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公司法修正了什么?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公司法修正了什么?
您的位置:首页  »  
 

公司法修正了什么?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公司法修正了什么?
  
  公司法是关于公司成立,组织和活动经营的相关法律规定。公司法从1993年出台以来,经过了数次修正完善,今年公司法又一次最新修正。在最新的公司法中大部分条例不变,少部分进行了修订,你对公司法2017修正了什么有过了解吗?下面我们就整理最新一次修正的内容供您参考。
  
  公司法2017修正了什么?
  
  1、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根据2014最新公司法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转而采取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方式。
  
  2、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根据2014最新公司法的规定,除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分别应达3万元、10万元、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以及货币出资比例。
  
  3、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
  
  根据2014最新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2014年公司法的修改内容
  
  1、删去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实收资本”。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删)、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2、将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修改为: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3、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修改为: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删)
  
  5、删去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删)
  
  6、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三十条(第二十九条) 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修改为: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7、删去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中的“及其出资额”。
  
  第三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删)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8、删去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第五十九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删)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9、将第七十七条改为第七十六条,并将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第七十七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修改为: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10、将第八十一条改为第八十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第三款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一条(第八十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修改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1、将第八十四条改为第八十三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三款修改为:“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三条)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修改为: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由依法设定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修改为: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12、删去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删)
  
  新公司法降低了注册公司的资金要求,改变了董事会中的“一言堂”现象,也简化了公司登记的流程,新公司法的出台是公司行动力更加高效便捷,也在利益方面加强了债人的保护。相信你在看完本文对公司法修正了什么有了一定了解,若有疑问欢迎咨询。
  
  

·聚众斗殴转化故意伤害罪的原则有哪些
    聚众斗殴转化故意伤害罪的原则有哪些①在聚众斗殴中,首要分子本身就是直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实施者的,对首要分子按聚众斗殴罪的转化犯处理,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对其他积极参加者则按聚众斗殴罪定罪量刑;②在聚众斗殴中,首要分子明确表示不准携带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器械的,...

·彩礼返还官司中需要什么证据
    近年来由于结婚彩礼的盛行,从而也导致了相关纠纷的发生,其中多数都是围绕彩礼返还而产生的矛盾。这种情况下,多数人还是会选择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也就是我们俗称的打官司。那么实践中彩礼返还官司中具体需要什么证据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彩礼返还官司中需要什么证据 在彩礼...

·有限公司法人死了公司如何发展?
    有限公司法人死了公司如何发展?很多事情人都无法预料,比如死亡,人的生命只是宇宙中的沧海一粟。公司法人可以是组织也可以是个人。人都有一死,包括公司法人,比如有限公司法人死了公司如何发展?可以继续经营吗?请接着往下看我们为您整理的资料。 一、公司法人代表死亡的,公司还可以继续经营吗 ...

·一般北京果树征地补偿多少
    一般北京果树征地补偿多少 征地涉及到的土地类型比较多,有的涉及到工业用地,有的涉及到农业用地。无论是哪种土地都需要做出合理的补偿,北京根据实际的情况,出台了有关果树征地的补偿标准,对于北京果树征地补偿多少已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具体的标准是多少,感兴趣的可以随我们一起到本文进...

·继承人的继承权什么时候丧失?
    继承人的继承权什么时候丧失?继承权丧失的情况主要有:(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都丧失继承权。(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继承人杀害其他继承人,既包括法定继承人杀害遗嘱继承人的情形,也包括遗嘱继承人杀害法定继承人...

·不能国家赔偿申请的情形都有哪些?
    如果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职权行使过程中有损公民权益的话,作为权益受损者有权申请国家赔偿,而大多数的赔偿请求人对于不能国家赔偿申请的情形都有哪些并不是了解得特别清楚。要想解答此问题,就必须对国家赔偿的范围有所了解才可。 《国家赔偿法》 一、行政赔偿范围 第三条行政机关...

·亲告罪的特征有哪些内容?
    亲告罪的特征有哪些内容?(1)亲告罪在认定上的主观性和模糊性。亲告罪在法院作出肯定性结论之前,相关行为究竟属于一般民事侵权还是犯罪行为,其认定较之于其他犯罪来说有很大的主观性和模糊性。以侮辱罪为例,其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名誉权,造成的具体危害是使被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社会评价因诽谤...

·刑事诉讼法的反诉程序应如何理解?
    从司法实践来看,在我国刑事案件的诉讼过程中,被告反诉原告的情况偶有发生,当原告就某事项对被告发起诉讼后,被告接到通知应予以答辩,但如果出现原告在法庭上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的内容、或被告掌握了原告的错误证据等情况时,被告就可以启动反诉程序,那么,刑事诉讼法的反诉程序应如何理解呢? ...

·男方出轨可以起诉离婚吗?
    男方出轨可以起诉离婚吗? 离婚有协商和起诉两种方法,若协商不成只能起诉。若是起诉离婚的话,女方要注意搜集男方出轨的证据,这样法院一般是会判离婚的。起诉要到被告户口地或被告居住超过一年以上的所在地法院。原告起诉阶段包括以下环节:1、咨询、聘请律师,或者自己查询法律;2、原告向法院递...

·债权人举证的责任怎么分配
    债权人举证的责任怎么分配 一、债权人举证的责任怎么分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