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遗产分配协议要公证吗?律师电话13951899110
遗产分配协议要公证吗?
您的位置:首页  »  
 

遗产分配协议要公证吗?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独生子女的家庭遗产分配是一件很简单的事情,但如果是很多子女的家庭,在遗产问题上很容易出现纠纷,当然,有一份遗产分配协议是最好的,那么遗产分配协议要公证吗?我们就为您简要分析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遗产分配协议要公证吗?
  
  是否需要公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决定,不经过公证的遗产分配协议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涉及到遗产继承分割过户的,如房产等需要办理继承公证过户或通过法院诉讼方式确认过户。
  
  二、办理遗产公证协议需要注意的细节
  
  1、须明确遗产分割协议的主体。
  
  签订遗产分割协议的主体是继承人及其他遗产受益人中有行为能力的人或无行为能力的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司法实践中,常遇到有些继承人或遗产收益人中有时会出现智力残疾、神志不清楚、年龄未成年等多种特殊情况。显然,这些人都是有继承资格的,但却不是遗产分割协议的主体,那么我们在审查其法定代理人时,一定要慎重为之。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2、须明确遗产分割协议的客体。
  
  签订遗产分割协议的客体是继承人共同继承的属于被继承人所有的合法财产。显然,被继承人的非法财产和权属不明确的财产不能列入分割范围。我们在办理上列遗产分割协议公证时,应充分考虑遗产的共有与合法性。在分割遗产时,应充分考虑遗产是否属于死者个人财产,个人财产是否合法,有无共有人,如有共有人,是否先行分割。
  
  3、须明确遗产分割协议的内容。
  
  遗产分割协议的内容是遗产继承人及有关当事人之间就遗产分配问题协商一致而达成遗产分割协议。首先,在审查遗产分割协议文本时,审查分割协议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当属重点,其次,协议人应继承遗产的数量、份额的多少是整个遗产分割协议的焦点。协议人之所以申请办理遗产分割协议公证,就是为了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为此,协议人是非常重视自己获益的质量和数量的。如果在遗产分割协议书中的遗产数量、份额未明确,或明确不够,协议人就及有可能为此发生纠纷,遗产分割协议书就不能起到预防纠纷的真正目的,从而使公证的公信力受到影响。其次,在分割遗产时,不能遗漏分割的遗产。
  
  4、须明确遗产分割协议所体现的原则和分割方式。
  
  在公证时务中,经常遇到房屋遗产面积本身很小,但若干继承人都自愿继承自己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或者说被继承人遗留遗产的种类比较多,如房产若干,存款若干,那么,在遗产分割中应当坚持何种原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规定: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5、须明确被继承人的债务的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在办理遗产分割协议公证时,应提示当事人被继承人是否有无债务,继承人对债务的清偿份额和方式等,但在分割遗产时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应加纳税款与所欠债务不符无限清偿责任,而仅以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负有限的清偿责任。
  
  6、对尚未出生的胎儿及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人,协议中应留有相应的份额,并指定代管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被法院宣告失踪的人,应当为其保留继承份额,若宣告失踪一直未被法院撤消,且又被法院宣告死亡的人,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遗产公证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公证并不影响其效力,所以,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决定是否需要公证。当然,遗产中有赠予的情况,公证更好。所以,遇到问题,我们建议登录网站找专业的律师服务,这身有帮助的。
  
  

·公司法人变更股东需要到场嘛?
    公司法人变更股东需要到场嘛? 我们知道公司法人对一个公司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公司日常的运营和发展过程中需要法人行使公司的权利同时法人也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延迟?对于公司的法人变更的时候需要严格按照相关程序来进行,那公司法人变更股东需要到场嘛?下面就对此问题进行详细的介...

·对于一方存在重婚怎么定罪?
    对于一方存在重婚怎么定罪?对于一方存在重婚的可以定重婚罪,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重婚是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即已经有了一个婚姻关系,又与他人缔结第二个婚姻关系。具有两种形式:(1)法律上的重婚,即前一婚姻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构成的重婚。只要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论...

·我国规定多少岁就不是童工了?
    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我国法律明确禁止用人单位招聘童工。国务院对此也有明确规定。如果违法招录童工的话,用人单位不仅会面临行政处罚,严重时还会面临刑事处罚。那么,多少岁就不是童工了呢?下面,我们就和您分享一些相关的法律规定以及处罚规定。 一、多少岁就不是童工了 依照中国《劳动法》...

·一、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骑摩托车醉驾会吊销小车证吗?
    一、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骑摩托车醉驾会吊销小车证吗? 因为驾驶报废摩托车上路,要被吊销其驾驶证,是剥夺其驾驶任何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资格,而不只是剥夺某一准驾车型的资格。 依照目前法规规定,一个人不能同时持有两本驾驶证,因此就出现了一本驾驶证上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准驾车型,比如CE证、...

·最新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征地补偿标准
    最新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征地补偿标准  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专业拆迁律师就将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最新征地补偿标准分享给您:  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土地共有五类:  一类土地:琴江镇、小松镇...

·基本建设借贷合同
    合同编号:
  建设项目
  借款单位
  主管部门
  签订日期
  借款方:
  贷款方: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基本建设贷款办法》,借款方为基本建设向贷款方申请贷款,经贷款方审查同意发放。为明确双方责任,恪守信用,...

·天津市征地补偿标准
    年天津市征地补偿标准房屋拆迁征地是征地的形式之一,其征地内容为居住房屋以及非居住房屋,房屋拆迁的征地补偿与其他征地补偿不同,各个省份的补偿款也不同,那么房屋征地补偿是什么标准呢?以下是为您整理的天津市征地补偿标准中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一、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

·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范围有哪些
    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范围有哪些 一、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范围有哪些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

·建筑工程合同诉讼管辖如何确定
    建筑工程合同诉讼管辖如何确定建筑工程签订合同代表着是合作共赢,但是有时由于种种原因也会发生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处理不善,只能走法律程序,发生法律官司,提起法律诉讼。在法律上,对于诉讼的管辖有着明确的规定,明确不同诉讼的诉讼地点。接下来。我们将详细讲述建筑工程合同诉讼管辖的有关知识。...

·如何认定爆炸罪?认定爆炸罪要注意哪些问题
    有的时候,不法分子利用各式各样的炸药来杀死杀伤不特定多人、毁坏重大公私财物,以试图危害公共安全,这在刑法意义上被称为“爆炸罪”,要受到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制。那么具体来说如何认定爆炸罪?详细内容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如何认定爆炸罪 1、本罪侵犯的客体...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