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哪些人可以作为代位继承人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哪些人可以作为代位继承人
您的位置:首页  »  
 

哪些人可以作为代位继承人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代替被代位人继承遗产的人称代位继承人,那么是不是只要发生遗产继承,就可以进行代位继承呢?答案是否定的。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能进行代位继承,并且也不是任何一个人都能成为代位继承人。那究竟哪些人可以作为代位继承人?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哪些人可以作为代位继承人
  
  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人的直系亲属,这是代位继承的一个原则。值得注意的是,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人的直系亲属,但不一定是被继承人的直系亲属。
  
  实际上,在大多数国家,代位继承人的范围大大超出了被继承人直系亲属的范围。例如,承认父母或兄弟姐妹可以作被代位人的立法,代位继承人的范围就扩及到侄子女、甥子女及其直系亲属:承认祖父母为被代位人的立法,代位继承人的范围就扩及到叔、伯、姑、舅、姨及其直系亲属。
  
  代位继承原则上不受代数限制,但基于立法政策上的理由,也可以对其加以限制。
  
  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可否作代位继承人?外国法律中无继子女法律地位的规定,继子女如果被继父或继母收养,按养子女对待,否则无权利义务关系。对于养子女,多数国家规定可以作为代位继承人继承其养父或养母的直系尊亲属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二、被代位人都包括谁
  
  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血亲继承人,配偶一方先亡不发生其子女代位继承的问题,这是各国继承法的一致原则。至于哪些血亲继承人能够作为被代位人,各国的规定差别甚大。综观各国继承立法,关于被代位人范围的规定,大体有四种类型:
  
  1、被代位人限于被继承人的直系亲属。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其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将被代位人限于被继承人的子女。
  
  2、被继承人的直系亲属和兄弟姐妹及其直系亲属都可以作为被代位人。
  
  日本、法国、韩国、加拿大、保加利亚等国民法属于这种类型。
  
  3、被代位人的范围包括直系亲属、父母及其直系亲属和祖父母及其直系亲属。
  
  德国和瑞士等国属于这种类型。属于这一类型的继承立法,严格贯彻亲系继承原则,继承顺序按亲系划分,每一顺序中再按亲系划分为若干顺序,顺序在前的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即由其直系亲属代位继承,只要该亲系中有继承人存在,其应继份就不会转归他系继承。
  
  4、被代位人的范围包括直系亲属、兄弟姐妹及其直系亲属、祖父母及其直系亲属。
  
  这种类型和第三种类型的区别在于,按照第三种类型的立法,兄弟姐妹不是一个独立的继承顺序,他们被划归父母及其直系亲属这一亲系之中。
  
  法律规定,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人的直系亲属,一般情况下是指被代位人的子女。实践中,发生代位继承是需要满足一定条件的。如果您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知识,可以通过法律咨询平台咨询这方面的律师,的专业律师会帮助您解决相关问题,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签劳动合同要注意哪些事项?
    在现代社会中,大多数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也得到了一定提高,所以,一般情况下,都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在实践中,劳动者签劳动合同要注意哪些事项呢?据此我们将为您解答以上问题。 一、签劳动合同要注意哪些事项 1、劳动合同签订的时间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即可...

·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审限是多久?
    如果企业和职工没有签署书面的劳动合同,后期发生纠纷的时候对职工是不利的。为此,职工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确认劳动关系申请。携带的材料包括申请书、工资单及考勤表等资料。仲裁委员会受理后会按照程序开展认定工作。那么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审限是多久?我们一起跟随我们具体了解下吧。 一、仲...

·刑法修正案九考试作弊怎么判?
    为了杜绝在大型考试中作弊的现象,更好的维护考试的秩序,《刑法修正案九》决定将考试作弊纳入定罪量刑的情形。那么,考试作弊怎么判呢?为了解决您的疑问,我们特意为您搜集了以下资料,希望对您有帮助。一、考试作弊怎么判?涉嫌违法行为或组织考试作弊的,会被判刑。《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

·建筑工程劳务分包的形式?
    建筑工程劳务分包的形式有哪些 1、自带劳务承包。 自带劳务承包指企业内部正式职工经过企业培训考核合格成为工长,劳务人员原则上由工长招募,人员的住宿、饮食、交通等由企业统一管理,工资由企业监督工长发放或由工长编制工资发放表由企业直接发放。 2、零散的劳务承包。 零散的劳务承...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期限
    
对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期,《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中规定至...

·定金罚则
    定金,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约定,预先付给另一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金额,以保证合同的履行,是作为债权担保而存在的。
    在买卖合同中只要约定的定金条款,无论合同当事人哪一方违约,都要承担与完全数额相等的损失。换句话,就是如果...

·公司注册资金认缴时间是怎么样的?
    公司注册资金认缴时间是怎么样的?公司注册资金认缴时间是怎么样的?(1)注册资本认缴期限由股东自己约定,法律不做限制。对于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股东...

·合同终止产生的原因有哪些
    合同终止产生的原因有哪些合同终止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合同关系建立以后,因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使合同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2)合同解除;(3)债务相互抵销;(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5)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

·刑法上事实婚姻的认定方法是什么?
    刑法上事实婚姻的认定方法是什么?刑法上事实婚姻的认定方法是判断同居双方之中的一人是否已经结婚,一般的事实婚姻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事实婚姻的男女应无配偶,有配偶则成为事实重婚。事实重婚: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只要双方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集资诈骗罪有单位犯罪吗
    有的。依据《刑法》的规定,诈骗罪的主体包括个人、单位或者其他的组织,例如集资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