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现如今随着房价的逐步升高,许多已经拥有一套房屋且有能力的人会律师电话13951899110
现如今随着房价的逐步升高,许多已经拥有一套房屋且有能力的人会
您的位置:首页  »  
 

现如今随着房价的逐步升高,许多已经拥有一套房屋且有能力的人会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现如今随着房价的逐步升高,许多已经拥有一套房屋且有能力的人会选择买第二套房子作为投资。但是房屋紧张和房价高涨的现状使得我国政府对二套房的购买标准有严格要求,二套房的首付比之首套房的首付要高上许多,宁波二套房首付比例是什么?
  
  一、宁波二套房首付比例是什么?
  
  1、2015年第二套房贷款中央新政策公布:第二套房贷款低首付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由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个人公积金购买第二套房贷款首付比例降低的通知。
  
  2、对拥有第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房,第二套房贷款低首付款比例为30%。
  
  3、购买第二套房贷款支付首付比例降至40%
  
  4、对已经拥有一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第二套普通商品房,第二套房贷款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
  
  5、调整前:第二套房首付比例为60% 北上广深70%
  
  6、前第二套房首付比例为60%,北上广深第二套房首付比例为70%。
  
  7、此前第二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第二套房普通自住房贷款90平方米以下的,第二套房低首付款比例为20%;第二套房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第二套房贷款低首付款比例为30%。
  
  二、宁波首套房未还清能再买二套房吗?
  
  1、伴随着二胎政策的全面开放以及买房首付比例的降低,买二套房的家庭也越来越多了,贷款买过一套房,商业贷款已结清,再贷款买房算首套;若贷款未结清,算二套,那么在购买二套房的时候就要执行二套房的购房标准了。
  
  2、在不限购城市,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商业贷款原则上低首付款比例为25%,各地可向下浮动5个百分点;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贷款购买普通住房,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3、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首套房商业贷款未还清,二套房是可以用公积金贷款的,首付仍享首套待遇即低首付比例为20% ,所以同样的道理,二套房在首套还未结清贷款的情况下也是可以申请银行贷款的。
  如果是贷款买房最低要付百分之四十的首付,如果是用公积金贷款买房可将首付降低至百分之三十。而且在宁波,第一套房贷款未还清可以购买第二套房,可以选择用公积金贷款的方式购买第二套房。
  
  
  
  

·网上开设赌场罪6万会判缓吗
    该行为构成赌博罪,满足缓刑的适用条件就可以判缓刑。《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

·变更公司法人的后果主要是什么
    当初创办公司法人的时候要有这一系列的材料的审核和登记流程,可因为现在的民营的公司法人基本上都是共同合作创办的模式比较多,可大多数的合作伙伴也都是在后期经营的时候因为意见不和选择了分道扬镳,最终导致公司法人不得不变更的也非常多。那么,变更公司法人的后果主要是什么? 一、变更公司法人...

·分居后债务不知情如何处理
    在我们平时的生活中,由于夫妻感情生活的不和谐,时常会出现夫妻分居的情况。在没有离婚的情况下,仍然存在夫妻的共同财产这一问题,对于分居后债务不知情的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处理呢?我们将在下文为您详细的介绍。 一、分居后债务不知情如何处理   处理上述案例纠纷,通常会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

·发生交通事故后哪些人有权要求赔偿?
    发生交通事故后哪些人有权要求赔偿?即哪些主体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发生交通事故后,可能会受伤的人有行人、乘客、驾驶人,因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不同,这些人也可能充当着不同的身份,行人也可能成为责任主体,即被告,同样,驾驶人也可能成为权利主体,即原告,原告即是在讨论哪...

·离婚几年后买的房子财产怎样分割
    离婚几年后买的房子财产怎样分割 应当平分,首先,办理了离婚登记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已经生效,除非有欺诈、胁迫等情形存在的,离婚协议生效后财产是无法请求重新分割的。假离婚既可以发生在登记离婚程序之中 , 也可以发生在诉讼离婚程序之中。前者为假离婚登记 , 后者为假离婚调解协议。...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有哪四种?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有哪四种?(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金融机构的合法财产利益以及金融机构的声誉和信誉。(二)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行为。“违...

·居间合同的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居间合同的管辖法院怎么确定?一、居间合同的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合同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法》第二十五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

·发生劳动争议向仲裁委申请有时间限制吗?
    发生劳动争议向仲裁委申请有时间限制吗劳动关系存续期,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到正式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间的期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劳动仲裁。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的仲裁时效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

·刑事案件国家赔偿标准是多少
    一、刑事案件国家赔偿标准是多少?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2019年5月15日下发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315.94元。据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

·工伤评残等级不服怎么办
    如果职工对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省级劳动委员会进行再次鉴定,省级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工伤职工对伤残等级结论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理由如下:行政复议办法明确规定,这种情况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因此也自然不能进行行政诉讼。《工伤保险条例...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