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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71条的立法瑕疵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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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71条的立法瑕疵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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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71条的立法瑕疵是什么?按照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想继续持有股权的话,可以将其转让,这一点,我国公司法第71条进行了明确。可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股权转让过程中暴露的问题越来越多,这引发了立法机构的关注。那么,公司法71条的立法瑕疵是什么?下面我们来看看我们给出的这篇文章。
  一、公司法71条的立法瑕疵是什么?
  《公司法》第71条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是关于股权对外转让什么时候才会得到公司和其他股东的认可从而产生权利的变动。作为公司关系,该条并不约束转让股东能否、与谁及什么时候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没有遵守该条规定的股权转让合同仅在当事人双方之间产生债的效力,不会产生得到其他股东和公司认可的股权变动的法律效果。该条规定存在的问题在于,它没有规定股东转让股权须得到公司的同意,或者至少允许在章程中明确规定转让股权须得到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同意,从而导致实践中股权转让行为中公司主体地位的空虚化,进而使得本应负信义义务的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责任的虚化。这不仅不利于转让股东权利的行使,也不利于其他股东权益的保障,更不利于公司整体的稳定和发展。国外公司法规定及实践表明,股权转让中赋予董事会和公司相应的同意权,不仅明确了董事等的责任和义务,也有利于公司的整体存在感和主体价值的突出。因此,借鉴国外的成熟做法,应完善该条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明确股权转让中公司和董事会的地位,并明确不遵守法律规定和章程规定的股权转让对于公司不生效力。
  二、股权转让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1、在股权转让交易中,转让方为纳税义务人,而受让股权的一方是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2、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3、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由此可见,虽然公司法71条,明文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将股权部分或者全部转让,但是并没有要求股权转让要经过公司董事会批准。这样一来,就容易发生违规转让的事情,给其它股东的利益带来损害。这也是公司法71条的立法瑕疵。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今后公司法相关司法解释应该会将其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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