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信用证诈骗罪律师电话13951899110
信用证诈骗罪
您的位置:首页  »  
 

信用证诈骗罪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一、概念及其构成
    信用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他人的财物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地承诺付款的一种保证。它是某一银行(开证行)应买方(开证申请人)要求或指示开给卖方 (受益人)的保证在规定的期限内以规定的单据为依据,即期或在以后某一规定的日期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文件。信用证是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由银行介人而产生的付款方式,其目的在于通过运用一个或多个银行的金融技能及信誉,加速国际间付款的进行。信用证交易是商业信用和银行信用的互相结合,它能给买卖双方提供安全的保证。买方可以从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中获得安全保障,他向银行付款后便能取得代表货物的单据,同时他还可以在信用证中加上一些特别条款对卖方实行控制,以保证在所有条件与信用证规定相符后才向卖方付款;而卖方只要提交了无暇疵的、与信用证条款相一致的单据就能取得货款,这不必依赖于买方的意愿或能力。同时,使用信用证交易还在相当程度上为出口方、进口方提供资金融通,因此信用证支付方式成为国际贸易中极其重要的付款方式。同时,信用证交易的特殊支付方式,也为犯罪分子使用伪造、变造、作废的信用证或以其他方式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提供了可能。利用信用证诈骗活动,不仅使他人财产遭受损失,而且使信用证的安全信誉受到极大破坏,对国际贸易的发展危害严重。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行为,这类行为具体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
    1、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所谓使用伪造的信用证,是指行为人利用伪造的信用证骗取财物的行为。所谓使用变造的信用证,是指行为人利用变造的信用证诈骗财物的行为。使用伪造、变造附随的单据、文件,是指使用信用证时,伪造、变造提单等必须附随信用证的单据,骗取信用证项下货款的行为。
    使用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可以是伪造、变造后自已使用,也可以是伪造、变造后提供给他人使用,这两种情况都属于本条所定之使用。
    2、使用作废的信用证。这种情形主要是指使用过期的信用证、使用无效的信用证、使用明知是经他人涂改的信用证进行诈骗的行为。
    3、骗取信用证的。这种情形是指行为人编造虚假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欺骗银行为其开具信用证的行为。
    4、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这种情形指的是行为人以前三种以外的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尤其需要引起重视的是利用“软条款”信用证进行诈骗的犯罪行为。所谓“软条款”信用证,是指在开立信用证时,故意制造一些隐蔽性的条款,这些条款,实际上赋予以开证人或开证行单方面的主动权,从而使信用证随时因开证行或开证申请人单方面的行为而解除,以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这种信用证实际上是一种可撤销的“陷井”信用证。从这几年对外贸易实践看,诈骗分子通过“软条款”信用证设下的陷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信用证开出后暂不生效,需待开证行签发通知书后生效;(2)规定公司船名、目的港、起运港或验货人、装船日期须待开证申请人通知或须开证申请人同意,并以修改书形式通知;(3)品质证书须由开证申请人出具,开证行核实或与开证行存档之样相符;(4)收货收据须开证申请人签发或核实。另外,有些不法分子利用一些信用证本身的特点进行诈骗活动,如利用远期信用证诈骗。由于采用远期信用证支付时,进口商是先取货,后付款,在信用证到期付款前存有一段时间,犯罪分子就利用这段时间,将财产转移、宣布企业破产;有的则是与银行勾结,在信用证到期付款前,将银行资金转移,宣布银行破产,甚至有的国外小银行,其本身的资金就少于信用证所开出的金额,仍以开证行名义为进口商开具信用证,待进口商取得货物后,宣告资不抵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依本节第200条之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对于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作废的信用证进行诈骗的,构成犯罪必须以明知所使用的信用证属于伪造、变造或是作废的为必要。倘若行为人确实不知道是伪造、变造、作废的,如对于可转让的信用证通过转让而得来自己不知道的,或出于过失设立了一些“软条款”的,则因不具有本罪故意而不构成本罪。即使出于故意,如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信用证打包贷款后,并没有占有贷款之目的,亦不能构成本罪。

    二、处罚
    l、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诈骗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数额巨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个人诈骗额在l0万元以上,单位诈骗额在50万元以上。其他严重情节、一般是指因其诈骗行为造成他人巨大经济损失的;因此而引起严重的外交事件,造成恶劣的政治影响的;给银行声誉造成严重损害的;多次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的;利用信用证诈骗的犯罪集团之首要分子;等等情况。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应当综合分析行为人的行为方式、行为后果等诸多方面后全面加以认定。
    所谓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单位达到250万元以上。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则是指因其诈骗造成受害人的特别巨大的经济损失的;造成特别严重的声誉、经济影响的;引起特别严重的外交事件的;给银行造成特别严重的政治、经济影响的;属于惯犯、累犯或多次作案的;具有多个严重情节的;等等。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劳动合同法赔偿金条例有哪些?
    一般来说,咱们找到工作时,都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这样做也是为了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约束,同时也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咱们劳动者的权利,但是这样仍然避免不了用人单位的违约,为此咱们国家的法律专门出台劳动合同法赔偿金条例,维护劳动者的权益。那么,你知道劳动合同法赔偿金条例有哪些...

·销售侵犯商标权的商品承担什么责任
    销售侵犯商标权的商品承担什么责任销售侵犯商标权的商品承担什么责任(一)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需要注意的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生产者一般都是出于故意,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销售者则可能是出于故意,也可能不是。所以新《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

·职务侵占罪的量刑标准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1部分,共2部分)(根据《人民法院报》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从2009年6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对《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两个文件进行试点。)
  第六十一条 【五年以下...

·抢劫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不仅在我国,抢劫行为其实在很多国家都是被认定为比较严重的暴力型犯罪了,因此在对抢劫行为人做出处罚的时候,自然也是比较严厉的。不过在进行处罚之前需要先做出认定才行,那到底抢劫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抢劫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1)...

·不可撤销信用证过期怎么办,不可撤销信用证有什么特征?
    不可撤销信用证过期怎么办,不可撤销信用证有什么特征?一、不可撤销信用证的期限: 在国际贸易中最常见的就是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能片面修改和撤销. 二、不可撤销信用证有如下特征: 1、有开证行确定的付款承诺。 对于不可...

·夫妻双方协议变更孩子抚养权吗
    在我国,离婚的现象越来越严重了。关于离婚最主要的问题就是孩子的抚养权问题。离婚之后,夫妻双方分开居住,那么孩子的抚养权需要交给有抚养能力的一方。但是随着情况的变化,我国法律规定可以依法进行孩子抚养权的变更。那么,夫妻双方只有通过协议变更孩子抚养权吗?我们来为您介绍一下。 一、变...

·工伤认定有没认定的吗、该怎么办?
    员工在工作期间,是有工作风险的,对于一些工厂机器操作的员工,工伤的风险更大,在社会生活中,往往会遇到无良老板,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认为员工的工伤并不属于工伤,想要推脱责任,不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工伤认定有没认定的吗、该怎么办? 一、工伤认定有没认定的吗 答案当然是有。哪些所谓的...

·车辆定损车主是否到场
    车辆定损车主是否到场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受到损伤之后,车主要及时告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就会派人来对车辆进行定损,那么很多人就有一个疑问,车辆定损车主是否到场呢?我们下文做了解答,希望能解开你的疑惑。 一、定损车主是否到场 一般情况下是按标的车辆(被保险人)和三者车辆划分,定损时...

·一、交通事故双方责任怎么赔偿?
    一、交通事故双方责任怎么赔偿? 交通事故双方责任的赔偿方式是具体确定一下损失的金额,包括误工费用和医疗费用,护理费用相加完毕之后,按照双方的具体的责任比例进行相乘即可。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

·商标续展费是不属于广告费?
    商标续展费是不属于广告费?不属于广告费,根据2013年修改的商标法,第四十条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