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权让与的法律定义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债权让与的法律定义
您的位置:首页  »  
 

债权让与的法律定义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合同转让,债权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债权全部让与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原合同关系的新的债权人,原合同债权人因合同转让而丧失合同债权人权利,债权部分让与第三人,第三人成为合同债权人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之中,成为新的债权人,合同中的债权关系由一人变数人或由数人变更多人。新加入合同的债权人与原债权人共同分享债权,并共享连带债权。

    债权让与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债权是在合同中明确的、确实有效的债权;

    二、债权让与不改变原合同的内容;

    三、债权的让与人与债权的受让人应达成协议;

    四、债权应具有可让性;

    五、债权让与,转让人应尽通知义务,未尽通知义务,债权让与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协议离婚后变更抚养权的条件
    在现在生活中,离婚率上涨快速,越来越多的夫妇会由于一系列原因选择离婚。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可以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协议离婚属于双方自愿离婚,比诉讼离婚方便快捷,许多有孩子的夫妻离婚后对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十分重视,那么变更抚养权的条件有哪些呢?下文我们详细回答了协议离婚后变更抚养...

·交通事故两人死亡次要责任赔偿标准是什么?
    交通事故两人死亡次要责任赔偿标准是什么 1、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计算方法 以定型化赔偿模式来确定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和赔偿年限,具体为:就是一次性赔偿20年,死亡赔偿是固定的,受害人是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死亡赔偿金赔偿的对象是余...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昆山工伤鉴定怎么做?
    工伤鉴定是您所知道的,但是咱们的现实生活中其实您都只知道需要做工伤鉴定却不知道具体应该怎么样去做工伤鉴定,因此许多人都在询问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昆山工伤鉴定怎么做?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昆山工伤鉴定过程 (一)提出申请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

·检察院笔录认罪后果是什么?
    笔录是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以及相关证认进行问话时所写下的文字记录,对于侦破案件、推动案情的进展有着重要的作用。当被传讯进行笔录问话时,一定要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如实回答相关询问内容。那么检察院与公安部门的笔录有什么不同?检察院笔录认罪后果是什么?下面本站的我们就给您展开解答。 ...

·阻碍执行职务的情形有哪些,如何处罚?
    阻碍执行职务的情形有哪些,如何处罚?国家机关公务人员在工作的时候,我们是有义务配合他们的工作的。我们知道,执行公务的时候是不能妨碍工作人员的,不然我们就会受到相应的惩罚。那么,阻碍执行职务的情形有哪些,如何处罚?下面就让我们带领您一起来了解下吧。?? 一、哪些情形构成阻碍执行职务...

·民事诉讼发现刑事犯罪后怎么办
    如果自己的人身或者是财物收到伤害的时候,我们会提起民事诉讼。有的时候在起诉之前或者是审理之前,当事人可能并不清楚对方是否已经触犯了刑法。那么如果民事诉讼发现刑事犯罪,作为案件的当事人或者是案件的主审法官该如何处理这种情况呢。一、民事诉讼发现刑事犯罪这个还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一般处...

·社会的进步带来的是城市的不断扩张,随着各种工程的进行,施工管
    社会的进步带来的是城市的不断扩张,随着各种工程的进行,施工管理问题也越来越被人们重视。国家也相应的出台了各种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条例,各个地方在国家出台的条例上结合地方特色,也推出了各个地方的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条例,四川建设工程施工管理也在其中。下文中,我们将为您带来详细的四川建设工程...

·出轨行为会影响离婚财产分割吗
    出轨并不会构成《婚姻法》中法定的离婚过错行为,因此要是夫妻最终因此导致离婚的话,无过错方也是不能同时要求过错方作出离婚赔偿的。但在涉及到财产分割问题上,可能认为会影响离婚财产分割。那到底一方出轨行为是否会影响离婚财产分割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出轨行为会影响离婚财产...

·在销售不畅的情况下,由于施工进度延缓和资金链压力等诸多问题导
    在销售不畅的情况下,由于施工进度延缓和资金链压力等诸多问题导致的“开发商延期交房”现象逐渐增多。那么,在开发商延期交房、不按时交房的情况下,购房者应该怎么办?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 一、购房者的合同解除权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

·在我国临时土地使用证怎么办理流程?
    在我国临时土地使用证怎么办理流程? 临时土地使用证跟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法律性质是不一样的,这都是有些企业或者工厂要临时占地,因为有些重大工程可能是需要专门的场地来加工原材料的,一般临时土地使用证的期限都特别的短暂,可是企业必须要依法办理临时土地使用证这样程序才是合法的。那么,在我...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