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

·轮奸中止犯罪自首判几年
    涉嫌强奸犯罪,一般情节,可以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中止犯罪、自首可以从轻。具体量刑看情节。投案自首的,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不是必然。至于如何判决还应当由法院根据具体案情、犯罪嫌疑人在作案中所起作用、给被害人带来的伤害后果综合考虑,依法判决。在认定犯罪中止的时候要注...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的情形有哪些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的情形有哪些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的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因此,当抵押合同的抵押物为动产时,抵押权是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抵押合同是抵押权人(通常是债权人)与抵押人(既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签订的担保性质的合同。抵押...

·诉讼中债务人有什么举证责任
    诉讼中债务人有什么举证责任 一、诉讼中债务人有什么举证责任 (一)、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