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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临时工管理办法的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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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临时工管理办法的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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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院临时工管理办法的内容是什么
  
  医院临时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了适应劳动制度改革的需要,加强对临时工队伍的管理,规范临时工管理制度,提高临时工队伍素质,利于卫生院教学科研和后勤服务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省、市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对临时工管理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卫生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文所指的临时工,包括卫生院内不纳入正式职工编制的临时工作人员。
  
  第二条 使用临时工必须依据本处、室人员编制缺员情况,以及教学、科研、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严格控制使用范围和人数。各单位领导原则上不应聘请与自己有亲属关系的人为本单位临时工。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三条 临时工工资纳入职工工资基金管理。
  
  第四条 院委会是卫生院临时工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对卫生院临时工用工的计划、调配、用工形式、工资审批等人事管理工作。
  
  第五条 卫生院使用行政经费列支工资的临时工名额;向上级劳动部门申报学院临时工用工计划;根据国家劳动政策法规,建立和健全临时工管理制度;制定、调整、审批临时工工资标准;组织临时工劳动合同的签订;管理卫生院临时工基本资料,审核临时工的上岗资格:审查、监督使用卫生院行政经费列支工资以外用临时工的用工制度。
  
  第六条 用工单位负责:审查、选招临时工,具体安排临时工的工作。按时向人力资源处报告临时工增减情况,负责对临时工进行思想教育、岗位培训、工作考核、出勤情况等日常性管理工作。
  
  第三章 招收、使用、流动
  
  第七条 招用临时工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
  
  
  第八条 聘用的临时工人员,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思想进步、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及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2、身体健康(经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3、年满18周岁,男的年龄应不超过60周岁,女的年龄应不超过50周岁;
  
  4、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
  
  第九条 卫生院实行临时工“持证上岗”制度,即不论任何单位或用何种经费聘用的临时工,都必须在上岗前先到卫生院院委会办理临时工用工审批手续和《临时工工作证》(也称“上岗证”,下同)方能开始工作。
  
  凡招用没有办理用工手续和《上岗证》的临时工,视为非法用工。卫生院不给予相应临时工待遇。如果发生劳务纠纷或临时工伤亡事故,由用工单位和单位领导负责,与卫生院没有任何关系。
  
  第十条 临时工的工龄从办理《上岗证》之日起计算。卫生院行政经费聘用的临时工,原则上实行1个月的试用期。按试用期满第一年内的标准核发工资。
  
  第十一条 为保障用工单位和临时工的合法权益,用工单位招用临时工必须在30天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从试用期起计算。
  
  第十二条 签订劳动合同应该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从事的工种或具体指定的工作任务、合同期限、劳动时间、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双方应承担的责任等等。对未征得批准使用的合同文本,如发生劳动争议,一切后果由用工单位负责,卫生院不负任何责任。
  
  第十三条 每期劳动合同期限不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每期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已经完成,按规定一次性发给临时工终止劳动合同的生活补助费,费用从列支临时工工资的渠道支付。生活补助费标准为:工作满一年的,发给临工本人一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不满半年的,发给半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临时工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第十五条 临时工因违纪、犯法被作除名、劳教或判刑的,劳动合同自行终止。
  
  第四章 工资、福利
  
  第十六条 临时工工资以日或小时计算,实行日工资制和小时工资制。
  
  第十七条由卫生院行政经费支付工资的临时工,除计件工资或承包工资外,一般执行人力资源处制定的统一工资标准。由其他经费支付工资的临时工,用工单位可自行确定其工资标准,但最低不能低于安岳县劳动局发布的当年本县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八条 我院临时工工资分普工工资和技工工资两种。普工工资8元/日、10元/日;技工工资12元/日、15元/日、18元/日、20元/日。
  
  第十九条 卫生院行政经费聘用的临时工工资由财务处负责发放。
  
  第二十条 临时工实行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制度,每日工作8小时,特殊工种以每星期累计工作五十六小时计算。确因工作需要安排临时工加班加点的,每月累计一般不超过三十六小时,确需超过三十六小时的,须取得临时工本人同意并在劳动合同(协议)中以书面方式约定。
  
  第二十一条 临时工的加班工资基本标准按2元/小时。
  
  第二十二条 临时工有权享受国家法定的节日(即元旦、“五一节”、国庆节、春节)。根据卫生院工作的特点,可适当调休,但休假期间不发工资。
  
  第二十三条 临时工请假,要从有利于工作出发,在保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兼顾个人的实际情况需要,审批权限在本单位。对凡未经批准擅自离岗的,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四条 临时工可以按国家规定享受婚假、丧假、产假,假期不发工资。
  
  
  第二十七条临时工因工受伤,属卫生院行政经费使用的临时工,工伤医疗终结期内照发工资;属企业化管理的临时工,工伤医疗终结期内改发工伤生活费,标准不低于受伤前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费用由原工资渠道支付,不再发给工资。
  
  第二十八条 根据国家劳动保护条例和工作岗位的需要,用工单位发给临时工的劳动保护用品和配备的安全保护设施,与本单位正式职工一致。
  
  第五章 考核及奖惩
  
  第三十条 人力资源处每年组织相关人员对临时工进行考核,考核方式采取问卷调查、单位领导评价等。考核分优秀、称职和不称职,优秀的比例控制在10%以内。
  
  第三十一条 连续三年考核优秀的临时工,可享受年终奖金。
  
  
  第三十二条当年考核不称职的临时工,下一年必须辞退。
  
  第三十三条 因违反劳动合同规定受到除名处理的临时工,从除名之日起卫生院不在聘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卫生院院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卫生院其他文件中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其中在行政管理、临时工招用、解雇,工资福利及考核奖励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临时工和医院建立的也是劳动关系,双方要签署一份劳动合同,关于劳动合同签订、解除的注意事项,也应该在管理办法中有所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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